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安全提示

高空坠物安全提示
高空坠物安全提示

关于预防高空坠物的温馨提示

春季即将来临,鉴于公司近日正在进行楼宇外墙瓷砖修补工作,且大风天气较多、天干物燥,在此特别提示,为了大家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请注意以下事项:

1、天气渐暖,公司楼宇外墙瓷砖、外墙石等极易松动脱落,建议不要将车停放于单位楼体附近,(可暂时停放在本区其他的空车位上),避免造成损失;

2、如遇大风天气出行,请远离墙体附近,注意高空物体坠落,以免发生危险;

3、为防止高空坠物造成人员损伤,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起,暂时封锁正门,所有人员暂时由会议室后门进出(上下班别忘了打卡)。

如您发现其他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请及时与人事行政部联系。

人事行政部2016年2月16日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预防高空坠物方案

“渡口记忆”立面改造项目居民—楼标段施 工 预 防 高 空 坠 物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 2014.12.18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目的 三、具体的预防措施、控制措施 四、脚手架工程 五、防盗栏工程 六、门窗工程 七、外墙装饰装修 八、高处坠落事故主要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 九、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安全制度 十、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预防高空坠物方案 一、工程概况: “渡口记忆”立面改造项目—居民楼标段施工,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主要内容对大渡口街沿线商招店招进行改造,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美化,规范建筑物附着物。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目的: 高空坠物在施工现场时有发生,正因为发生在空中,不好控制,所以一旦发生,很可能就会造成事故,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应该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一旦有高处坠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特制订本方案,各班组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对意外情况发生的预防,有效控制事情的扩展,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害。 三、具体的预防、控制措施: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度。施工现场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和各班组安全协管员。坚持随时随地的不断检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准章守纪教育,让每一位员工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指挥,按照规程作业。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使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 2、防止高空坠落物 (1)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蓝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在搭设电动吊篮时,防止工人操作物坠落,以严格要求工人正确搬运和堆放。在操作时严格控制接地物件,要求工人规范作。 (2)拆除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节 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物。 (3)在施工中,特别是在电动吊篮上堆放物件和临边的危险脱落物品,必须派专人监护和看管,杜绝悬空堆放物件。 (4)要认真落实班前交底班后记录。班组长要跟踪监督检查,对悬空的物件和容易坠落的物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现场使用的电动吊篮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安装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后报当地鉴定管理机构验收,严守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6)起吊重物必须绑扎平稳、牢固,不得附着零星的散件。起吊、回转或下降时速度要缓慢、均匀,不得突然制动;严禁超载起吊,吊物下禁止站人,以防落物伤人。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防止高空坠落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高空坠落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学习集团公司近期三起人身伤亡事故,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防止高空坠落及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都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严格高处作业人员检查把关 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无妨碍工作病症,须持证上岗。登高作业前应确认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正确佩戴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特殊高处作业(如高塔作业等)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二、登高工器具、设施必须可靠 登高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其外观、基本性能、检验标签等进行检查;登高前应检查登高设施是否牢靠;上杆塔前,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作业前,应先做好防结构失去稳定、人员滑落等安全措施。 三、对登高过程应全程监护 上下杆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沿脚手架立杆或栏杆等攀爬;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使用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并采取防滑限高措施;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四、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绳)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绳)和保护绳应分系在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绳)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禁止将安全带(绳)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砍剪树木时,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 五、高处作业人员转位时不得失去防护 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人员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进入杆塔横担前,应检查横担连接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并须先将后备保护绳系在主杆或牢固构件上;下瓷瓶串时,安全绳应拴在横担主材上,安全带和安全绳或速差自控器不得同时使用;安装间隔棒时,安全带应系在一根子导线上。 六、高处作业防护器材组合必须完整 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作业活动范围较大(当使用3米以上后备绳)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6124175.html,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作者:康笑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1期 摘要: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对于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本文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多角度进行了一些讨论,旨在探究这一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的答案和完善方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加害人 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1日,深圳龙岗小区从六楼掉落一只宠物狗,砸中楼下一辆轿车,轿车的挡风玻璃受损,狗主人称狗是自己跳下来的,所幸无人员伤亡。2019年8月5日,北京朝阳某入住不到一年的小区3号楼南侧外墙大面积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多部车辆。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立法部门2018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其解释是此条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可能”的加害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中所涉及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抛掷物品,另一类是坠落的物品。从字面意思可知,“抛掷物品”显然是人为从建筑物上抛落的物件,有人的行为参与, “坠落的物品”则是因人看管不当而下落的物体,立法也据此作了区分。第85条调整的是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案件,第87条调整的则是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物体实际上很难判定是否是由于人力而坠落,比如一个高楼上掉落的花盆究竟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这几乎无法准确辨别,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而是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中,是否能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特别是第87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向不明,需要分析。比如,如果房屋属于全部出租状态,那么根据相关租赁合同,租客在租房期间属于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房屋属于半出租状态,那么业主和租客都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成为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再比如,如果高空坠物可确定从业主家中坠落,这种情况下因物业公司对业主

