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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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北京地区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

北京地区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

荷载的取值
1: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顶板(正负零处)的活荷载取4KN/m2
2:地下水以下的土容重,可近似取11KN/m3计算。

3: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外地面活荷载可取5 KN/m2,当地下一层顶板之上有覆土或其他填充物时,消防车压力应按照覆土厚度折合,不应直接取35或20KN/m2
4:停车库的荷载a停放小轿车的停车库,其楼板的活荷载按荷载规范取GB50009-2001表4.1.1中取值b停放较大型的车的停车库,其楼面的活荷载应按车辆实际轮压重量考虑,并按最不利的轮压荷载组合另加2 KN/m2的均布荷载考虑。

不论停放任何车辆,在设计时其活荷载均不应另乘以动力系数。

5:当悬挑结构的悬挑长度≥6m;大跨度结构的跨度≥24m时,应考虑竖向地震的作用。

6:计算地下室外墙之侧向压力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市规发[2011]61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11〕612号)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补报2011年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数据备案材料的通知》(市规发〔2011〕360号)安排,我委对补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重复申报现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核查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参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11〕371号)中的“核查内容”执行。

二、有关要求请涉嫌重复申报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由单位于2011年4月22日前,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五层503室说明情况。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说明情况的单位,发生重复申报的人员将不计入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凡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核查,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联系人:吴鹏、李璇;联系电话:68034458)附件:。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京建发[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京建发【2014】34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和《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予以印发。

本目录共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55项,包含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技术、绿色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绿色建筑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室内环境健康技术、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技术、新型装配式产业化技术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八大类别,可应用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工程。

请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3日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说明:1.本目录所称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是指适应北京地区地域使用条件,在绿色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先进性,且经济、可靠、安全、成熟,易于大面积推广应用的适宜技术。

最新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最新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须按本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规定。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体现本市地域特点和工程建设技术发展实际要求。

(三)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技术指标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经济上合理可行。

(四)国家、行业没有现行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填补的项目。

(五)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订实行计划管理。

地方标准立项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经市建委综合研究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

北京市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市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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