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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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习题+答案

民法典习题+答案

民法典习题+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谁?()。

A、第三人B、当事人C、任何人D、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A2、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A、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D、以上说法均属于正确答案:C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A、债权人B、债务人C、买受人D、管理人正确答案:A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下列哪一种()A、无效B、可撤销C、可解除D、可变更正确答案:A5、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那一情况不符合上述内容()。

A、债权人已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B、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C、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D、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正确答案:A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何种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A、重大过失B、过失C、过错D、失误正确答案:C7、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B、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C、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D、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C8、因不可抗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多长时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六个月内B、三个月内C、一年内D、两年内正确答案:A9、小张遇到一个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A、需要B、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C、不需要D、即使行为过当也不需要赔偿正确答案:B10、关于将机动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所有人与使用人均承担赔偿责任D、无过错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11、关于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派遣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C、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D、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12、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多长时间应当在退还时一并支付?()A、6个月B、24个月C、3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D1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如何赔偿( )。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外借车辆问题也在困扰着广大车主。

借与不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车容易出事怎么办,车辆借出车主是否担责。

本文将通过对郭彪借车一案的调查分析,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险理赔等各个方面,深度剖析借车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实际车主过错认定内容:一、案情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轿车从距地20米高的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上坠落,车内6人,4死2重伤。

事故因其惨痛的伤亡和知名艺人郭彪的涉入,而备受关注。

当警方公布事发监控,家属确认沃尔沃轿车驾驶人张某为醉酒驾驶后,郭彪发声明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下将其车开出。

5月6日,随着死者家属的陆续抵长,最后两名女性死者身份得以确认,她们是15岁的小芳和小林。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称,4月29日凌晨5时许,由于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车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中途与立交桥中层、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造成张某、小琪二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车辆后座邓某、小丹二人当场死亡,王易、龚芳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和《车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书》和4位死者的尸体检验意见书,以及酒精测试、血液中毒品测试等,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车超载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警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对于承担责任的驾驶员,即便因故身亡也应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家属应从其生前财产中赔偿受害方。

如是夫妻或其他关系共有财产,原则上提取该驾驶员所占部分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闯黄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赔偿的话,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要如何赔偿?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1、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

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

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己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例案例详情:2019年11月3日,在印江县西环桥路段,严某某驾驶从同班同学吴某某处借来的贵DXXXXX号二轮摩托车超越某科技公司停放在桥上的鄂AXXXXX号小客车时,与谭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某科技公司、谭某某分别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认为,吴某某与严某某系同班同学,理应知道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给严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由被告严某某、原告谭某某及被告某科技公司各自承担30%和被告吴某某承担10%的责任划分。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车主吴某某明知借车人严某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出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什么责任?有许多人会开车但是没有驾照,车主明知其没有驾照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明知道他人没有证,还将车借给其开,结果发生。

对此,重庆法院判决驾车人和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双排座车长安车从重庆渝北区麻柳沱镇返回途中,当车行驶到当地一化工厂时,张某在明知同行的安某无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安某驾驶,随后车驶离路面翻到沟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随车的另外两人受伤。

在交警的主持下,车主张某与两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

张某叫安某拿出了1万元赔付伤员、444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费,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了6300余元给车主张某。

事后,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返还其垫付的144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除承担本事故现有的5700元外,多给付的8739元应该由车主张某予以返还。

判决后,车主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日前,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说,张某作为车主,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安某驾驶,而由于安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与安某均有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依旧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承担相同责任。

无论是什么关系,车主千万不要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因为这对于车主来讲属于无望之灾。

那么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租、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

道交借给无证驾驶判决书将车辆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原告方X娇,女。

委托代理人流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福。

被告林X忠,男。

委托代理人叶XX、苏XX,厦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XX、黄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娇诉被告林X福、林X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X娇之委托代理人沈树有、被告林X福与林X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被告林X忠、被告XX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娇诉称,2013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林X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24 国道同安区新民派出所路段时,与原告方X娇推行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X福、方X娇受伤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X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X娇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X娇被送往同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7天。

本起事故共造成方小娇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 14963.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47天-2620元;3.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70元/天× 47天=3290元;5.误工费(47+60) ×100元/天=10700元;6.交通费470元;7.残疾赔偿金13455元/年×20年×10%=2691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700元。

上述损失合计67653.56元。

肇事车辆在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XX厦门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370元(其中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和非医保费用)。

关于借车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借车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好友,两人关系甚好。

某日,李某因急需外出办事,而自己的车辆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便向王某借车。

王某考虑到两人关系较好,且李某表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便将车辆借给了李某。

然而,在李某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车辆借给李某,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表示,自己驾驶技术熟练,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过程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借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 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但未对李某的驾驶技术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事故受伤,法院应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对于买了车的朋友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朋友会开车但是却没有驾驶证。

