劳动争议类案件普遍涉与的几个诉求问题
劳动仲裁中的争议焦点

劳动仲裁中的争议焦点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经常涉及各种争议焦点。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讨论劳动仲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关键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这些争议问题的建议。
一、工资支付问题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在劳动仲裁中,雇员通常会申诉工资未支付或支付不足的情况。
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和工资支付周期等。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仲裁机构需要仔细审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和相关的证据。
同时,仲裁机构也需要参考劳动法律法规,确保遵循公平和合法的原则。
解决这类争议的一个建议是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并确保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及时处理工资纠纷,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雇主或雇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希望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
仲裁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劳动法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判断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进行合理的界定。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发生,建议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此外,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调解工作,协助双方妥善解决争端。
三、劳动保障问题劳动保障问题也是劳动仲裁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雇员可能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比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问题。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仲裁机构需要审查相关的劳动法规,确保雇员享有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为了解决劳动保障争议,建议雇主应加强对劳动保障的宣传和管理,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加强对劳动保障问题的宣传和调查,提高雇员的知情度和维权能力。
四、劳动环境问题劳动环境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焦点之一。
雇员可能会申请仲裁来维权,比如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劳动条件等。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纠纷工资是员工劳动的直接回报,但有时候劳动者可能遇到工资纠纷。
比如,一些雇主可能拖欠工资,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班费纠纷在一些行业中,员工需要加班工作,但是雇主有时候可能会违法规定,未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纠纷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加班费。
三、工时纠纷工时问题是劳动纠纷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有些雇主可能超过法定工时标准要求员工工作,或者以各种借口延长工作时间。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雇主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工作条件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解决这些问题。
五、工伤纠纷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害。
如果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工伤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解雇纠纷解雇是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有时候,雇主可能以不合理的理由解雇劳动者,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七、性骚扰纠纷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雇主或同事对劳动者进行不当言行的侵扰。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八、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如果雇主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纠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劳动纠纷中常见的案由。
劳动者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可以选择通过劳动纠纷的方式来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希望每个劳动者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纠纷工资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都属于工资纠纷。
例如,员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作,但却未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雇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班纠纷加班纠纷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加班,但雇主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
例如,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但雇主只支付一小时的加班工资;或者雇主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中,从而降低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纠纷工伤纠纷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但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但雇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医疗救助。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雇纠纷解雇纠纷是指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雇员工,或者解雇员工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例如,雇主随意解雇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解雇补偿金;或者员工因病或怀孕而被解雇,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用工纠纷违法用工纠纷是指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采取非法用工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纠纷案由包括工资纠纷、加班纠纷、工伤纠纷、解雇纠纷和违法用工纠纷等。
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雇主和员工都能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务纠纷常见问题

劳务纠纷常见问题劳务纠纷常见问题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是最常见的劳务纠纷之一。
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时,就可能引发此类纠纷。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在劳务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更为常见且更具法律效力。
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引发关于合同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在劳务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当一方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可能会引发纠纷。
4.加班费和工作时间的争议: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加班费和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
当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或违反法定工作时间时,可能会引发此类纠纷。
5.工伤赔偿问题: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但是,关于工伤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双方可能会产生争议。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当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争议:用人单位通常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
当劳动者违反这些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如罚款、解雇等。
但劳动者可能认为这些规章制度不合理或处罚过重,从而引发纠纷。
8.劳务派遣问题: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当其中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侵犯他方权益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以上是劳务纠纷的一些常见问题,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1. 不平等的劳动力关系:劳动者通常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雇主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不公平待遇。
2. 不公正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能面临低工资、长工时、缺乏社会保障、不合理的劳动安排等问题,这些劳动条件的不公正性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困难。
3. 缺乏法律保护:一些劳动者可能缺乏对劳动法律的了解,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
4. 维权成本高:维权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时间成本等,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使得他们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5. 社会舆论压力:一些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来自雇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可能导致他们不敢或不愿意维权。
劳动者维权的建议:1. 加强劳动法律保护:政府应加强劳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
2. 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劳动法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4. 提高劳动者权益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雇主的舆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形成对劳动者维权的支持和声援。
6. 减少维权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减少维权成本的方式,如降低律师费用、提供经济援助等,减轻劳动者维权的经济负担。
7. 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快速、公正、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渠道,提高维权效率。
劳动中常见的争议与解决方案

