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高静【摘要】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判断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审判难点.对于已经使用并且引发纠纷的技术秘密是否具有"价值性"问题,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认定,不能轻易作出否定性结论.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权利人没有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转移,以维持举证责任的平衡并防止二次泄密的发生.【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5页(P47-51)【关键词】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案例评析【作者】高静【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65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1原告(上诉人):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南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汕头保税区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万顺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陈小勇东南公司自1998年8月起开始组织科技人员对喷铝卡纸的耐温、耐磨及爆墨问题进行研究攻关。
2003年7月,东南公司的“用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生产的喷铝卡纸”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广东省重点新产品证书”。
2003年7月8日,东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一种真空喷铝卡纸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03139780.8),公开日为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
东南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有三项,其中第三项是制备方法的整个内容即技术本身,包括:用特定的紫外光固化涂料作底涂层,按已公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描述制备方法与工艺流程生产的具有特定四层结构的真空镀铝卡纸的制造方法。
东南公司主张该项商业秘密与03139780. 8专利权保护范围一致。
万顺公司于1998年3月6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纸及纸制品。
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空喷铝 卡纸 的制 备方 法” 的发 明专 利 ( 申请 号为 0 l 9 8 . 理 ,负责 东 南公 司技 术 战略 和科研 规 划等 方 面的工 作 。期 3 3 70
8 ),公开 日为2 0年3 1 日,授权 公告 日为2 0年 1 6 间 ,双方 没有 订 立劳 动合 同 ,没 有签 订保 密条 款 或竞业 限 04 月 0 0 5 月2
纸 制 品 。万顺 公 司 自 0 0 起研 发并 掌握 了 纸张底 涂剂 、 20年
清 漆 配 方 等 工 艺 技 术 , 引 进 了 生 产 线 ,能 进 行 高 光 涂 布 卡
纸等 纸 品批量 生产 并 销售 。2 0 年 1月 ,意 大利迪 奥瑞 斯 02 2
二 、案 情 简 介
纸 的 耐 温 、耐 磨及 爆 墨 问题 进 行 研 究攻 关 。2 0 年 7 , 03 月
略论 商业秘密 的认 定及举证 问题
汕头东南公 司侵 犯商业秘 密案评析
高 静
( 东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5 ) 广 1 6 5
摘 要 :如 何 分 配 当事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及 判 断 商 业 秘 密 的 “ 值 性 ” 是 商 业秘 密纠 纷 案 的 审 判 难 点 。 对 于 已 经 价 使 用并 且 引 发 纠 纷 的 技 术秘 密是 否 具 有 “ 值 性 ” 问题 ,应 当 全 面客 观 地 分 析 认 定 ,不 能 轻 易作 出否 定性 结 价 论 。 一般 情 况 下 ,商 业秘 密 侵权 纠纷 应适 用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规 则 ,在权 利 人 没有 完成 其 应 当承担 的 举证 谁 责任 的 情 况下 ,法 院不 能 轻 易适 用举 证 责任 倒 置 或者 转 移 ,以 维持 举证 责任 的平 衡 并 防止 二 次泄 密 的 发生 。 关键 词 :商 业 秘 密 ;举 证责 任 ; 案 例评 析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真题及答案[问答题]1.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江南博哥)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的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为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意向书实施问题的协商备忘录》,主要内容:1.关于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
义乌方面赞成永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将义乌造纸厂现有大部分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成一座类似于香港的太古城那样的,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和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园区,对外公开招商、拍卖,并以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植义乌造纸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上其他工业项目,同时以小部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思路;2.义乌方面对永新公司所提的彩印、包装及真空镀铝项目都表示有极大的兴趣,并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就上述三个项目的产品方向、规模深度、市场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研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及资金实力等选择其中的1—2项,采用双方合资的方式共同进行开发,永新公司对上述选中的项目负责技术及设备引进,合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等届时再进一步协商;3.永新公司建议义乌方面以一家综合性的实业公司直接与永新公司接洽实施,并请市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义乌方面答应回去研究后尽快予以落实。
3月31日,绍兴轻纺帐号115014906288汇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
4月12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万顺公司)1000万元。
4月14日,万顺公司汇入永新公司北京办事处1000万元。
4月23日,南汇农行汇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
4月26日,义乌农行汇给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
4月27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万顺公司1000万元。
4月28日,义乌市政府(甲方)与永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原无偿拨给义乌造纸厂的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和准确面积,根据规划图纸确定)由甲方负责收回,并以优惠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给乙方,供乙方开发商服、住宅楼,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国家规定确定;2.出让地块为每亩65万元,签订协议时,乙方付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之日起七个月内全部付清;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 合同解除纠纷

