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合同格式】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WORD3页)

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院政字〔2017〕7号(2017年1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师范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或学院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维护和保障学院权益。
第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与相对方签订合同。
学院内设机构非经学院书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归口负责制度。
第七条学院合同按内容区分为办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建、采购、借贷、租赁、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维修安装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学院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作为合同管理单位负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管理单位;不能确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各合同管理单位对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为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合同管理员离职、调岗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分类制定合同格式文本,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后使用。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审批第十一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管理单位应对相对方进行必要审查,确保相对方具备履约能力。
(2013年10月修订版)《重庆师范大学科研成果T A B C类认定办法》

(二)T 类期刊论文认定 学术期刊分为 T、A、B、C 四类,其中 T、A 类为学科级期刊, B 类为核心期刊,C 类为一般期刊。 T 类期刊论文分为 T0、T1、T2 级。SCI、SSCI 分区及影响因 子以论文被检索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报告为依据。 1.T0 级:在《Nature》、《Science》上登载的学术论文;期 刊影响因子≥20 分的学术论文。 2.T1 级:期刊影响因子≥10 分的学术论文。 3.T2 级:被 SCI、SSCI 一区检索或期刊影响因子≥5 分的 学术论文;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求 是》上登载的学术论文。 (三)A类期刊论文认定 A 类期刊论文分为 A1、A2、A3 级。国内A1、A2、A3 级期刊 目录,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认定。
-5-
乙类出版社:除甲类出版社之外的国内其他出版社。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重要出版社,其影响度的鉴别由校院 两级学术委员会裁定。 (二)学术著作的分级认定 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著作成果级别的认定。学术著 作分为 A、B、C、D、E 五个类别。 1.A 级:甲类出版社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 2.B 级:甲类出版社出版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乙类出版 社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 3.C 级:甲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译著、古籍整理; 乙类出版社出版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 4.D 级:乙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译著、古籍整理; 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科普著作。 5. E 级: 在上述 A、B、C、D 类著作界定之外,其余公开出 版的著作。 四、科研获奖成果认定 科研成果获奖分为 T、A、B、C、D 五级。 1.T 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A 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国家图书奖。 3.B 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哲学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中国图书奖。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WORD5页)【推荐范例】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努力推进依法办学意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签定的下列各类合同:(一)买卖合同;(二)建设、修缮工程合同;(三)委托合同;(四)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合同;(五)借款合同;(六)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七)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八)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二)标的;(三)数量、质量;(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第四条合同的审核学校成立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承办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由校办、纪检办(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合同承办单位组成,负责合同审核工作。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
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3.履约能力;4.资信情况;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1. 合法性;2. 可行性;3. 严密性;4. 规范性。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五条合同的审批(一)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并经合同审核小组复核把关并签注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处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2024版校园各类合同管理细则整合

