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网站工商备案责任书

合集下载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站、应用等,都必须完成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信息服务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网站备案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

二、责任主体网站备案安全责任由以下各方共同承担:1. 网站运营方:需保障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备案登记手续;2. 网站开发运维方:需保障网站的安全性,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3.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网站备案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4. 网站用户:需配合网站运营方提供正确的备案信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

三、责任内容1. 网站运营方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站长负责制,明确备案信息管理责任人;在发生网站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通报,配合解决问题。

2. 网站开发运维方责任:加强对网站服务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修复;设立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网站遭受DDoS攻击等安全风险;建立安全备份措施,定期备份网站数据,保证信息安全可恢复性;建立安全事件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效率和应对能力。

3.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制定网站备案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导配合整改;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备案信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定期提交备案信息检查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备案安全核查。

4. 网站用户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保护自身备案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被盗用等安全风险;配合网站运营方的备案核实工作,协助解决备案问题;如发现备案信息异常或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监管承诺书

网络交易监管承诺书

网络交易监管承诺书
尊敬的合作伙伴:
本承诺书旨在明确我方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确保
交易的透明度与诚信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遵守法律法规
我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保证网络交易的合
法性。

二、信息真实性保证
我方保证在网络交易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进行虚
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三、交易安全保障
我方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
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篡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方承诺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诚信经营
我方将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

六、售后服务承诺
我方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能够
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七、违约责任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任何条款,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
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承诺书的变更与解除
本承诺书的任何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九、其他约定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
日期:
合作伙伴(盖章):
日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等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积极创新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

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融合,提升信息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水平。

附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xls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2日——结束——。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二篇)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二篇)

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网站域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凡互联网站均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一、物理地址建立在中国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站开通后的三十日内, 到所在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二、互联网站应当在各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下, 建立和完善安全组织:1、成立网络安全小组, 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2.落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3.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单位安全组织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 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5、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及系统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害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三、互联网站要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电子公告系统用户登记制度;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7、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互联网站要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1、具备保存60天以上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内容包括IP地址和分配使用情况, 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和邮箱使用者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 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 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 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黔工商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通知黔工商消〔2017〕11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省工商局2017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内设职能机构对消费者的投诉、咨询、建议,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消费者协会密切合作,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如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要指导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本行业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要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作用,将消费纠纷和解在基层和源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号】黔府办函[2013]113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书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书尊敬的用户:您好!为了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制定了以下责任书,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

第一条平台义务1. 为您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展示、交易撮合、支付结算等功能。

2. 审核商家入驻资质,确保商家的合法经营。

3. 对平台上的商品、商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及时下架,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4. 安排专业人员及时解答您的咨询和投诉,保障您的权益。

第二条用户义务1. 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是合法使用平台的用户。

2. 遵守平台的规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不进行虚假交易、欺诈行为等损害平台和其他用户权益的行为。

3. 积极配合平台调查处理涉及您的投诉,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第三条商品质量与安全1. 商家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商品,确保质量和安全问题。

2. 平台将对商家的商品进行审查,确保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 您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描述、规格和质量标准,如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您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或换货。

第四条信息安全保障1. 平台将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不泄露或滥用您的信息。

2. 您在使用平台时,不得故意传播病毒、恶意软件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3. 平台将加强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交易信息。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1. 平台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 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如您发现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请及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积极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如发生因交易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附则1. 本责任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本责任书自您开始使用平台服务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希望您在平台上进行安全、便利的交易。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9日)为了规范对贵州省因特网网络经营行为的登记审核,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根据《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络经营标志及编号、网上公告。

一、申请贵州省网络经营登记统一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网络经营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或经营者个人签署的《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二)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因特网接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该表格可以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站下载,也可以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

受理的职责是检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需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予受理。

受理后,根据其申请的网络经营方式,填写受理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查人员负责网络经营登记的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核准人员。

四、核准核准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签署核准意见。

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黔工商电〔2017〕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互联网监管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我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网络市场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现将《贵州省2017年网— 1 —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1日— 2 —贵州省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互联网监管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我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网络市场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根据《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邮政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供销社决定联合开展贵州省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及我省“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要求,发挥我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改革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强跨部门— 3 —之间协作配合、协同监管,加强监管执法联动和信用监管,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网络交易监管承诺书模板

网络交易监管承诺书模板
尊敬的监管机构:
本人/本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参与者,深知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监管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安全,本人/本公司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1. 遵守法律法规: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诚信经营:本人/本公司承诺在网络交易中诚实守信,不发布虚假信息,不进行欺诈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保护用户隐私:本人/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不出售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4. 维护交易安全:本人/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5. 接受监管:本人/本公司愿意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6. 及时整改:如监管机构发现本人/本公司在网络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本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7. 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本公司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书内容而产生
任何法律后果,本人/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本公司终止网络交易活动之日止。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
[公司名称](如适用):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请注意,以上仅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网站工商备案责任书
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是指在贵州省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下称的网络经营企业均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备案时必须仔细阅读《贵州省网络经营企业网站工商备案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贵州省工商机关网站备案不收取费用。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办理备案应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备案企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丧失经营主体资格的,备案机关将取消其备案,并收回备案标识。

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一)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经营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四)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五)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六)捏造、散步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八)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利用互联网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ICP服务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的网络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安全、可靠的经营环境;
(二)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与经营者签订平台使用合同或网上经营协议,建立经营者档案,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标识,加载在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页上;
(三)建立商品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交易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为两年;
(四)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的统计资料。

七、ICP或ISP企业为他人网站代办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工商机关对已备案的网络经营企业进行备案年检,年检不收取费用,采取网上年检方式。

企业年检通过后企业的备案标识会增加备案已年检的标识。

逾期未办理备案年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九、备案企业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商品、服务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工商机关将对其进行网上公示。

备案企业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工商机关处罚的,工商机关将对其进行网上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