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
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粤农办[2017]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7〕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立防控人感染禽流感长效机制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限制区内基本实现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生鲜上市,生鲜鸡供货稳定,上市家禽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把关,初步建立生鲜家禽产品供应链条,但工作中也存在生鲜家禽产品供应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市民传统饮食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检疫监管人员不足及措施不到位、屠宰场受批发市场代宰点冲击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马兴瑞省长关于防控H7N9疫情和推进家禽“生鲜上市”工作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
上市”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实际,组织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工作调研。
各地要强化家禽生鲜上市工作调研,到家禽屠宰企业、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深入了解家禽检疫、生鲜产品供应和冷链配送等情况,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辖区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现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为推进家禽集中屠宰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合理谋划家禽生鲜产品供应。
要。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农[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粤农〔2008〕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我们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一、总体要求在我省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养殖用地的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728e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8.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牲畜屠宰管理方针,保障市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结合我市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加强肉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渠道通实际,深化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结合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理顺营销关系,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与整顿,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运营和肉品流通经营规范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健全肉品市场秩序规范与建制管理相统一,打击违法经营与保护守法经营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肉类流通市场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范围。
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越秀、东山、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
一是调整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申办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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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牲畜屠串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责任,保障广大市民的食肉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一)各区、县级市政府。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二)各区、县级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公安、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环卫、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街道(镇)、社区(村);(四)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
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五)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牲畜屠宰属地管理按照所在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并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村(社)对街道(镇)负责,街道(镇)对区、县级市负责,区、县级市对市政府负责。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办法全文
03 相关新闻
目录
02 相关报道 04 修改决定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 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 动物防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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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2014年12 月4日经广东省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5日由朱小丹省长签署,以省政府令第206号对外公布, 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5日粤府令第206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删去第三条第六款。 (三)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 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畜牧兽医”。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 监督管理”。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粤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x-xx-xx 实施 发布
DB 44 /613-XXXX
II
目次
DB44 /613-XXXX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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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4日至10
月16日,有关意见请发电子邮件至xmjzhc@。
《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
(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活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号)(正在征求意见,待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场(点)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2008)执行。
四、家禽屠宰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
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康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 2 —
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暂存设施并具有委托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代为处理的协议;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场设立
新申请设立家禽屠宰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家禽屠宰和环保等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家禽屠宰场设置指导意见(暂行)》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级屠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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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颁发家禽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家禽屠宰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场,未登记备案的,需要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家禽屠宰证书。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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