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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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司监督机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三产公司所订立合同的履行。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已实际设立的协议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 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 每年度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例行报表;

(三) 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根据承办部门或二级合同管理部门所报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及时做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五) 适时参与合同的履行验收;

(六) 对已办理公正合同,实施全面监督,保证缔约方的权益;

(七) 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五条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依合同签订权限范围每季末月5日前将已履行完结的合同统计后报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台帐统计、报表工作由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九条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多重履行报表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为:

(一) 采用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单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 通过合同承办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的季度报表进行综合性评定。

第十条公司每年将对各单位和三产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评比。

第十一条经检查发现因合同承办人或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除小指标考核1—2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件,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单位双文明评比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 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商磋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以至引起合同争议的;

(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承办部门未及时协调、纠正,以至引起合同纠纷的;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侵权行为,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隐瞒不报或不实施维权追究的;

(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给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五) 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的;

(六) 经检查发现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缺乏真实性的;

(七)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疏于管理的;

(八) 其他情况造成合同履行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经检查、评比,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具体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方法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供电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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