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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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第二章施工合同验收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2)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 (7)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8)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9)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0)第七章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前言南水北调工程作为我国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水利工程,经过多年筹划和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

但是,在工程建设结束之后,为了确保工程投资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进行全面的验收和监管,规范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管理原则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落实“责任到人”原则。

2.坚持科学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投资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

3.严格依法行事,杜绝行政干预和违法行为。

验收程序前期准备在开始验收工作之前,需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1.选定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和方法,确保验收全面、公正、科学、合法。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档案等资料,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验收过程1.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水源、输水管线、调节池、水厂等主要构配件,要逐一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验证工程性能:验收人员应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性能进行验证,特别是水源能力、输水能力、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等。

3.检查工程完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工程质量、材料验收、施工技术等方面,确保工程完美质量。

验收结论验收工作负责人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结论予以归纳、总结和判定。

验收结论共有四类:1.通过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可以正常使用。

2.有条件通过验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工程存在的不足进行修复或处理。

3.不合格:不符合验收标准和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建设或维修,并在再次验收之前,实现质量标准。

4.暂缓审核:需要进一步考虑、研究和处理,以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豫交文〔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跨渠公路桥梁建成通车数量日益增多。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跨渠公路桥梁验收与移交工作的顺畅,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检测鉴定工作跨渠公路桥梁交工验收前,按照《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要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竣工验收前,由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验收工作1、交工验收工作由跨渠公路桥梁所属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导。

2、试运营期满后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交叉公路管理权限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1)跨渠高速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2)跨渠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验收,相关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3)跨渠县道桥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

南水北调中线施工合同验收实施细则要点

南水北调中线施工合同验收实施细则要点

• • • • • • • • •
八 单位工程验收组织
3.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
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主 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委托、代建项目 需通知相关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 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必要时,
一 分部工程验收
一 分部工程验收组织
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 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 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
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
程师担任。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参加
二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 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 阶段处理意见;
2 项目管理单位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
目保修期满验收签证书发送有关单位,同时向施工
单位颁发“合同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
式见附录24。
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九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 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 安全运行条件;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
验收资料规格
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A4 (210mm×297mm)。参建单位的有关验 收工作管理报告按技术文件体例编制,各 章名用宋体小二号粗体字,各节名用宋体 三号粗体字,内容用仿宋四号字,每页25 行,每行32个字。文件正本应加盖现场机 构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竣工图及声像 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 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 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 一折叠。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建管〔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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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7-25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章施工合同验收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
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章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

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明确是否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鉴定(或评价)结论性文件;
3.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
6.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验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组织验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验收时,由验收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

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委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

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

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落实已经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工作责任;具备运行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投入运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验收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及质量评定执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补充规定和技术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根据施行情况,由南水北调办负责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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