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焦政〔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6日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负责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普通公路的用地范围标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离标准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法试题及答案

公路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4、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5、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6、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7、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8、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9、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10、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2、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13、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4、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15、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6、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二、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 C 年7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C 起实施。
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下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路产保护管理第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摊点、集贸市场,设置非公路配套建设的维修场、洗车场、停车场、加油(水、气)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二)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筑坟、种植作物、放牧等;(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水沟)排放污物,阻塞公路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桥涵;(四)倾倒、遗撒垃圾和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污物,焚烧物品;(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八)损毁、擅自移动排水、防护、通信、监控、养护、管理、服务、收费设施(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九)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十)其他损害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特别严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特别对公路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罚款
7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0000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8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100000元罚款
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运输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行免罚清单制度。
本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中所列明的免罚事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参考,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具体实施免罚行为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五条办理属于免罚事项案件,应当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教育相结合,把当事人是否自愿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
第六条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认识,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依法规范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对全县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双违”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路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未经行政许可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集中攻坚阶段(201X年8月-201X年4月)1.201X年8月中旬,路政管理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双违”问题的地点、面积、经营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整的问题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同时,对一些基本情况已清楚的“双违”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整改。
2.201X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对摸排出的“双违”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思路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类型和违法事实,依法依规制定整治处理的具体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确定整治任务,需要整改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没收。
重点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私搭乱建、超期临建,以及无任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整治。
能拆除的全部予以拆除,能补办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需实施处罚的要严厉处罚,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法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法按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修建物、办法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令适用准绳,如果此前法令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1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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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内干线公路
权力运行流程图
路政处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实施岗
路政处 、直 属分局路政科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逯旭 伟
时限
10工作日
备注
送达岗
路政处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时限
2工作日
法制审核岗位
政策法规处
1.郑州市人
岗位负责人及 时限
王玉
2工作日
行政复议机 关
民政府 2.郑州市交 通运输委员
会
执法投诉机构
交通运输服务 热线
联系方式
12328
纪检监察机 构
纪委监察室
备注
联系方式
1.67770392 2.67178839
联系方式 68995150
责任事项
履行义务期:作出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第一次催告阶段:逾期未履 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记录复核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阶段:审核、作出、送达代履行决定 。第二次催告阶段:执行前三天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记录复核陈述申辩。实施代履行阶段:当 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 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强制
行政权责编号 0183030002
行政权责名 称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 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6条第 1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 第81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56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处理意见
பைடு நூலகம்承办处室
路政处 直属分局路政 处室负责人
科
常灿华 逯旭伟
保留
承诺办理时 限
30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 限的条件
情况复杂, 经负责人批
准
登记立案岗
路政处 、直 属分局路政科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逯旭 伟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催告岗
路政处 、直 属分局路政科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逯旭 伟
时限
10工作日
备注
作出决定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