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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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营业地址;(四)代理险种;(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六)有效期截止日;(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胡优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粤银监复[2012]5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胡优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粤银监复[2012]5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胡优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胡优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2]527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胡优华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广银报〔2012〕6号)收悉。

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胡优华任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结束——。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院观点】当事人各方对广东银保监局具有对华宇波的投诉事项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及银保监会具有受理华宇波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责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华宇波的投诉材料,同年5月9日对华宇波作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并邮寄。

广东银保监局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被诉回复并邮寄。

华宇波不服被诉回复,向银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银保监会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华宇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6月24日对广东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7月4日向银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2019年8月8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促进广东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负责。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该办法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要求下属各机构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

三、该办法未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管理范围,但各保险公司应参照该办法要求完善本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间的手续费或佣金结算流程。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逐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

四、我局将不定期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该办法执行手续费结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5月22日前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我局相应处室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产险处联系人:李文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郭大波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介处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粤保监发[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41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规范广东产险公司费用列支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公司应在7月10日前上报第一次费用报表。

特此通知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列支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开支。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费用水平,确保费用列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真实性的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暂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章费用分类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列支的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类。

固定费用是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营而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

变动费用是为开展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展业费用,包括除固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变动费用分为手续费(含经纪费,下同)和业务管理费。

手续费是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支付的保险中介费用。

业务管理费是除代理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变动费用。

第三章支付对象第七条变动费用的支付对象分为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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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1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26号)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
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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