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合同解除纠纷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文号:(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法律新闻案例刘万兴(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打击黑恶势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聚焦一起涉及刘万兴的涉黑案件,通过案件回顾、法律解读、社会影响等方面,展现我国法治的威严与坚守。
一、案件回顾2019年,我国某地警方在侦破一起特大涉黑案件时,发现刘万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刘万兴团伙的犯罪事实,涉及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二、法律解读1. 涉黑案件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本案中,刘万兴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被定性为涉黑案件。
2. 涉黑案件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等条款,刘万兴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3. 涉黑案件的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刘万兴团伙成员进行了判决。
刘万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三、社会影响1. 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刘万兴涉黑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2. 强化法治观念,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刘万兴涉黑案件的审理,展示了我国法治的威严和坚守。
通过案件宣传,增强了全民法治观念,提高了全民法治素质。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权威刘万兴涉黑案件的审判,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树立了法治权威。
正义的胜利,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和支持我国法治建设。
四、结语刘万兴涉黑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生动体现。
正义的胜利,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威严和坚守。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民事部分)1、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给予减少。
(2005年第1期P22页)2、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2005年第1期P28页)3、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第2期P20页)4、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2005年第2期P37页)5、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005年第3期P19页)6、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2005年第3期P27页)7、哈尔滨公司诉圣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就碎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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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4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4.01裁判规则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正文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富。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2000)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程序中于2001年5月15日追加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小建、朱平,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桂兰,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为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意向书实施问题的协商备忘录》,主要内容:1.关于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
义乌方面赞成永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将义乌造纸厂现有大部分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成一座类似于香港的太古城那样的,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和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园区,对外公开招商、拍卖,并以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植义乌造纸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上其他工业项目,同时以小部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思路;2.义乌方面对永新公司所提的彩印、包装及真空镀铝项目都表示有极大的兴趣,并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就上述三个项目的产品方向、规模深度、市场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研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及资金实力等选择其中的1—2项,采用双方合资的方式共同进行开发,永新公司对上述选中的项目负责技术及设备引进,合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等届时再进一步协商;3.永新公司建议义乌方面以一家综合性的实业公司直接与永新公司接洽实施,并请市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义乌方面答应回去研究后尽快予以落实。
3月31日,绍兴轻纺帐号115014906288汇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
4月12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万顺公司)1000万元。
4月14日,万顺公司汇入永新公司北京办事处1000万元。
4月23日,南汇农行汇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
4月26日,义乌农行汇给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
4月27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万顺公司1000万元。
4月28日,义乌市政府(甲方)与永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原无偿拨给义乌造纸厂的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和准确面积,根据规划图纸确定)由甲方负责收回,并以优惠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给乙方,供乙方开发商服、住宅楼,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国家规定确定;2.出让地块为每亩65万元,签订协议时,乙方付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之日起七个月内全部付清;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
