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行政合同的界定及其纠纷解决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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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合同的定性——兼谈行政合同的界定

科研合同的定性——兼谈行政合同的界定

人,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协作 (administrative collaboration )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但法院在 确定对其司法审查时, 是根据合同是否具有“ 公法因 素”即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所执行的任务是否涉 ,
及管理或公共规制的方式[61。美国政府享有行政合 E
同的订立的“ 特许权”行政合同基于“ , 特许权” 概念 ,
实质标准:合同标的理论。 凡个案合同的基础事 实内容以及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属于行政法上之法律 关系范畴, 则为行政合 同。德国受“ 国库理论” 的影 响, 把行政主体以私法主体资格为达成国家任务而 订立的合同, 仍旧为私法合同。 原因是在此合同中没 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 尽管为实现一定的行政 目的 而订立的。 这一标准为我国的一些学者所推崇 , 笔者 也认同这一标准 , 过多划归行政合同, 把本应由私法 调整就可以完成契约 目的的情况却划归行政法院管 辖, 浪费了过多的资源和成本[6 []
同, 仍属于行政合同[ 3 因此宜采用是“ 1 [ ]。 形式标准十
实质标准” 。 形式标准 : 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即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 其所属的下级机构或公务员之 间可 以签订行政合
其二, 实质标准上, 直接执行公务和超越私法规则也
同。持此观点的国内学者日 渐增多[1 ]。同时须指 C,4.6
行政 法 。
实质标准:公务标准说。以公务理论为中心, 通 过行政判例构建的行政合同理论. 概括起来为:①契 约当事人必须有一 是行政主体 ;②直接执行公务 的契约 ,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契约的当事人直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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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的执行, 或契约本身构成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 法国行政法院所认可的行政合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完整word版)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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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2.行政法的渊源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二)意志的单方性(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4.行政法律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真题汇编完整版(含初试复试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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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时间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3保研综合1、法律论证;2、法的适用;3、法律规范的效力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3保研专业1、法的价值;2、任意性规则;3、法的体系;4、纠纷解决机制;5、类比推理6、法律责任;1、简述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2、简述程序正义的作用3、简述法律调整对象的特征4、简述论理解释1、试述现代法与道德的关系2、试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3、当代中国法律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12初试1、绝对事件2、实质推理3、法学世界观4、法规清理1、简述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作用1、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基本特征12复试1、法的价值2、调整性法律关系3、法的渊源1、简述现代法对国家权力的促进作用2、简述司法公正的标准1、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2、评析社会契约论4、类推推理5、法的适用3、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方法4、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2保研专业1、法律实效;2、法的历史类型;3、论理解释;4、任意性规则。

(1)、简述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2)、法律原则的功能。

(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则。

(4)、社会自治对法治的意义(1)、论述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

(2)、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对法与正义关系的观点。

11初试1、个别性调整;2、人权的普遍性;3、立法主体;4、判例法;5、法律体系;6、目的解释。

1、简述法的原则在法的创制方面的功能;2、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的区别;3、简述法规清理的特点及意义;4、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1、论我国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的相互关系;2、论法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3、论我国法律监督的作用与完善。

11复试1、立法技术2、法的价值3、授权性规范4、规范性解释1、简述西方法治思想的源流与发展2、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1、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作用2、举例说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联系与区别10初试集体人权1、简述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 2、简述法的作用1、评述法家“势威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扩充解释法制调整性法律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护性规则的局限性3、简述法的价值冲突4、简述民主立法的原则及其表现形式也”的思想。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作者:刘慧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9期摘要: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甄别;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77-042014年11月1日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为“行政合同”概念正名,结束了理论和司法界对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长期争议。

但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在程序上规定了应当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此类案件,但并未对行政合同的特性及其纠纷的实体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何谓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别)、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就“……等协议”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实践中的情况则是同类案件可能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从形式上看,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实则隐藏的是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由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法律行为之间相互渗透,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与民事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形,那么行政合同争议与民事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

一个合同应该鉴定为行政合同,还是归为民事合同,其甄别标准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以及行政优益权三方面着手,将其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将行政合同归位,并纳入行政审判模式,但用以调整和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的法律供给严重短缺,致使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探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

行政合同常见问题

行政合同常见问题

行政合同常见问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其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些常见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行政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超越其职权范围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相对方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资质。

这就容易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甚至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某行政机关将一项本应由特定专业机构承担的工程项目,与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最终因该企业技术能力不足,项目无法按时、按质完成,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影响的不良。

其次,合同条款不清晰、不规范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部分行政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规定模糊。

这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进而引发争议。

比如,在一份环保治理合同中,对于治理效果的标准只是简单地表述为“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指标和检测方法,导致在验收时无法确定是否达到约定的治理目标。

再者,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行政合同可能需要变更或解除。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在操作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某行政机关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后来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却没有给予企业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引发了企业的不满和诉讼。

行政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比如,在一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中,行政机关未能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公众满意度降低。