劳动中常见的争议与解决方案在劳动场所,由于职责、权益以及沟通等方面的不同,常常会引发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甚至对员工和企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及时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对于维护劳动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工资争议、工时争议以及劳动合同争议三个方面,介绍常见的争议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工资争议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直接回报,因此工资争议在劳动中较为普遍。
工资争议的原因可以包括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水平以及工资发放时间等。
首先,对于工资计算方式争议,员工可能会对工资核算标准或者计算错误产生异议。
解决方式是建立透明公正的工资核算机制,并及时纠正计算错误,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工资。
其次,工资水平争议可能出现在员工薪资调整或者涨薪时。
雇主应该建立合理的薪资结构,并通过公平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薪资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工资发放时间争议可能是因为薪资发放的延迟或者不准确。
解决方法是建立完善的薪资发放流程,确保按时准确地向员工发放薪资。
二、工时争议工时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时间的安排与工作强度的合理性。
工时争议包括超时工作、休假调度、加班费以及轮班制度等方面。
首先,超时工作是指员工在规定工时外仍然被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为解决超时工作争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并确保员工的合法休息时间。
其次,休假调度是指在员工请假申请、休假安排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争议。
雇主应建立规范的请假和休假调度制度,并充分尊重员工的合理请假需求。
此外,加班费问题也是工时争议中常见的一种。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加班费,并确保加班费的准确计算与及时发放。
最后,轮班制度可能引发员工对于工作强度不公的抱怨。
解决方法是通过调查研究、员工参与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轮班制度,充分平衡工作与休息的关系。
三、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以及条款执行等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争议可能产生于劳动合同的缺失或者合同条款的不明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是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 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明确,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缺乏依据。
2. 维权成本高:劳动者维权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这使得一些劳动者望而却步。
3. 企业不配合:一些企业不配合劳动者的维权行为,甚至采取打压、报复等手段,使得劳动者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4.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
2. 降低维权成本:政府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
3. 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加强法律宣传: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劳动者维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导致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多种多样,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案由进行描述。
一、工资和福利待遇争议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在劳动合同中,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计算错误、福利待遇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时支付或者支付金额有误,或者福利待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违约等问题,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未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争议工作时间和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关键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具体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超时、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休假等情况,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但未得到加班费,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休假,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工伤和职业病争议工伤和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遭受的伤害,也是劳动争议的重要案由之一。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可能面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支付伤残赔偿金等问题。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伤赔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争议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给劳动者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争议的常见案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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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类案件普遍涉及的几个诉求问题近年来,企业劳动用工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法律风险挑战。
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修订及实务操作过程中的裁判口径不统一等都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扰与压力。
笔者现将我们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服务及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面对的几个法律问题简单梳理汇总如下,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1、时效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3、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
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将工程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如果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7、综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关系。
无论构成书面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多发生于要求双倍工资与工伤赔偿职工。
企业在面对此类诉求,在采取否认劳动关系的应诉思路时,要综合审核相关证据与事实,慎之又慎。
这种思路的风险在于,要么全胜,要么全输。
采取此思路,即意味着企业全盘放弃对员工诉求诸如工资标准、解除与否等等的具体答辩。
且实践中,裁判者在员工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通常会采纳间接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事实。
我们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取否认劳动关系的应诉策略可以作为一种门槛性策略,即在仲裁一开始利用此抗辩理由获得暂时优势后,马上配合仲裁向员工施加部分压力进行某种程度的调解,争取获得一个适当的结果。
二、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一般情况下“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时效问题。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即1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4、劳动合同期满未签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诸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需支付二倍工资。
5、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容的除外。
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6、“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基数。
实践中有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下应支付的固定工资计付,即以实得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为计算基数,对于可能发生的提成工资、加班费等不固定的收入应予剔除。
7、电子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包含数据电文,且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已成为传递文件的重要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由于电子具有易被人为破坏、伪造、篡等缺陷,其客观性受到很大质疑,审判实践中对以电子作为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障碍,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签订劳动合同应尽量采取书面纸质方式。
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1、工资总额的扩大化趋势。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如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计付年休假、产假等假期工资及加班费等的基数。
实务中面临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即工资标准不确定问题。
例如,业务提成是劳动者的工资还是福利?如何认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通常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围,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的具体组成项目及数额,即采用结构工资制。
如果劳动仅约定一个固定工资数额,工资组成及标准不明确,发生争议后,员工有证据证明的全部实得工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月实际工资标准。
3、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1)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3)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4、加班问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工资的200%),决定权在单位。
但是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工资的150%)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300%)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2)举证责任最高法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中,而这些证据通常保存在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一般只要劳动证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实务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一般来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等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经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及机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实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地倾向于以上述全部实得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四、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我国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