处于朋友之间的⾯⼦将车借给朋友驾驶,可是遇到了交警的调查。

那么,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把车借给⽆证⼈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将车辆交给⽆证⼈员驾驶处罚:机动车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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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

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

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 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原告田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刘某负责全部赔偿,被告周某不负赔偿责任。

涟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132.05元。

二、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刘某所有,刘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故本案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已逃逸,第一被告是仅仅出借了身份证件的年近七旬的轻便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第二被告是为扩大销售委托他人收集、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件的车行,均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

对此,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及责任份额遂成为本案的关键及考虑的重点。

(一)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判处理分歧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虽然《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归责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第76条更是调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最重要的规范,但由于该条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使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模糊词语,而未具体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存在着诸多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理由是:车辆的“运行供用者”是车辆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就如何确定车辆的“运行供用者”,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即从是否对该车的运行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中获得利益两方面判定是否属于“运行供用者”。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虽然将身份证出借他人买车,成为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并未出资购买以及对车辆进行实际管理和支配,也没有取得该车的营运利益,故不属于车辆的运行供用者,不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该身份证出借人的违规行为,可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处罚的形式加以惩戒。

2、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及与该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理由是: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虽然仅对肇事车辆形式上享有所有权,但其出借身份证并从中获取了一定利益,该所有人理当预见可能会因此出现的问题,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一定隐患,由其对事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对于摩托车公司等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其为追求利益违规收集、借用本市居民身份证明,协助申办驾驶证,为肇事驾驶员购买机动车上路提供了条件,主观过错明显,故应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3、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理由是: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明知实际购买人并非本地居民,不得申领肇事机动车行驶证,仍将本人身份证出借他人用于办理购车入户,其应当对其身份证出借后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作出预见,故应与借用人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说,以上观点和做法从具体案情出发,各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因或者过于机械的套搬西方的支配论和运行利益说,或者过于狭隘的理解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未充分考虑到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填补体系的现状,而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

笔者以为,对于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及责任可采取如下原则,即: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课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即是采取了此种观点。

(二)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之连带责任之所以主张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应主要根据危险责任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范畴,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基于风险开启、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以及报偿理论。

“危险活动事故之赔偿责任原理,并无固有意义的‘侵害行为’或‘违法行为’存在。

换言之,其系基于‘活动’本身之危险性而归责,并非以‘侵害行为’之存在为出发点。

”[4]因此危险责任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

在某些情形下,“所有人确实丧失了物之使用的支配权,物之危险事故之发生也无当然性,但就物之危险的客观性而言,并不因支配人的不同而改变,所有人可支配的仅是物之使用的支配权而非物之危险的支配权。

就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危险责任原理而言,物之固有之危险原本为物之所有人所保有,是否因操作员、所有人的介入并不重要,在本质上仍为物之所有人的物之危险责任。

”[5]从此意义上而言,本案中被告李秀芳作为身份证的出借人,事实上已构成机动车危险源的开启者、控制者,理当归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应灵活加以诠释应用。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源自于德国《道路交通法》、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域外法中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逐渐导入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学说,甚至在最高院的一些批复及相关解释中,也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

[6]但这些司法解释和批复都是针对具体的个案做出的解答,存在适用上的限制性条件,并未成为一般性的确定机动车保有人的标准,2004年5月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交通安全法》中也没有类似几个批复精神的规定。

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实际还主要停留在学理和法学解释层面。

在目前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类型日益多样化,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未久,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尚未完备,现行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填补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在运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确认责任主体时,应对“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加以灵活解释、开放运用,更可结合危险性关联和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地位、管理责任、决定事故防止的可能性、控制的可能性等因素,作为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时的考量因素。

故,在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学说考量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时,应对该评判标准加以灵活诠释。

3、身份证出借人与实际购买人存在实质上的车辆挂靠关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本案中,被告李秀芳虽然仅通过他人间接出借了本人身份证,没有实际申办行驶证,但其以出借身份证行为认同了实际购买人将机动车挂靠于其名下,从而形成实质性的车辆挂靠关系。

挂靠行为,系一种选任关系,名义出借人对借用名义人如何使用其名义行为、活动,也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机动车是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身份证出借人应当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其作为机动车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对车辆虽无直接支配权,却存在对挂靠人加以选择,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并通过这种监督选任关系实现对车辆的间接支配,成为某种意义上车辆的运行支配者。

而且,虽然被告李秀芳出借身份证所取得的利益只有200元,其事实上也并没有从车辆运营中另外获益,但运营利益的理解应予以灵活化:这种以出租资质名义收取的费用,也应视为一种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即便没有收费,无偿借予,也往往是因为种种关系而出借,这些关系也间接地与车辆运行利益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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