2024版校园各类合同管理细则整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合同分类与分级2.1 分类2.2 分级第三条:合同签订流程3.1 签订准备3.2 签订步骤3.3 签订确认第四条:合同履行管理4.1 履行监督4.2 履行调整4.3 履行完成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解除条件5.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六条:合同终止与违约6.1 终止条件6.2 违约责任6.3 违约处理程序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第八条:合同归档与保管8.1 归档要求8.2 保管责任第九条:合同信息管理9.1 信息录入9.2 信息更新9.3 信息安全第十条:合同培训与宣贯10.1 培训内容10.2 宣贯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监督检查11.1 监督检查机构11.2 监督检查内容11.3 监督检查处理第十二条:合同风险管理12.1 风险识别12.2 风险评估12.3 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合同绩效评估13.1 评估指标13.2 评估程序13.3 评估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与信息服务14.1 管理职责14.2 信息服务内容14.3 信息服务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事宜,达成的明确协议。
1.2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所有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及方式、付款方式及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合同分类与分级2.1 分类本合同分为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类别。
2.2 分级根据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风险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一级合同、二级合同、三级合同。
具体分级标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乙方备案。
第三条:合同签订流程3.1 签订准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条件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精神,推进实施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充协议签订对象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国办发〔2018〕7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一)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并组织签订工作。
(二)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已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附件2),由公费师范生签字确认即可。
(三)补充协议签订对象包括在本区县履约任教的公办校(包括未入编)、民办校任教及外省市跨入重庆任教的公费师范生。
重庆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实施办法(2009 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教材管理规定》(重师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中所指教材管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材选用、教材预订、教材发放、教材费用收取等工作环节。
第二章 教材选用第三条 教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我校教学质量,因此,学院领导及教材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教材的选用工作,应及时知晓本院本学期共开设的课程门数、选用教材门数、未选用教材门数和原因以及教材的适用性和使用优质教材的比例等情况。
第四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中期完成下学期教材选用工作。
学院教材管理人员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下学期开课计划统计出所需预订教材的课程名称交教研室,并积极配合和督促教师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完成教材选用工作。
第五条 教材的选用不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院应建立选用教材审核制度。
应按照选优(适用)、选新的原则选用教材。
为确保每门课程选用的教材均符合适用、优质和选新的原则,各学院尤其是课程负责人在选用教材时应严格把好教材质量关并遵循如下原则和程序:重师教发…2009‟47号1.学院课程负责人应依据教学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和专业发展的趋势提出选用教材申请,凡选用教材均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材选用申请表》,经教研室讨论通过,主管院长审核同意由教材管理人员进行汇总,分班级按先专业课后公共课的顺序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材预订清单》,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教材科。
2. 选用教材应符合适用、优质和选新的原则,适用是指教材名称与课程目标、教学内容相符;优质是指各专业课程应选用获省部级以上的获奖教材、规划教材或同行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
选新是指在同类优质教材中尽可能选用近三年内出版的新教材。
3. 选用教材的具体要求如下:(1)根据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凡是有“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原则上应首先选用。
(2)根据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如无“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则应优先选用近三年新出版的教育部推荐教材、国家级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重点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或近三年新出版的获国家级奖项和教育部奖项的教材。
高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培训合同等。
第三条我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2. 诚信履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合同风险评估机制,防范合同风险;4. 统一管理:实行合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学校利益。
第五条合同签订需经以下程序:1. 前期准备:各部门提出合同需求,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起草合同文本;2. 审查审批:合同文本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3. 合同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将审查后的合同文本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并组织会签;4. 签订合同:经批准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对方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完整、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有利于学校权益保护;4.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条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变更申请:合同履行方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2. 审查审批: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3. 签订变更协议:经批准的变更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2. 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重师发〔2018〕98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学校对《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7〕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11月7日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四条依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和一般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学校将按照不同流程对合同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一)对外投资、融资(贷款)合同;(二)联合办学合同;(三)涉外合同;(四)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五)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合同;(六)涉及学校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2-且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或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合同;(七)10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其中,基建工程5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200万元及以上)和大型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八)学校认定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一)对外合作与联络中心负责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及成人教育联合办学,校校、校地、校企合作等合同的管理;(二)科研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三)人事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人事、劳动、保险等合同的管理;(四)财务处负责投资和融资(贷款)等合同的管理;(五)学生处(工作部)负责本科学生资助、保险等合同的管理;(六)研究生院(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资助、保险等合同的管理;(七)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办学、涉外等合同的管理;(八)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管理处)负责土地合作、房屋出售出租出借(资产经营类除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九)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3-务合同的管理,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十)资产经营中心(思进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校办企业、交通类、宾馆类、租赁类等合同的管理;(十一)后勤保障处负责公共资源租赁、校园绿化、绿化管护、物业管理、电梯与空调维修维保、大学城校区用水电气使用、医药、医疗等合同的管理;(十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建设、校园网络、办公软件等信息化建设等合同的管理;(十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等合同的管理;(十四)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按行政职权归口相应部门(单位)管理;(十五)若机构变动(合并、分立或变更等)则根据新职能职责按合同业务类型划归相应机构归口管理。
第六条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督学校非经济类合同及本办法第四条1-6项合同的事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统筹、监督学校经济类合同事务。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立项、洽谈、草拟、送审以及履行等工作,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将合同执行中出现逾期交货、工程延期等情况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反馈,同时书面报告有关合同统筹、监督部门。
各经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其被授权范围内相关合同的审核、签订工作,对合同主体、标的的真实性负责。
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可行性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4-管理责任人。
在合同日常管理事务中,合同签约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范本的,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
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业务类标准合同范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核小组审定。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第八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核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政办公室牵头非经济类合同的审核,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牵头经济类合同的审核。
合同审核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校内业务类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根据学校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核合同,必要时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全面审核合同,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5-(二)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三)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核。
第十一条经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经济类合同的签订,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在重大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同时留存与下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订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二)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合同由承办部门(单位)草拟,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
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的重大合同起草后,要送校合同审核小组审核,必要时还需送法律顾问审核。
送审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6-(二)合同文本(纸质和电子版,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三)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四)其他重要材料(如招投标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文件等)。
学校或法律顾问对报审合同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修改。
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异动且足以改变学校权利义务的,应中止签订合同并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合同实行审签制。
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履行审签程序。
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不需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四条在合同报审过程中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视合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会签,若需会签的由其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
若会签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向学校合同审核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合同审核小组原则上应自接到会审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并填写合同会审单(附件5)。
第十五条合同应附“合同审签单”(附件1、2、3、4),承办部门(单位)、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应按规定签订意见并加盖公章;需报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党政办公室和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合同审签后的用印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的审签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合同(其中-7-基建维修标的额30万元(不含)以下),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二)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合同(其中基建维修标的额30万元及以上),经经费主管单位分管校领导在“合同审签单”上审批后,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三)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合同,经校长授权,根据合同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签订;(四)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含租赁标的额年租金3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
第十七条除经济合同以外,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重大合同按流程报学校审批后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批。
未经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授权书样式见附件6。
第十八条经济类合同使用“重庆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非经济类合同使用“重庆师范大学”行政公章。
用章时必须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重庆师范大学”行政公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8-合同义务,合同履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履行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三)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瞒报。
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