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扮演着守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角色。
它们负责监督、监管和管理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运作,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金融行业中的几个重要市场监管机构,并探讨它们的职责和作用。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CSRC的使命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的和谐稳定。
CSRC有效监管市场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确保他们的合规运营;三是开展市场监督和执法,惩治非法证券活动和内幕交易。
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是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银行和保险业的主要机构。
CBIRC的使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CBIRC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监督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二是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行为;三是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
三、中国人民银行(PBOC)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中国金融系统的最高监管机构。
PBOC的使命是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人民币的稳定和增值。
PBOC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和利率水平;二是管理和监督银行体系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三是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便利。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是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保险业的机构。
它的使命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二)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
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租赁住房,不得转让;(五)履行了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或者履行了项目建设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保险私募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债权投资计划方式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二)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方式的,拟投项目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公司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并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
三、保险机构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要求融资主体与项目主体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并与融资主体、项目主体、托管银行签订多方账户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督促开户银行和托管银行实行资金进出的全程监控,严格审查资金支付及对价取得等事项,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所投资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改造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0d8d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d2.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
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3.16
•【文号】保监发〔2016〕25号
•【施行日期】2016.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16〕25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筹备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JR/T 0037-2016)行业标准,并通过了审查。
按照《全国金融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曲维民
电话:010-66194552
中国保监会联系人:吕晓莉张玥明
电话:010-66286106 66286298
电子邮件:*******************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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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4-27
保监发〔2011〕21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工作,经保监会、银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包括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账户通知书”)。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查询账户通知书。
保险监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现场亲自办理,并出示保险监管人员的工作证或行政执法检查证以及查询账户通知书。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
查询相关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开户个人的姓名、账号。
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无法提供账号的,应提供准确的账户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确定存款账户的情况,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内容,主要包
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收入资金来源和支出资金去向、金额和账户余额等情况。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保密,严格限定于保险监管工作用途,不得擅自扩散。
对于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银行账户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工本费。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九、保监局需要到异地查询本辖区保险机构在辖区外开立账户的,可按本通知要求持相关手续直接到相关开户金融机构查询;需要查询本辖区外保险机构在异地开立账户的,可以委托当地保监局进行查询。
保监局需要查询保险业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异地金融机构账户的,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
十、保监局和检查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的,由保监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的,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者告知被查询单位相关信息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情况移送该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