施工现场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施工现场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长江路北侧,井冈山路西侧安置小区1#`9#楼工程,由于工期质量要求高,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多,用电作业多加之施工层面多,作业面广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尤其是对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将是本工程作为预防伤亡事故的重点,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主要抓住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班组长等均制定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项目部同各分包班组签订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协议。 2.对职工进行高空作业操作方法,操作技术,操作要点,防护用品等安全技术教育和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措施教育,特种高空作业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接。 3.每年对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合格方可上岗,凡发现高血压,癫痫病,严重贫血的职工,随时调离高空作业,班组长、工长要随时掌握每个职工体质变化和思想情况,对有病,休息不好,思想包袱重的工人不分配他们在高空作业。 4.严格执法,把住关口,国家、部、省都规定了安全法规,每个工作都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些法规和规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违章作业。 (二)高空坠落事故预防的xx 1.“三宝”防护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必须戴好安全帽,褶衬与帽壳之间必须保持 40~50mm的间隙,并应系好帽带,防止脱落或坠落物件把帽子打落致伤头部。 (2)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的条件时,施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栏等。 (3)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凡在无外架防护施工时,必须在高度4M以上至5M处固定安全网,每隔四层楼再设置一道固定安全网,并同时

高空坠物警示标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高空坠物警示标语 篇一:安全警示标语 安全警示标(志)语 (仅供参考)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4.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5.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6.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 7.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8.重视安全、关心安全、为安全献力。 9.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10.领导违章指挥等于犯罪,职工违章作业等于自杀。 11.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12.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13.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

14.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15.安全是关系企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16.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7.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8.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19.治理事故隐患,严禁危险作业。 20.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 21.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2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职工的义务和职责。 23.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24.与其事故后痛苦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25.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企业的头等大事。 26.人民群众奔小康,安全文明第一桩。 27.安全与减灾关系到职工的幸福和安宁。 28.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29.安全第一,防灾防损。 30.力保安全,促进安全。 31.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2.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33.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高空坠物整改措施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博士公寓工程 预防高空坠物措施 建设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监理单位: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编制:王宏远审核:张国伟 编制日期:2008年7月27日

总承包项目部施工方案审查单

施工方案审查表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博士公寓工程 预防高空坠物措施 一、高空坠物事故情况: 本工程于2008年6月25日,木工拆除墙体模板时将一根1.5米长穿墙螺栓滑落到操作层的水平硬防护上,并穿透外维护的密目网坠落到花园街上,砸伤一辆出租车。2008年7月3日早晨,哈医大博士公寓工程在23层一单元进行外爬架拆除时,由于工人操作不慎,一根4m长钢管掉落在花园街一侧的临街的安全防护棚上,弹落在花园街道边,将一停靠在花园街边上的出租车砸伤。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对出租车已进行赔偿。项目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了几次专项安全会议,分析了事故发生原因,并对施工现场全体参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现场高空坠物存在的安全隐患: 针对事故发生情况,项目部及总承包事业管理部有关人员对本工程高空作业维护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存在如下安全隐患: 1、27层开始施工的悬挑扣件式双排脚手架的立面维护采用一层密目网,硬物容易穿透密目网,造成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 2、在悬挑扣件式双排脚手架施工过程中,下部无水平防护,容易造成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 3、钢筋场地与A栋高层主体较近,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4、花园街一侧人行道上的双层硬防护应在临街一侧设置护栏。 三、针对现场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1、将本工程外架子上的密目网进行加固,并在密目网内侧安装一层钢丝网(10×10mm),防止硬物穿透防护坠落。在硬防护上加铺一层密目网及安全网并与水平防护连接,在操作层处不留缝隙,并每日设专人进行检查。 花园街 花园街一侧邻边防护示意图 2、在A栋36层悬挑扣件式双排脚手架外侧,采用Ф48钢管及Ф钢丝绳挑出双排脚手架外侧3m,上部铺设安全网、密目网及10×10mm钢丝网各一层。因花园街一侧围墙内,是现场使用的全钢大模板、钢筋等主要材料临时堆放地点,现场料具堆放需重新布置。将全钢大模板临时存放到B栋6层顶部,考虑到现场无合适的钢筋存放场地,在A栋13a轴-20a轴处水平防护架子断开,对该处的垂直防护架子内侧增加一道10×10mm钢丝网立网加强。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 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 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要 怎么划分?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如何减少高空坠物1、避免自然力 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 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 伤害。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高空坠物的责任要怎么划分高空坠物被分为两 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 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 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 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 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 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提醒您,这种情况就要先确定受伤的伤员与侵权人 是否有私人恩怨,如果是故意伤害那就要按刑事责任来认定了。以上就是为您 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高空坠物管控办法

