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新修订的《质量管理文件》的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质检特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94号)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意见,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修订。
目前已经形成《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检规》)。
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试用要求如下:一、试用地区为兼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决定《电梯检规》在试用地区各选择2~3个城市(区)的检验机构进行试用,具体试点城市(区)及执行试点的检验机构由上述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确定。
二、试点时间与数量各试用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安排100台电梯使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进行检验。
其中,监督检验安排20至30台电梯,其余的安排定期检验。
三、试点工作的布置拟于近期组织试用省、试点检验机构及部分电梯企业召开动员部署宣贯会议(会议事宜另行通知),沟通理解,统一认识,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试点过程中应当搜集的素材。
四、试用要求1.试用城市(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拟按照《电梯检规》执行相应检验的信息、相关企业应当配合或进行的相关工作要求等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2.试点检验机构应当在执行检验过程中,认真确认《电梯检规》的内容、格式及查找存在的问题,分别统计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时间等,认真填写《反馈意见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该表反馈我局。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邵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市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2名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
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经市长授权,邵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质量强市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赣质监特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省质监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15〕4号各设区市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省锅检院、省特检院: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及《意见》要求开展使用登记、检验检测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抓紧时间完善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中信息数据,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软件中8大类特种设备的“设备新类别”清理。
“设备新类别”必须选择具体品种,而不能仅选择设备种类或者类别。
三、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力量,做好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的应用工作以及数据信息清理,尤其是要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细化和完善“设备类别”。
省质监局2015年1月28日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5•【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2号文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重新修订《日常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厦枢指安发…2015‟32号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重新修订《日常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建单位:现将《日常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原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2014年12月印发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中的《日常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1—2015年4月1日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日常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所管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实现指挥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确定的安全、质量、创优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日常安全质量检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指挥部通过对安全、质量、环保、水保、文明施工等采取的周检查、月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等方式而进行的一项安全质量检查活动。
第三条通过指挥部日常安全质量检查和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自控体系和监控体系,加大现场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力度,落实闭环管理,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
第二章日常检查的方式及主要内容第四条周检查由指挥部安质室、工程室等部门工程师负责,每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参加,施工单位部长及以上人员参加;月检查(专项检查)由指挥部科室副主任及以上人员牵头,监理单位总监或副总监、施—2—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副经理参加;季度联合检查由指挥部副指挥长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
第五条日常检查范围1.施工用电、消防防火、防洪防台、脚手架高空作业、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制度的落实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过程控制情况,施工工序和专项工艺质量有否按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有否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及缺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4日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化工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炼焦、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67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除外)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建质监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
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
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沪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培育孵化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五章申报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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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新修订的《质量管理文件》的通知
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对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作出的新的要求,我药房组织人员依照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评审,对我药房原《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并由药房负责人批准,于年月日正式施行,望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据新的《质量管理文件》严格要求自己,保证本药房质量管理体系在新形势下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各方面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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