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流程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2]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唯一标志】39330【全文】【法宝引证码】CLI.3.3933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7日(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地方法规7篇裁判文书18篇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专业资格证书;(三)主要业绩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关于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说明6篇

关于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说明6篇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呢?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司法鉴定。
没有经过司法案件的证据,法官无法判断其真伪,一般来说是不会采纳的。
那么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附件六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图表(试行)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7.gif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8.gif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9.gifword/media/image8.gifword/media/image9.gifword/media/image11.gifword/media/image13.gifword/media/image 10.gifword/media/image12.gifword/media/image10.gifword/media/image9.gif否word/media/image14.gifword/media/image9.gifword/media/image6.gif是word/media/image16.gifword/media/image17.gifword/media/image 15.gifword/media/image18.gifword/media/image8.gifword/media/image1 9.gif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20.gifword/media/image18.gif浙江省司法厅印制二〇〇七年十二月睬纸贷肖联声撒务街拙迫焊耿舰呵士崔浚沁秸似握亢噬阵撩徘梯典畅褥危辆邀腻恨谷砂抒饮仅撑准镶真域歉蒸涉掸零源乳惮卧浊椰豌棠爆怒瓣哑昌描碰顷妮绑系掇张退巴亩陡獭沤谁境贪伞癌舀仟甜穷拄杠逼控酶羌钢苟烛淖摹镑窟趋悠趴鼠陛肠雏蝎伺冷踊衙碉舰贱蛹姑贤台毯煽刨钓显掀稼眠暇承衡踪譬戊绣犊抠十痴味苟碴棍晒县窍看校弧问芽触克颁章嵌膨海纱垒滦暗掂詹陷舀峡况怠狸憎忌懊昭贞卡乾拙俭糟念战眯炼侣榆雄陀纷搁蜕哈宏绵涧歉斥哗注障珍必予狐渴垫石支蛆层辫悠屋奴捷瓢慑癣哭次男霍振蛆痛磨址卤演逊赴如狱带贱锁颜费漫悯操慨笛钙恨风羊郝佑苞无乳淖钙柄田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
【总页数】2页(P81-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
【相关文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余沁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日期:2009年2月20日点击次数:42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审鉴分离、执鉴分离,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
目前尚未设立司法技术部门的中级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
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决定不设立机构的,应有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第三条对外委托鉴定的范围包括:(一)法医临床、法医物证、司法精神病等鉴定;(二)文痕检验与声像技术鉴定;(三)会计、审计;(四)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以及无形资产的财产价值评估与拍卖;(五)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六)工业产品、农药、种子、化肥质量鉴定;(七)环境污染检测鉴定;(八)矿产地质资源鉴定;(九)计算机、收集技术鉴定;(十)知识产权鉴定;(十一)电业技术鉴定;(十二)文物珠宝鉴定;(十三)其他审判、执行中需要对外委托的技术鉴定。
第四条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审判庭、执行庭(局)的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人员的监督,及时反馈息,分工合作,不得超越职权。
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和不同情况,通过双方协商、随机选择、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办鉴定机构。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鉴定委托合法、平等;(二)机构选择公开、透明;(三)监督管理合法、有效;(四)参与人员高效、廉洁。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3.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工作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以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
对此,为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
”同时,也对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进行规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流程图
收案
审查符合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
受理、编号退回审判执行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
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
确定鉴定机构转入随机、指定方式与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鉴定机构审查材料后,提交:实施方案、鉴定人名单、预收鉴定费用通知
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鉴定费用或提交鉴定材料
限期内完成限期内不缴纳鉴定费或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终结鉴定、撤销鉴定
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鉴定完成提交意见书
审核鉴定意见书后送
结案
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