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资发评价[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99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财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但随着中央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经营业态逐步多元化,多数企业目前的财务信息化水平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集团管理要求,成为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的重要因素。
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稳健的财务管理体系,现就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领导。
企业财务信息化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需要对企业的制度体系、管理框架、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与优化,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务信息化对变革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财务信息化作为集团信息化的先导和突破口,由集团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企业信息化总体框架下,与集团首席信息官或分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共同推动财务信息化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与信息化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织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和应用培训等工作,有效发挥财务信息化对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央企信息化水平评价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企业名称(公章)签发人职务填表联系人所在部门及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件填表时间填报说明一、信息化领导力1、认知度与推动力Q1.本企业主要领导人认为当前开展信息化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权重100A、实现各级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网络和计算机应用成为一种必要的办公设施。
B、进行财务控制与估计,降低各项成本、开展财务分析、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内控水平、服务水平等,提高企业的整体收益。
C、实现高度的信息集成、模块整合,满足业务分析需求,进行资源的调整优化,使其对市场需求变化具有更高的适应性和可调整性。
D、建立具有强大功能的企业管理运营平台,进行集成的业务管理,应对商务活动的不可预见性,面向挑战和竞争,为管理决策提供趋势预测,支撑企业发展战略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E、其他,请填写评分规则:A、30分B、60分C、80分D、100分E、专家评定Q2.关于8号文内容的学习和落实,下列哪些描述符合本企业的情况______ (可多选)权重100A、在集团组织召开的会议中正式传达、学习或介绍了八号文的主要要求,并且在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反映B、制定了落实8号文的工作计划,并包括具体的措施,且在正式文件中予以反映C 、 制定了落实8号文工作计划的检查方案D 、 已经实施检查方案E 、 在8号文的的指导下,信息化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请填写具体效果 评分规则:A 、20 分B 、20 分C 、20 分D 、20 分E 20 分 Q3.企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建立情况 权重1001) 是否有正式发文成立的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A 、是 B 、否权重02) 如有正式发文成立的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上一年度信息化领 导小组举行的有会议纪要的会议次数为次权重503) 如有正式发文成立的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包括以下哪些人员(可多选)权重50A 、总经理或董事长B 、信息化分管领导C 、主要业务分管领导D 、信息化管理部门领导E 、主要业务及职能管理部门领导F 、其他,请填写 评分规则: 1 )该题得分C1=03 )该题得分C3A 、60分B 、10分C 、30分D 、10分E 、20分F 、专家评定2)该题得分本企业数值一当期最小值 当期最大值一当期最小值100该项得分C=C1 X权重+C2 x权重+C3 x权重Q4.本企业高层领导日常工作中主要使用的信息系统(请在相应的空格里面打“屮)(可多选)权重1001、请对本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在用的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简要说明:2、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应用系统的评价A、完全满足工作需要B、较好满足工作需要C、一般D、有一定差距E、差距很大评分规则:总经理或董事长使用数据挖掘(商业智能)、或决策支持系统,或管理驾驶舱,90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7年11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国资委2017年12月29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4.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5.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9.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10.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发〔2008〕113号)11.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12.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16.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299号)17.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8.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19.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存在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5号)20.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国资发研究〔2011〕146号)21.关于开展品牌协会培育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1〕151号)2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1〕32号)23.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2〕93号)24.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2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70号)2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号)2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6号)28.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68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162号)。
国资委发布《央企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化_82

国资委发布《央企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化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七月四日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
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初评第七条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
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财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和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网上办理。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政部2013年12月25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6•【文号】公通字[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
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
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开展宣传、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结果,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登高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标、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目标的时间进度等内容。
信息化水平处于E级和D级的企业,“登高计划”目标要在2010年底以前达到C级以上。
处于C级、B级的企业要制订达到上一级别的“登高计划”。
A级企业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对标,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各中央企业“登高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将定期监督检查“登高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是:挖掘企业信息资源、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布局、评估信息化价值;负责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统的选型实施;收集研究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完成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运用信息管理技术重建企业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安排企业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发现信息应用的瓶颈、观察研究企业运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
对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各企业应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决策权和审批权,有关重大决策应听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见。
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做到机构、职能、人员和责任“四落实”。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
2009年,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实现“一把手工程”向“全员工程”的转变。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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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2008]11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
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初评
第七条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
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n为信息化水平构成的要素个数,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个构成要素的指标个数,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 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个指标在其中的权重,W i为第i个要素的权重。
第十条根据各中央企业填报的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作为企业的初
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评,确定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三章复评
第十一条复评是通过复议审核各中央企业在不同级别的各项特征指标上的得分,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
根据五个级别的定义,在指标体系中选取部分指标作为不同级别的特征指标,明确不同级别在特征指标项上的达标分数。
第十三条复评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各企业的初评结果,将其划分到不同的级别。
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
第二步,审核其在各个级别特征指标项上是否达标。
其中80%以上的特征指标项得分均达标时,方可判定年度信息化水平达到该级别。
否则,将年度信息化水平调整至下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对特征指标项的部分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最终级别。
现场核查对象为复评后确定为A级的企业和部分确定为B、C、D级的企业。
第十五条复评由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六条企业在复评中发生级别调整时,其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不变。
第十七条复评结束后,形成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最终结果,包括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中央企业信息化指数评价指标及权重》和《复评级别特征指标及达标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国资委可根据新阶段的中央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修订。
《数据采集表》每年度由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整。
第十九条第一次评价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实施。
之后,每年度3月底前,国资委将评价年度的《数据采集表》发送各中央企业;4月底前,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将填写的《数据采集表》报国资委办公厅;6月底前,国资委组织完成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价总部及所属子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