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合集下载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意思表 虚假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示有瑕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欺诈 一方欺诈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胁迫 一方胁迫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胁迫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 可撤销 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将来发生; ⑵不确定; 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⑷合法事实; 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特征
特征 陷阱 代表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 “行纪”、寄售等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受托处分财产的行 拍卖、寄售等 为不属于代理 为 传递信息、“居间”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代为出席××活动、 “独立”地向“第三 行为不属于代理代 房地产中介、转交 为保管物品行为不 保管物品等 人”进行“意思表示”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 无效代理、冒名欺 归属于“被代理人” 诈不属于代理
××条例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条例
××办法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 条例和单行条 人大 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 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 效力排序 地方政府规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4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24页)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高,“民事行为”、“纠纷解决”是命题重点;其中,“民事行为”与“合同的效力”联系密切。

本章教材前几年主要根据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8年本章根据民法总则做了较大的内容调整,2019年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结构: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提示】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理解正确的是( )。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在经济法领域是主导者B.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规制主体C.企业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D.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答案】ACD【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属于调控主体。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描述:(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受欺诈的;③受胁迫的;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仲裁】5.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7.根据规定,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时效】8.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9.根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经济法第1章总论重要习题及答案解析

中级经济法第1章总论重要习题及答案解析

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17年4月2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在5月14日之前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

后,甲按期将货物送达乙处,乙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甲也未进行催要。

在2020年1月15日,当地发生了自然灾害,这场自然灾害一直持续到4月1 5日才结束。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起诉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是()。

A.2020年5月15日B.2020年10月15日C.2020年7月15日D.2020年4月20日2.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约定租赁期届满时一次支付租金,2018年9月30日,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

那么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17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B.2017年10月1日-2020年10月1日C.2018年10月1日-2020年10月1日D.2018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日3.下列纠纷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钱某与吴某之间的婚姻纠纷B.赵某与周某之间的收养纠纷C.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监护纠纷D.孙某与郑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4.201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A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当日遭到A企业拒绝,则银行对A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2018年5月10日~2020年5月10日B.2018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C.2018年5月10日~2021年5月10日D.2018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5.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

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由于处在《民法总则》过渡期内,本章2017年考核分值比往年略低,2018年预计将有所提升,但仍非重点章节。

本章近几年的考核侧重“法律行为、代理、仲裁、民事诉讼”四项内容,考生须做到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应对案例型客观题。

受到《民法总则》出台的影响,2018年本章在“法律行为、代理及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较大调整,某些结论甚至是颠覆性的,考生尤其是以往年度接触过相关内容的考生务必按新内容掌握。

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其实掌握知识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内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宪法B.国际条约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10年多选、11年判断)经济法主体【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17年卷1判断、17年卷2单选)(一)法律行为的特征(2018年调整)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

【注意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考题·单选题】(2017年卷2)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选项ABD无需意思表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考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生效(2018年调整)【注意】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特别成立要件(特定形式)。

【注意1】“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举例:老赵对老侯说等你结婚的时候我送你1万元做彩礼;老侯对老赵说等你驾鹤西游的那一天我一定把欠你的1万元钱还给你。

前者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后者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1)将来发生;(2)不确定;(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事实;(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故意的不算)【考题·判断题】(2017年卷1)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乙有汽车一辆,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如果明天早上8点乙能够开车与甲一起去车管所过户,甲就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汽车。

后甲非常后悔,认为乙的汽车不值5万元,于是在当夜晚间偷偷把乙的四个汽车轮胎均扎漏,导致乙的汽车在第二天无法使用,该行为恰被小区监控录像拍下。

则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尚未成立B.该合同尚未生效C.该合同已经生效D.该合同已经失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2018年调整)举例:1.5岁的小花非常喜欢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答案』不具备。

小花和小菜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正确答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5岁的小花误以为2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是来自星星的狗,遂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出现了重大误解?『正确答案』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正确答案』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1.区别2.部分无效(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种类(2018年调整)【总结】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法律行为【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行为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选项A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多选题】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在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800元,但未告知李某。

李某并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李某与赵某的邮票买卖合同属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此行为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B.若李某是自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3个月后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则法院应不予以支持C.若李某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仍对与赵某的交易表示认可则撤销权消灭D.若李某是自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则法院应予以支持『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