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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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JJC202014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务的:▲ 本项只针对工地试验室适用,要求工地试验室 经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JJC202015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采用错误的(或错误采用)试验检测方法、仪 器设备,任意删减、增加试验检测流程并可能 对最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附件4:机构信用得分计算方法:
W W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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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W′— 母体机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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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W″—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 n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权重 n=0时 =0 n=1~5时 =0.4 n=6~10时 =0.08×n 附件5~7 :年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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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细则
3.1 失信行为行为代码 说明
JJC201XXX 试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行为代码 ; JJC202XXX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失信行
为行为代码 ; JJC203XXX 试验检测人员失信行为行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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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细则
3.2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本项只 针对工地试验室适用,工地试验室必须有母体 机构的规范授权书,其授权书上应盖有机构公 章、检测资质标识章、其报告签发人必须经母 体机构正式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时间等。
JJC202005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 的:▲本项只针对工地试验室适用,工地试验 室授权负责人是抓好工地试验室工作的关键人, 要求必须是母体机构的成员,涉及人事关系的 有关事项均应在母体机构中有明确证据。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辖区内各评价单位的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分值及评价工作分工详见《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投标和履约行为均以单个标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单个企业为评价单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10.13)修订版 (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10.13)修订版 (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号,以下简称**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所从事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评价。

工程类别分为:路基工程(含隧道);路基工程(不含隧道);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绿化、机电、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二级以上资质以及交通工程资质,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各类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省交通厅负责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交通厅及其项目法人单位(含项目指挥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发布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仲裁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三)负责权限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以及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四)负责发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相关指数、指标等造价依据;(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辽交建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辽交建发[2012]165号)省公路局、高速局、高建局、质安局:按照《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建发[2010]353号)和《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辽交建发[2010]37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厅开展了2011年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于2012年4月24日至5月8日将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

现将2011年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2011年无承建工程的已评级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延续结果及处于有效期内的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初定信用等级结果予以公布。

一、2011年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本次评价按照不同工程类别进行,共分为路基(含隧道)工程、路基(不含隧道)工程、路面工程、养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工程九个类别。

共涉及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公路省管重点项目、互通立交、桥梁维修、路面养护等共计23个项目,涉及施工企业106家。

二、2011年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2011年共对106家施工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详见附件1),其中:1、路基(含隧道)工程类26家:AA级2家;A级12家;B级12家。

2、路基(不含隧道)工程类30家:AA级6家;A级12家;B级8家;C级4家。

3、路面工程类17家:AA级4家;A级10家;B级3家。

4、养护工程类4家:AA级1家;A级2家;B级1家。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17家:AA级2家;A级6家;B级9家。

6、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类9家:AA级3家;A级3家;B级3家。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辽交公水〔2023〕341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辽港集团,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建投(辽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但在大规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仍存在部分监理人员无序流动、变更频繁、责任心不强、专业素质不匹配、现场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更好地推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履职尽责,规范监理现场行为,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服务公路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定位监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等,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按照投资类型和建设管理模式,自主决定工程监理的实现形式。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参建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责权明确、界面清晰、程序严谨,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支持监理单位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监理法定责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对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和监理指令,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平行抽检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定责任。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

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

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2中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分值行为的监理人员。

第五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3.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和发布,以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采购 建设 。
级及 专项 监理 资质证 书 的企业 和部 核 准 的监理 工 程 师 或专业 监理 工程 师资 格 的人员 。在 其他 项 目上有
七、 坚持惩 防并举 , 立 和完 善监 督处 罚 工作 机 建
恶劣 行为 或负 有较 大质量 事故 责任 的监 理 企业 和监 制 。 理工 程师 , 被纳 入评 价范 畴 。 也
八 、 真 做好 汶川地 震灾 区重 建相 关工 作 。 认 九 、 深 入 开展 反腐 倡 廉 和精 神 文 明建设 工 继续

