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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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1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16.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17.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2]109号18.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2]113号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3]28号;2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1.人寿保险预订附加费用率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2.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3.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4.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26.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7.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8.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保监发[1999]201号29.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保监财会[1999]8号3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6号31.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9号3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2]127号3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3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36.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38.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39.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40.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41.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3]26号42.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4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4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4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46.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47.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4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49.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50.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51.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52.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53.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54.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23号55.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56.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保监发[2001]160号57.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58.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59.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8号;60.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61.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单选题]*A.15%B.30%C.50%(正确答案)D.70%2、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保险金额要求范围。

()[单选题]*A.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B.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正确答案)C.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D.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3、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报告的时间分别是天。

()[单选题]*A.5,10B.5,15(正确答案)C.10,15D.15,304、见费出单分期业务首期缴款比例不应低于。

()[单选题]*A.30%(正确答案)B.40%C.50%D.60%5、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一般不超过年。

()[单选题]*A.1B.2C.3(正确答案)D.5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选题]*A.3B.10C.15D.30(正确答案)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日通知投保人。

()[单选题]*A.3B.10C.15(正确答案)D.30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A.3B.10C.15D.30(正确答案)9、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单选题]*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正确答案)10、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作不得解除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一、承诺时间表(一)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皖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联系电话:************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联系电话:************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宣导(27P)

《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宣导(27P)

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
(二)一般承保规则
1.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2.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承保。 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 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 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4.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就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5.保险公司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 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不得以统括保单形式承 保。
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三)框架结构及各部分核心内容
1.第一章 总则。介绍办法的目的、原则、追究事项定义以及 适用范围。
2.第二章 责任追究事项和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事项是指未构成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 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 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调离、停职、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扣减绩效薪酬、降低薪酬标准、 扣减可用费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保险公司看,粗放的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 一是规模导向。以保费论英雄,跑马占地式经营还普遍存在。 二是重业务、轻管理。 三是重承保、轻服务。 四是习惯人治、不敬畏法律。
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

大商风-异地承保

大商风-异地承保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1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

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

共保集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及其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除航天联合体和核保险共同体外,再保险公司不可以参加共保集团。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共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四、统括保单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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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1 / 2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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