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合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为:(一)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
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中,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交通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
2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等;(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四)城市公用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隧道、街头游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五)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路名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等,以及上述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市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工程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支撑策略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需求预测第一节供电设施需求预测第二节供水设施需求预测第三节天然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四节供热设施需求预测第五节通信设施需求预测第六节排水(雨水)防涝设施需求预测第七节污水(含再生水)处理设施需求预测第八节环卫设施需求预测第九节消防设施需求预测第十节加油加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一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二节设施需求预测汇总第四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整合第六章近期建设项目库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为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深化落实“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布局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搭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一平台,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特编制《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7.《2015-2020年合肥电网滚动规划》;8.《合肥市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2013-2020)》;9.《合肥市城市水资源配置规划(2010-2030)》;10.《合肥市城市天然气专项规划(2013-2020)》;11.《合肥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0)》;12.《合肥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13.《合肥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20)》;14.《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15.《合肥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2014-2020)》;16.《合肥市污泥专项规划(2013-2020)》;17.《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18.《合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7-2020)》;19.《合肥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4-2020)》;20.《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3-2020)》;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合建公[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合建公[200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政公用管理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八日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为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专业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三)交通设施、供电设施、卫生保洁、绿化管养,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移交内容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市、区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按规划道路性质等级划分,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路灯、排水设施进行接收管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区域内次干道、支路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三、移交条件(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至施工图阶段)、桥梁建设全过程和工程的分类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接管单位进行移交管理前的现场验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遗留问题的整改并接受接收管理单位的复验,设施具备运行、养护管理条件。
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机构作出质量检测合格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分类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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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合建公[2008]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合建公[2008]50号)
各县区工业园区: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合肥市市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是指三县四区及开发区所辖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本指导性意见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道路交通建设工程
一、工业园区内属于城市主干路网的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其设计要求需符合城市道路建设总体要求,本指导性意见仅针对园区内次干路及以下道路提出规划建设要求。
二、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
园区道路用地占总用地比例15-20%。
三、园区道路控制要求
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5米,双向四到六车道。
支路18米-26米,双向二到四车道。
推荐断面如附表1。
表1 工业园区内道路推荐断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