高空坠物管控办法 一、目的:为避免引起法律纠纷,避免物业公司的品牌、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受到重大影响,避免因高空坠物伤人而导致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物业公司各项目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管辖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可能出现的高空抛物的行为发生,对业户要做到告知、引导和提示的义务,以改变业户的不良习惯,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三、高空坠物带来的危害: (一)卫生保洁难度:业户将垃圾果皮等随手丢出窗外,破坏环境卫生,给保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业户投诉:容易引发业户之间的矛盾,并引起投诉; (三)事故赔偿风险: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物业公司做为管理方,每当高空坠物引发伤人或财产损失,往往会受到牵连,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四、预防措施: 物业服务对辖区内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保护的责任,预防高空坠物是物业服务的日常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高空坠物包括人为因素与非人为因素,非人为因素是可以在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采取的措施予以预防和消除的。 (一)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高空坠物的预防措施 1、在日常巡检中,要随时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恶劣天气期间,要告知业户关好门窗,搬掉放在阳台、窗边等容易坠落的物品,防止高空坠物。 3、对于物业公司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工作证据进行留存。 (二)对人为因素造成的高空抛物的应对措施 1、采取预防为主,与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相互配合,从宣传入手,长期经常性宣传,发动业户互相监督。

2、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个别业户,要及时采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五、高空坠物事故发生的处理工作 (一)无事故损失的处理: 1、出现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应尽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劝告其不要再犯。 2、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加强对其的监督。 3、对于未能找到肇事人的,要及时清除坠落物,并由工作人员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二)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 1、对于造成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事故,物业公司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查找肇事者。 2、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以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公众责任险仅限公司产权房屋,已售房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三)对待事故投诉的处理 出现业户对高空坠物的投诉时,物业公司要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记录相关情况,并对事情进行调查走访,按上述(一)、(二)两类情况及时处理,安抚受害人情绪,并予以回访,作好相应的记录备案。 六、本办法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落实、执行。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们好! 近日客服中心频繁接到业主反映,有个别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烟蒂、垃圾)的现象,客服中心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 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祥和名邸客服中心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客服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 客户服务中心

尊敬的业户朋友们: 如今?高空抛物已成为我们小区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尽管电视上宣传不断,报纸上警钟长鸣,现实中一个个沉痛的、血淋淋的教训告示世人,但仍然无法引起部分法律及道德意识淡薄的人的高度重视。于是高空抛物,随处可见,大至拖把、木棍,小至泼水、乱扔烟头、纸屑等。生命是何等伟大,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您随意出手的瞬间,从天而降的不仅仅是暗藏危机的抛物,更是连同人们最为宝贵的道德意识也摒弃了!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使和谐遭到破坏,让平安无所适从,令环境受到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与其大祸酿成后去懊悔,去痛楚,不如提高警惕,加强道德意识和行为意识的自我修为,共同保护环境,美化家园,爱护公共设施,携手共创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做一名有道德、讲卫生、讲文明的好居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及醒目标识;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

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 预案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在我校内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立即抢救,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注重防范,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学生以及教职工的安全。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预案体系 (一)统一路小学应急组织体系 组长:刘校长 1(第一责任人,总指挥) 副组长:周副校长 137 1、通讯联络组:王(教学副校长158)张(教务副主任 130),负责事故的报警、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2、警戒保卫组:张(总务主任 138)、学校保安,负责组织人员有 序疏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劝退围观人员。 3、医疗救护组:刘(德育副主任 138)孙(校医 182),负责对 伤亡人员实施临时救治和处置。 4、善后处理组:邹(教务副主任 138)姜(德育副主任139),各班主任,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进行或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认定