工人路段的建设配套由乙方全负;化工路、义东路在原造纸厂相关路段的建设费乙方负担一半,小区内水电增容费由乙方自负;4.甲方应保证在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五个月内负责将出让土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拆除、搬迁完毕;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小区规划要点及有关指标,编制小区高层的详细规划,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6.双方共同出资创办国内第一流的印刷企业,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投资比例暂定为甲方70%,乙方30%,双方共同努力争取二年内建成投产;由于乙方的责任,如合资项目未能办成,土地出让地价款按每亩85万元计算,且据此计算全部地价款付给甲方后,甲方才给予乙方办理转让房地产的有关发证手续;由于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补偿;7.新办合资企业所需工人,应优先从原造纸厂职工中选择,新置印刷设备所需美元由乙方负责调剂。
同年5月4日,永新公司(甲方)与万顺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负责与义乌市土地管理局根据义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原义乌造纸厂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以甲方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甲方负责在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中,办妥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一切前期手续,及协调有关出现的问题;3.乙方负责筹措资金,并根据甲方与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支付全部地价款(支付办法按有关合同规定时间);4.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及水电增容费;5.乙方应根据义乌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小区规划要求及有关指标,编制小区高层的详细规划,由义乌市有关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6.根据甲方与市政府的协议,甲方在新建的印刷企业(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占股30%,投资约1500万元,该项资金加入房地产项目内的土地成本;7.在甲方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内,乙方派员参与管理,并全面负责财务工作;8.甲、乙双方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的利润分成,甲方60%,乙方40%。
协议最后载明该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
同一天,永新公司支付义乌市土地管理局定金1000万元。
此后,万顺公司指派楼仁耀、张其镇参与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4年6月23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5595号批准书批准设立,1993年12月15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载明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本美金300万元,总经理何志强,副总经理贾三弟。
该公司设立前成立了义乌香港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备处,以下一并简称为义乌永新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楼仁耀、张其镇被义乌永新公司聘为顾问,张其镇任销售部经理,向义乌永新公司领取工资。
副总经理余建军,主管办公室、财务部并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
义乌永新公司于同年5月开始预收房款。
同年6月10日,永新公司与万顺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主协议第6条修改为:甲方在新建的印刷企业(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占股30%,按30%的实际投资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列入土地成本;2.主协议第8条利润分成修改为甲方55%,乙方45%。
补充协议同时载明该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同年8月2日,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甲方)与义乌永新公司(乙方)签订了义地合字(1993)第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载明:1.出让地块座落于化工路10号(原义乌造纸厂厂址),面积121.5亩,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综合开发,居住用地70年,商服综合用地50年,1996年12月底前建成完工;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65万元,总额为7897.5万元,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付清,逾期未全部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有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绿化、道路各类公共设施配套费;工人路穿越原造纸厂厂区地段的道路建设按城建规划要求由乙方负责实施,费用由乙方全负(包括给排水、排污、电缆通讯、道路照明及绿化费等),并需按建设程序验收;化工路、义东路、规划10米路(未定名)与出让地块界临地段的筑路费乙方负担一半,出让地块内的水电增容费由乙方自负;4.甲方应保证在正式签订合同后五个月负责将出让地块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完毕。
1993年8月4日,万顺公司汇入义乌永新公司11.28万元。
8月7日,义乌永新公司按万顺公司的指令支付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及利息10.56万元,余额7200元退回给万顺公司,1994年6月28日,万顺公司出具了收到该7200元的收据一份。
1993年8月12日、11月8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土地出让金540万元、1260万元。
同年11月18日,义乌永新公司通过万顺公司向上海阳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阳明公司)借款600万元。
同年12月18日、24日、28日、31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给阳明公司、金华市农行国际业务部、义乌服装公司71万元、29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合计600万元,付清了欠阳明公司的债务。
1994年1月13日,义乌永新公司支付万顺公司利息20万元。
1994年1月28日,义乌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义乌永新公司的验资报告,其中载明投资方于1993年4月22日从北京永新公司汇入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市支行1000万元,系经营资金,该验资报告认为,义乌永新公司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1994年4月1日,永新公司代表何志强发函给万顺公司(该函以下简称为“4.1函”),主要内容为:1.根据1993年5月4日协议书第三条,万顺公司应在6个月内(1993年8月2日—1994年2月1日)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7897.5万元和三通一平等各类费用800万元以上;2.万顺公司未按协议书执行,带来极大的困难,在信誉上造成不良影响,义乌市政府多次催促,必须加快工作进程,广大购房户迫切要求早日动工,永新公司多次催促万顺公司早日汇款,但始终未能履行协议;请你公司在本月15日前,把以上应支付的资金汇入义乌永新公司,如不能按时把资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则作为你公司自动解除协议。
1994年4月5日、5月20日、6月3日、9月26日、1998年7月7日,义乌永新公司分别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922万元、31.81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