财政部 :
2 0 年政 府采购工作 当谋八大进 步 09
财 政部 部 长助 理 张通 2 0 0 8年 1 2月 2 6日在 “ 改
交通运输部 :
革开放 3 年 ・ O 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 20 ” 08 上讲话
六 、 动 法制 和 工 程标 准 建设 。抓 紧研 究 和 启 推
( 信用很差 ) 五个等级。 监理企业有串标 、 围标或弄虚
作假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的, 直接定为 D级。
据介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
D级 的 企业 、 累计 扣分 大 于等 于 2 分 的监 理工 程 师 4
识 、 意识 、 意识 。 诚信 品牌 《 法》 中 的评 价对 象 主要 是 在水 运 工程 项 目 办
和 省级 交通 主管部 门所 属质 量监 督机 构监 管 的公 路 策功 能 。
工 程项 目上从 业 的 , 具有 交通 运输 部颁 发 甲级 、 且 乙
六 、 利用 信息 技术 , 一 步推 进制 , 化对住 宅 工程 、 市轨道 交 强 城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A级 ( 信用好 )A级 、

辽宁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精品

辽宁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等级考核标准,对我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进行综合评级的过程。

主要包括征集信用、信用考核、信用评级、公示仲裁、信用奖惩五个方面内容。

征集信用:通过正常渠道向省内外有关单位、媒介等征集建设从业单位、人员各种信用信息的过程。

信用考核: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状况进行评分的过程。

信用评级:根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过程。

公示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对信用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举报、申诉问题进行调查裁定的过程。

信用奖惩: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进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的进行处罚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路招标项目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施工企业二级以上资质;监理、勘察设计以及试验检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公路养护(一类和二、三类甲级)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等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征信、定量考核、动态监控、科学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对省管项目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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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省交通厅《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年审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公路工程项目。

按照项目监督隶属关系,谁监督、谁评价,其中水运工程、省质监机构负责的公路工程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评价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第八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文书(含督查、检查文件或文书);(二)项目法人文件;(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五)其他文件。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项目业主,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按照工程监督隶属关系报相应交通质监机构。

各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将评价结论报市交通局审定;并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报省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录入省质监局监理市场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质监局在汇总各市评分的基础上,结合省局日常监督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厅审定。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将省交通厅审定的结论,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部;并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第二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

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

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省、市质监局结合日常工程项目监督情况,对项目的信用评分是在该项目上扣分,与项目无关的企业失信扣分是在最终的评价结论上扣分。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从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其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三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在评价周期内跨省执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其从业的各省对该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监理员在全省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市对该监理员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第二十三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评价结论,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价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将市局审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告知评价对象,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质监局应将省厅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在省质监网上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人员的扣分情况及原因,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A、A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增加资格预审信誉分值,增加投标机会,优先推荐中标人的奖励。

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并视情节禁止1-3年内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八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但小于24分; 当年评价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的监理人员,停止在我省执业资格一年的追加处罚;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停止在我省执业资格三年的追加处罚;对于两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均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将终身取消在我省的执业资格;对受到以上处罚的监理人员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

对于当年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8分;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的监理人员,第二年不得委任驻地主任以上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结果还可用于行业评优等活动中。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有D级失信行为发生的;监理人员在执业中有第二十七条停止执业失信行为发生的,即时停止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并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省质监局数据库;各市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三十二条省市交通质监机构各自负责对所出具、整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做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结果前应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JJX为交通部信用评价的工程项目扣分代码;lJX为省信用评价的工程项目扣分代码。

表中整套评价条目均适用于我省评价范围。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一)监理企业在各市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S=1ni =∑(F i *H i )/1ni =∑H i式中:S —企业在某市的信用综合评分;F i —企业在某市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 i —企业在某市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 —企业在某市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G=1mj =∑(S j *I j )/1mj =∑I j式中:G —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S j —企业在某市、某项(高速公路)的信用综合评分; I j —企业在某市、某项(高速公路)的合同总额; m —企业从业的市份总数或高速公路项目总数。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X=1ki =∑N i /k式中:X —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N i —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 —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四)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1ni =∑(F i *H i )/1ni =∑H i式中:N —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 F i —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 i —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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