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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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大家好,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的一些内容。

我们都知道,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那些不以获得学位或者学历为目的的培训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各类技能培训的需求,比如语言学习、职业技能提升等等。

一个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我们来看一下章程的开头部分。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基本信息。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性质和目的,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这样一来,读者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个学校到底是干什么的了。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管理结构。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校长等等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以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招生与收费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退费政策和投诉处理机制,以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情况,以确保学校的财务合规性。

一个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应该包括以上这些内容。

当然啦,具体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大家在制定章程的时候能够认真对待,确保学校的各项事务能够顺利进行。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谢谢大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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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不以颁发学历证书为目的,在非学历教育范围内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进行组织。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经营范围包括:(1)培训教育课程策划设计和开发;(2)教育培训课程实施和管理;(3)教育培训咨询和评估;(4)相关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办公室、财务处等。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总体工作和决策,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行政事务等。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收支管理、审计等。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学习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学员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学生档案。

第五章质量保障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课程评估和教师评估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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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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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学校的名称为培训学校(下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学校为一家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校宗旨】学校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提升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学校任务】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并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学校管理原则】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保障学员权益。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定期对培训课程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学校机构设置第八条【学校组织结构】学校设立以下机构:校董事会、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教师团队等。

第九条【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专业教授和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部门】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择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师团队】教师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负责授课和辅导学员。

第三章学校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培训课程设立】学校设立的培训课程应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培训课程实施】学校根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教师管理】学校会优先择聘高素质的教师,建立健全教师招聘、考核和培训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学员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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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营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凭有关许可证件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和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教学条件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关的办学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件;(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学生生活的需求。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四)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招生管理;(二)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三)教学质量评估和反馈;(四)学生管理和培养方案;(五)与学员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六)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学员需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审查和报名程序;(二)学生考勤和缺勤处理;(三)学生表现评价和奖惩措施;(四)学生退学和转学的规定。

2023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2023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和能力,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创新能力,本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校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和教育服务,提升人们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校的目标是: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核心,注重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致力于提升人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具体人数由校长自行确定。

副校长由校长任命和后备。

第六条本校校长为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校务管理、决策,能够代表本校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七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具体部门设置与人数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学校运营第八条本校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课程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素质提升培训等。

所开设的课程和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本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十条本校应当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评估,对教师和学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本校应当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理的培训服务和教学资源,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本校应当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将学员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员有权向本校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校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拨款、捐赠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本校校长召集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进行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的赞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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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专业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满足社会需求,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学校是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经营范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培训学校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培训学校的管理机构为校长领导下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 培训学校遵守社会主义法治,遵守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开放、协调的办学理念,依法合规经营办学。

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培训学校设立下列机构:1. 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和资金事务。

2. 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3. 学工部门:负责学生管理、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工作。

4. 后勤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等。

第八条 培训学校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进行合理调整,经过学校工作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九条 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条 培训学校开设的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教育部门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育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招生学生均按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和奖惩制度应当明确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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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学校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第二条组织形式第三条法律依据第二章学校名称、定位和办学层次第一条学校名称第二条学校定位第三条办学层次第三章办学信息公布第一条公告方式第二条公告内容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一条理事会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第五章教师队伍第一条教师岗位设置第二条教师招聘第三条教师培训第四条教师管理第六章学生管理第一条学生招生第二条学籍管理第三条学生权益保护第七章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管理第一条课程设置第二条教学质量管理第八章资源管理第一条人力资源管理第二条财务资源管理第三条教学资源管理第九章学校管理第一条行政管理第二条办公流程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第十章学校日常运营第一条校历管理第二条场地管理第三条学校活动第十一章校外合作与发展第一条企业合作第二条师资培训第三条学校发展第十二章师生关系和家校合作第一条师生关系第二条家校合作第十三章学校质量保证第一条学校质量保证制度第二条学校评估和监督机制第十四章纪律管理与处分第一条纪律管理第二条处分措施第十五章社会责任和与政府的关系第一条社会责任第二条与政府的关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条其他事项附件:1. 《学校公告范本》2. 《学校教师招聘流程图》3. 《学生招生宣传手册》4. 《学校课程设置表》5. 《教师工资计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办教育机构:指由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其他非政府组织以非营利性的形式设立、依法登记并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

2. 非学历教育:指不授予学历等级和学位的教育活动。

3. 培训学校:指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学校招生困难: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活动。

2. 教师队伍建设困难:加大招聘力度,提供良好的待遇和培训机会。

3. 学生学籍管理困难: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体系,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4. 学校财务管理困难: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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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 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 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同时向社会公示。

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 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其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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