浅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认定及预防 【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关于建筑物上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值得深入探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以期在司法审判中能够更好地解决该类纠纷。 案例一:李某系某高校学生(成年人),在宿舍内换矿泉水桶时,不慎导致矿泉水桶从五楼的窗口滑落,砸伤路人王某。王某将李某和高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例二:张某在傍晚散步时路过一高层建筑,被突然坠落的烟灰缸砸中昏倒在地,路人见到后将其送至医院。张某伤愈后,到法院起诉高层建筑二楼以上的的所有住户。 案例三:刘某下班后在经过一家属楼时,由于暴风将范某放臵在阳台上采取了加固措施的花盆吹落,将其砸伤。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的焦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划分问题。 关于案例一,有法官认为,应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由高校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高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且处于相对强势(赔

偿能力方面)地位,连带责任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应由李某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在于:其一,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其二,假设案例中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应该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校作为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其三,在1928 年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 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中,本杰明〃N〃卡多佐法官(Benjamin〃N〃Cardozo)在判决书写过这样一句话:“可以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负有的义务的范围。”[1]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范围内对李某负有义务,在此李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不在学校所负担义务的范围之内,如果法律要赋予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管理水桶的义务并不合理,所以不应为甲的过失行为负责。 案例二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王利明教授认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2]还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3]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仅仅包含了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抛掷物品的情况,而对于行为人因为过失造成物品掉落的情况不能涵盖其中。所以,行为人不管是从建筑物内主动抛掷物品还是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建筑物内掉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形

关于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精品文档 . 高空抛物倡议书 尊敬的世纪城业主(住户):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这份倡议书! 近期,小区仍有部分业主(住户)扔下火星的烟头、脏物、酒瓶剩菜剩饭,管理处经常发出温馨提示禁止住户高空抛物,但收益甚微,高空抛物的行为仍屡禁不止,高空抛物者不仅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对小区环境的污染,更带来的是血淋淋的沉痛教训。 高空抛物的原因大概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高空抛物者道德文明素质低下、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高空抛物者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高空抛物者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饶幸心理,法律概念淡薄。 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了建立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积极响应“三创一办”精神,管理处倡议全体员工和小区业主(住户)共同向“高空抛物”宣战。为此,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以身作则,树立精神文明道德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扔垃圾、杂物、做到将垃圾物品自觉放到垃圾桶内,烟头先熄灭后再扔到垃圾桶内 二、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 三、请各业主(住户)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并提醒家人、亲朋,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禁止,加大对周边人群的影响与宣传,形成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饶幸的高空抛物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共同履行“杜绝高空抛物,创建和谐社区”倡议书的承诺,希望有正义感的业主(住户)踊跃参加,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互相监督,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防止高空坠物专项整治及方案

防止高空坠物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集中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施工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减少违章、违规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马维中 副组长:马林生马建生 组员:石刚林刘国红张付强贾俊宝崔焕兵李从意孙本根三、实施步骤及内容 1)、部署动员:给员工宣传、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层层落实班前教育,常抓不懈,使人人懂安全、人人注意安全,增强员工责任感,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并戴安全标志袖章,现场监督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到现场实习演练,让员工懂安全,把监督执行变成自觉执行,每道施工工序有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设备记录,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做到文明施工,决不可盲目操作,杜绝无证上岗,强制性要求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标牌,以教育为罚款的方式齐抓共管,及时开碰头会,现场解决问题及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具体措施 (1)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就是用屏护方法与手段把人体与生产活动中出现的危险部位隔离开来的设施和设备。施工活动中的危险部位主要有“四口”,“五临边”等不安全因素等。防护装置种类繁多,按理讲购入的设备应该有严密的安全防