此外,行政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部分合同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规定不明确,或者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合理。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述
1、定义:行政机关在其所辖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 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用非强制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 意或协助,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 理行为。(教材P286)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 定职权范围内, 定职权范围内 , 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 运用非强制性手段, 的 , 运用非强制性手段 , 引导行政相 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 强制行政行为。 强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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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 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2、许多行政指导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不足。 许多行政指导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不足。
3 、 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 制度化程度 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 、 偏低、研究不够、熟悉不够。 偏低、研究不够、熟悉不够。 4 、 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和纠错救济机 制亟待完善。 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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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P298 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P
(1)培育现代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指导法治 化观念 确立行政指导合法性、合理性、法律保 留、法律优先、信赖保护、比例兼顾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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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行政指导决策程序制度 确立行政指导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确立专家论证与咨询制度 普遍确立听证制度 建立审议会制度 确立绩效预测与评估制度 确立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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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A、行政机关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哪种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机关来决定: 相对方不当履行,行政机关有权禁止; 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 变更目的只能是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变更后对相对方的损失应补偿; 3、单方解除合同权; 因情势变更,原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 直接依据法律; 依合同规定解除条件; 4、制裁权: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毁约,行政 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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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行政合同的界定及其纠纷解决机制(1)
近代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国家,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的大倾斜、民主概念的深化、重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社会救济等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等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诸多原因,契约行政、行政合同等概念、制度应运而生。

①法国是行政合同概念的故乡,也是行政合同制度的创始国。

二战前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建立、完善各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合同的真正产生,始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一、行政合同的界定代写论文
中国近代以来的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无论是从辗转继受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经受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洗礼的角度来说,其逻辑起点莫不是概念。

而我国当今法学研究的场合,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发。

③因此,笔者从考察行政合同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界定入手,以求得出我国对行政合同界定所应把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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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契约,是以区分公法、私法为理论背景的大陆法系的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的原因,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最早形成行政合同理论的是法国,今日法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也是特别发达。

该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直接对行政合同的意义进行明文规定,行政法院为将其与民事合同加以区别以确定管辖,通过行政判
例确定了行政合同的三个识别标准: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内容是直接执行公务,合同超越私法规则。

④德国法上行政合同系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客体,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合同⑤,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

在日本,学者对行政合同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认为,行政合同是以公法关系的设定、变更或废止为目的的公法合同,这与法、德的有关界定是大体相类似的;但现在日本占据统治地位的却是广义定义,该定义认为,行政合同就是“行政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室井力语),⑥这就使得日本的行政合同概念在性质上包括公法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和私法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相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成如同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明确的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存在着政府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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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系上公法、私法的划分,所以其政府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因此其很少对政府合同进行界定,但鉴于此类合同的特殊性,行政法学也研究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的例外情况。

在美国,政府合同是从法院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到什么程度以及政府在合同中的权利属于什么性质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因此,特许权是政府合同及政府雇员案件中的重要概念。

⑦英国则比较注重缔约的权力和程序,合同效力的特殊性等问题。

⑧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公布其“行政程序法”以专章规定行政合同制度,其内容大体沿袭德国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⑨香港特别行政区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在合同上与英国一样不大区分公法合同、私法合同,而适用同样的规则。

⑩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沿袭葡萄牙的规定,认为行政合同是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一行政关系的合意⑾,其1994年“行政程序法”设专章规定行政合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区分公法、私法的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行政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我国法学界也存在这种观点⑾,即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此外,还存在第二种、第三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⑾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是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者行政机关监督下的相对人之间,经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⑾通过比较可见,我国法学界的三种观点的分歧集中在行政合同主体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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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坚持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如行政机关内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落实责任制的现象。

这种观点不妥当。

首先,从本文引言所述及的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来看,行政合同主要是适应民主、法治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采取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措施,它涉及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这才是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

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行政合同
的产生背景都是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

其次,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直接调整社会,实现社会管理目的的,而不是先调整行政主体内部关系再去调整社会管理关系,它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而非兼具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

再次,这类合同中,有些合同的签订,当事人一方并无选择权,只能签订而不能不签,限制了弱势一方的意志,有违合同的本质,即便因为它是行政合同也不能如此。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只是内部管理行为的选择模式。

最后,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当事人之间就此发生纠纷也无法为其提供合理、便捷的救济途径,同时,所谓行政纠纷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⑾,上述合同的纠纷根本不应列为行政争议,当然也就不应由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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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除了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外,还坚持认为非行政主体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认为这时当事人虽然没有行政主体,但其签订合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有行政机关监督,合同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这种观点也不妥当,它混淆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界限。

当事人双方均为非行政主体之时,所签订的合同当然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就是民事合同。

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也当然应当运用合同法加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列入行政合同。

以往这类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分别被专章或者专条明确其民事合同性质。

笔者认为,把行
政合同的主体过于扩大是不符合行政合同概念所指称的社会现象的本质的,其主体只能限定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

毕业论文基于上文论述,笔者认为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可以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合同手段或者不排除使用合同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第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监督控制权、指挥权,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上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对违约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制裁权。

这三点是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

第四,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人对合同是否签订、合同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第五,行政合同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让步。

这两点是行政合同的民事属性。

这五方面的特点也就是判断某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二、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有合同难免会有纠纷,有救济方有权利。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行政主体前述特权的行使、情势变更等问题发生各种纠纷。

⑾ 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属性和处于从属地位的民事属性,其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循此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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