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Purpose:

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Scope:

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

3.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种类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Accrual:

4.1企管中心环安部

4.1.1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4.1.2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4.1.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4.2 采购中心

4.2.1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4.2.2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

4.2.3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4.2.4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4.3 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

4.3.1 负责各自区域、工序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安全存储的日常管理。

4.3.2组织组织必要的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具备相关操作技能,确保操作现场必须配备与化学品特性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

4.4物流中心

4.4.1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存储、发放、厂内转运等工作;无MSDS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禁止入库、入账、厂内转运。

4.4.2 负责对“危险废物垃圾房”内的物资分类存放、管理。

4.4.3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此份制度的厂内培训。易制爆化学品存储要执行“五双”制度(双人收发、记帐、双锁、运输、使用)。

4.4.4 负责对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委托物流中心派车运输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物流中心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品道路运输经验许资质的企业承运,物流中心在确认该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合法有效后(参照第4.2.4条要求),必须与之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及环安协议。

4.5厂务中心

4.5.1负责对厂区内各栋建筑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执行定期委外检测(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库

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对于检测中存在隐患的点位与事业部/职能中心商讨解决。

5. 流程图 Flow chart:

流程开始

复核使用及存

储条件使用及存储条

件是否满足MSDS 审核

危废审核流程结束

6.2.1.1易制爆化学品的日常使用、存储要执行“五双”制度(双人收发、记帐、双锁、运输、使用),对于

残液仍需记录归还量,存储区域要具备防渗、防泄漏设施(托盘或围堰)。(对于实验的残液仍需记录归还量。)

6.2.1.2各部门需规划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存储的专门区域。易制爆化学品区域内的视屏监

控要确保存储至少30天,摄像头安装高度应防止故意遮挡;安装角度应能涵盖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储存柜。

6.2.1.3确保各自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储存区域具备一份与之相符的MSDS受控文档。并

在此类化学品入厂前必须提供受控版的MSDS至物流中心化学品仓。

6.2.1.4研发、实验等用途需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小样,仍然需供应商将其样品的MSDS提供

至企管中心环安部,确保使用岗位和人员了解化学品样品必要的安全信息、储存要求、急救要点等信息。

6.2.1.5 特性属于易燃易爆类的易制爆或易制毒化学品,其使用区域内所有的电器设备均应为防爆装置

(实验室除外),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手机以及身穿化纤服装等进入化学品仓库。

6.2.1.6 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应当遵循隔开、隔离、分离储存的原则。并在醒目处

表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等。

6.2.1.7确保放置在货架上的液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容器必须具有防倾倒措施或进行缠绕(吨桶

除外)。

6.2.1.8油品库或化学品暂存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对易制爆、易制毒中特性属于易燃易爆类的需设置

静电传导链条;同时该存放区入口必须具有双锁功能及第6.2.1.2条要求的监控视频保存时限。

6.2.1.9现场使用的“酸”“碱”类易制爆化学品,因其会腐蚀铁质储存柜,必须存放在耐腐蚀的储存柜(要

具有双锁功能)。

6.2.1.10 使用/存储区域如需进行动火作业者,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企管中心环安部部门审批。

6.2.1.11 外包商或其他人员未经部门EHS的许可,禁止进入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存储区域。

6.2.1.12 对于易制毒、易制爆类化学品的领取、回收,需完成附表8.1或8.2。

6.2.1.13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

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消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6.2.1.14 在操作过程中所沾染危化品的任何物体,需放置在现场专用垃圾桶内,禁止与可回收垃圾混存。

6.2.1.15 生产区域内使用的任何危化品,在其外包装、容器上必须具有可辨识的中文标签;以便操作者清

楚的了解其危害。

6.2.1.16 操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做到轻拿轻放;涉及到理化试验的情形,可在通风橱内进行。

6.2.1.17 危化品操作结束后,做到勤洗手的个人良好卫生习惯;禁止在危化品操作/存放区域内饮食、饮水。

6.2.1.18 在危化品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眼镜或防护面罩及MSDS中要求的其他防护用品。

6.2.1.19 依照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9条的要求,厂房内的化学品中间仓库(或暂存区),其危化品

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6.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库及使用区域的安全检查

6.3.1企管中心环安部负责对危化品仓库的综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6.3.2物流中心对所属区域内的危化品仓库及其他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对所属区域内的危化品暂存区的“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6.3.3物流中心对所属区域内的危化品仓库及其他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对所属区域内的危化品暂存区的“班组级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6.3.4 各部门EHS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区域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6.3.5 各级检查均需保留书面检查记录,及隐患追踪结案状况记录。

6.4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6.4.1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所产生的危化品废弃物及容器等,必须分类收集统一存放,交由物流中心送至公司“危险废物垃圾房”存放。各产废单位必须在危废标签上如实注明其中物质的危害特性。

6.4.2禁止将危化品废液直接倒入洗手池、下水道、雨排管网。

6.4.3物流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垃圾房”进行规划,避免酸、碱废物混合;避免氧化性、还原性废弃物混合发

生反应。

6.4.4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报废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经由部门总经理审批;经企管中心环安部审核是否已具有与之特性相符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厂商。

6.5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为“危化品”)的运输

6.5.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禁止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

能中心使用普通车辆(非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在426厂区与康菲厂区之间运输危险化学品。

6.5.2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禁止委托物流中心普通卡车、快递车;禁止行政中心各辆商务车运输危险

化学品至厂外(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禁止携带危险品)。

6.5.3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确有必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形,申请部门必须在用车委托单据上明

示货物为“危险品”并交由派车部门确认安排具有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承运。申请

部门必须在危险品货物上张贴危险货物标签才能进行货物装车。(标签参考如下,但不局限于此)

6.6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与响应

6.6.1各储存和使用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包括吸附棉、消防黄沙、灭火器、洗眼器、应急喷淋装置、护

目镜、防护面罩、胶鞋、橡胶手套、防化服、空气呼吸器等物资。

6.6.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配备应急物资(如:化学品泄漏吸附物资、消防器材、防爆潜水泵等)。

6.6.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泄漏或起火时,目击者或当事人需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尽快通知部门EHS 人员。

6.6.4泄漏出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理人员须按照MSDS要求佩戴完好PPE后方可处理,除

污人员将吸附棉或黄沙将泄漏四周围起,防止面积扩散。若在处理过程中,身体皮肤意外沾染到化学品,需尽快到冲淋器材进行初期处理。大量泄漏时应采用收集或引流等方式,将泄漏化学品收集起来,通知企管中心环安部处理。

6.6.5若泄漏的化学品起火时,立即参照其MSDS中要求的方法,选择正确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6.6.6 处置险情之前,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或使用部门必须提供准确的信息(存放种类、各类数

量),这些都是必须向外部救援力量及时提供的准确数据。因此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必须要求每日下班前将本区域内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完成信息数据的日常更新(统计表邮件抄送部门EHS 或放置到公共盘上)。

7. 关联文件Relevant document:

7.1 S-PD-14-009《应急处理和响应管理程序》

7.2 S-MR-14-016《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7.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法律法规)

7.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法律法规)

8. 附件Attachment file

8.1 附件一S-MR-14-061-01/A《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取、回收记录表》8.2 附件二S-MR-14-061-02/A《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领取、回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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