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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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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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是一种特定的许可证,用于允许持有人在一定范围
内经营燃气相关业务。

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在现代社会扮演着
关键的角色,因此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
将介绍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意味着持证者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
核和认可,具备了在燃气业务领域经营的资格。

这也意味着持证者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燃气业务,以保障公共安
全和环境保护。

其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通常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和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

审核部门将根据这
些信息判断申请者是否具备开展燃气业务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发放
燃气经营许可证。

此外,燃气经营许可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持有人须在到期
前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否则许可证将失效。

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许可证的相关内容真实有效。

总的来说,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开展燃气业务必备的合法凭证,具有
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做好管
理工作,为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愿燃气
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能够稳健经营,顺利发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

二、许可申请与审批1. 许可申请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具备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能力。

2. 许可申请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资金证明和财务状况报告;-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验收: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发放: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附加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 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及时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行申请注销;- 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 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日期: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申办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 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 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 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 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 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 1 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5 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 2 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 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 2 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6 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 1 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2 人以上;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务、职称等证明以及人事隶属关系证明。

(四)当地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一、条件:必须是持有燃气资质的本市燃气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到建设局燃气办,地址:市建设局二楼东面,电话:2219884,领取《开设代客充气点联合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好内容。

2、到所在地镇、区、安委会申请同意。

3、由燃气办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进行现场勘察,必需符合下列条例:
(1)营业场所内应设有通风良好、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用空瓶库,供空瓶停放以及实瓶在规定的发瓶时间内的短暂停放;
(2)营业场所内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的防火墙;
(3)营业场所内电器照明设施全部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
(4)营业场所内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销售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辆易于进出之处,不得设置在商业繁华地段、高压电力走廊以及高层建筑和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

销售点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档等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3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4、由燃气办、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在各自职能栏内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燃气办在法定工作期限内发证。

三、办理流程图
建设局燃气办领取审批表所在地镇、区安委会审核同意燃气办联合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现场勘察符合条件发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燃气是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它为我们的烹饪、取暖等提供了便利。

然而,要合法地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什么是燃气经营许可证?它又有着怎样的重要性和申请流程呢?燃气经营许可证,简单来说,就是燃气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身份证”。

它是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企业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获得了这个许可证,企业才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燃气的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如果经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就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通过颁发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安全地经营燃气业务,从而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其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助于规范燃气市场秩序。

没有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一些不规范、不安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流入市场。

有了许可证制度,就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燃气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再者,它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通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包括燃气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

消费者在选择燃气供应商时,可以通过查看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来判断其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如何才能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呢?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具备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这个场所需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有足够的空间来储存燃气、进行充装作业等,并且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二是拥有合格的燃气储存、充装、运输等设备。

这些设备需要经过专业的检测和认证,确保其性能稳定、安全可靠,能够满足燃气经营的需要。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活动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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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215000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12月29日发布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1.州(市):州(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可的发放。

2.县(市、区):县(市、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三、实施机关(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瓶装燃气供应站供应许可: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

按照2018年7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干昆明市燃气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请示事项的批复》(云建城〔2018﹞217号)文件要求,“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供应许可事项。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云审改办发〔2017﹞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办〔2017﹞441号),已将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列入’燃气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中,由县(区)级负责审批”。

对此,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按上述要求由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制定完善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四、办件类型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1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如:《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2.不予新办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2(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2)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4)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5)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6)《昆明市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1)补办理由有关声明文件(必须说明补办理由;申明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抵押作为其他用途);(2)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3)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当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昆明市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2.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表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3(表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45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行政许可无收费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一)共同许可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二)前置许可6十二、培训要求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实施依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培训结果形式等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相关信息可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十三、资质资格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四、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03路、204路、205路、208路、216路、C85路公交车或地铁1号线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昆明分站”。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7即打印。

并由经办人形成受理意见报行政审批科或窗口负责人核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核查,起草同意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申请人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区市住建局窗口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五、许可服务(一)咨询1.咨询方式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

(0871)63149836。

(二)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871)63149836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咨询。

(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或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市纪委派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496室)。

电话投诉:(0871)63124070。

8信函投诉: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96室,邮编:6505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附件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申报时间:年月日编号:××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燃气经营许可证》设施变更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备注:根据所需变更的项目填写,如本表格不够填写,请另附表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申报时间:年月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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