护装置,但由于建筑业流动性大,人员繁杂及生产厂家的问题,均可能造成无防护或缺少,遗失的现象。因此,应随时检查增补,做到防护严密。在“四口”,“五临边”处理上要按部颁标准设置水平及立体防护,使劳动者有安全感;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并教育施工人员真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拆卸和废弃。 (2)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是指机械化设备在非正常操作和运行中能够自动控制和消除危险的设施设备。也可以说是保障设施设备的和人身安全的装置。如供电设施的触电保护器,各种提升设备的断绳保险器等均属此类设备。 (3)信号装置 它是利用人的视,听觉反应原理制造的装置。它是应用信号指示或警告工人该做什么,该躲避什么。信号装置的本身无排除危险的功能。它仅是提示工人注意,遇到不安全状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脱离危险区或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它的效果取决于工人的注意力和识别信号的能力。 (4)危险警示标志 它是警示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或必须做到的统一措施。通常它以简短的文字或明确的符号予以显示。各类图形通常配以红,蓝,黄,绿颜色。红色表示危险禁止;蓝色表示指令;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国家发布的安全标志对保持安全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必须按标准予以实施。 3)具体部署 (1)塔吊专项: ○1塔吊司机、信号工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2塔吊司机及信号工,应知应会“十不吊”,按原则规定办事,的不能吊

5案例五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 妇女因与丈夫争吵赌气,将自家阳台上一块大石头推到楼下,砸死了一个小女孩,被追究法律责任。问:1.该妇女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2.受害人家属能否向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从天而降的行为所非法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是在高空抛物期间从抛物的这个区域经过的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非法侵害的可能,非法侵害的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 ①从法律责任来看,该妇女应承担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案例中,该妇女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死亡,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的这个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妇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妇女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受害人家属可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随着城市建筑的高度不断上升,高空坠物事件也是频频发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死于高空坠物事件了。谁谁被砸伤了这种事情在新闻中是时常听到,那么高空坠物谁的责任呢,该怎么对这种事故进行相关的认定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

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现实生活是,时常会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受害人想要进行索赔,最大的问题就是找不到责任人,取证也困难。那么受者可以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吗?我法律对此类伤人案件是怎样规定的?律伴网为大家解答。 一、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这项空白,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属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 一、高空坠物的概念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就是要寻找出物件背后的人的因素的存在,从而找出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高空坠物概念的确定就是该项责任确定的前提。 从物理学的角度看,物件只有离开地面始能根据地球引力而落下,在地面上搁置之物是没有“落下”之可能的,因此,高空坠物不包括地面搁置物在内。物件从高空落下,从目前的认识水平看,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借助地面升空之物而坠落,另一种是不借助任何地面升空之物而坠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借助任何升空之物而坠落的物,往往就是从地面升空的物发生的坠落,如各种飞行器发生的物件坠落;或者是不借助任何升空物件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如陨石坠落。不借助任何地面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如果是飞行器发生的坠落或飞行器上的物件发生的坠落,物件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是明确的,其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明确了,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推定管理人或所有人有过错就可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是不借助任何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灾害,根据社会发展的程度,由各国按照各自的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或者是责任的自担,不涉及到任何其他人的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 借助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在现代实会中就是借助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对于建筑物以外的构筑物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明确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的确定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于从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与建筑物具有关联性,故习惯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责任。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的情况,因发生坠落的原因不同,其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在这些发生的原因中,基本可分为两种原因:一种是建筑物自身的原因,即建筑物在存续过程中因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另一种原因就是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而发生的坠落。对于建筑物因自然原因

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

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在我校内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立即抢救,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小学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预案》,注重防范,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学生以及教职工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3 应急预案体系 (一)统一路小学应急组织体系 组长:刘校长 1(第一责任人,总指挥) 副组长:周副校长 137 1、通讯联络组:王(教学副校长158)张(教务副主任 130),负责事故的报警、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2、警戒保卫组:张(总务主任 138)、学校保安,负责组织人 员有序疏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劝退围观人员。 3、医疗救护组:刘(德育副主任 138)孙(校医 182),负 责对伤亡人员实施临时救治和处置。 4、善后处理组:邹(教务副主任 138)姜(德育副主任139),各班主任,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进行或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成立小学防范高空坠物事件应急指挥部

领导小组 总指挥:刘 副总指挥:周王 成员:刘张姜各班主任 主要职责 1、总指挥负责召集指挥部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预防高空坠物事件应急预案。 2、副总指挥负责学校预防高空坠物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坠物事件。做好工作校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高空坠物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 3、指挥部成员要保证通讯畅通,要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处理好突发坠物事件。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原则。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意识,把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⑵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以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指挥、协助应急处置为主,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⑶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⑷及时处置原则。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后,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工作预案,事故处理工作专班及时到岗,人员快速出动,及时控制局面,解决问题。及时、快速减少危害的扩大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 ⑸依法处置原则。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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