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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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浅议行政诉讼之维持判决

浅议行政诉讼之维持判决

浅议行政诉讼之维持判决[摘要]我国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的保留抑或废止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通过分析该判决类型产生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参照国外行政法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废弃维持判决,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而取代维持判决的适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诉讼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予以维持的一种判决形式。

此判决形式自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以来,学界就对其争论不断,特别是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后,要求取消维持判决的呼声越来越高。

有学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包含维持判决的功能,今后应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而全面取代维持判决的适用。

笔者认为维持判决虽然有其存在的作用,但也有许多问题,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优于维持判决的适用,维持判决这一判决形式应予废止。

一、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维持判决最早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对象,维持判决即意味着经过法院的审查,不仅驳回了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作了进一步肯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评析(一)维持判决的价值定位有悖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上目的应是同等重要的。

而维持判决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法院的维持判决显然削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目的。

”维持判决的制度安排与当代行政法控制与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1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1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1条
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一、新法、旧法关于目的之规定(一) 旧法目的之规定耶林曾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即一种实际动机。

”这体现了法律目的在立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说立法目的是否科学对立法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新旧《行政诉讼法》均在第一条对诉讼目的做出规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内容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个:其一、救济个人权利。

王汉斌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内容规定而制定的,指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救济个人权利。

此目的的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公权力受法律制约,人权受法律保障。

但是在行政诉讼制定时我国法治和人权保障尚未写入宪法,行政诉讼在救济个人权利的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宁可信访不信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其二、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诉讼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做出了不应有的规定, 使得行政法官在处理行政案件中无所适从。

许多法院以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名义,对本应受理的案件却找多种理由不予受理,对如何给予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也漠不关心。

其三、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

近代以来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就是“把权力装进笼子”,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公定力, 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而构成束缚行政权力的“笼子”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品格。

2014年首当其冲的是对诉讼目的表述的调整。

本次修法着重目的的修改有三处:其一,将原先”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更改为“公正”。

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司法公正中必然包括行政诉讼工作的公正,法院乃法律适用的主体,在行政诉讼工作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理应是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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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案)将第一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原法条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存在一改、一增、一减。

一改:将原来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一增: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

一减: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

从上述一改、一增、一减,我们可以清楚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此修改活动的目的。

正确与公正,前者是政治语言,后者是法律语言,而且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关键,也是当前最缺少的东西。

解决行政争议是立法的目的,也是该法实施的目的。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审判活动流于形式,不解决行政争议,致使行政诉讼制度无存在意义。

至于原来的规定行政诉讼居然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让法院怎么办?模糊了司法监督的职能,同时也是目前民众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上的修改,纲举目张地在修正案的具体的条款中作出了许多进一步的规定。

比如设立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

又如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以尽量使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

再如增加对行政行为的裁判内容的制度性规定,以有利于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等等等等。

本条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未能从根本上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第一条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由诉讼法体系内的共同性原则——“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样体现在其他两大诉讼法的开篇条文中)和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结合而成。

前者居于主要地位,后者居于次要地位,从条文上几乎感受不到行政诉讼的特色。

(二)法院角色多元化,不利于司法权的行使
第一条对人民法院设定了三种角色:裁判者(“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监督者(“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法院角色的多元化对审理行政案件必然有益吗?其实不然。

首先,裁判者的身份要求法官居于中立地位,不偏听偏信,公正裁决。

但是法院的职责不正是中立裁判吗?如此规定造成法条功能的虚置和浪费。

其次,维护者的身份要求法院一方面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中的尺度应如何把握?尽管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各成员的个人利益之合,但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必然是冲突的,很难在二者之间寻求绝对的平衡。

最后,监督者的身份要求法院以行政机关为被监督对象,这一角色的定位值得肯定。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手段,还承担着维护公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常情况下,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特定相对人的利益时,受影响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造成对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是对一国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传统的行政诉讼功
能单一性把诉权仅赋予了受影响的特定相对人,使公共利益受损时缺少启动主体,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时无从救济的局面!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单一不仅表现在公益诉讼$监督诉讼没有确立,执行诉讼也极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将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从保障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相对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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