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

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

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九条鉴定人是指具有专门性知识、取得行业执业资格,并被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入册的鉴定人的必备条件:(1)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2)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进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入册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专业资质证书;(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4)年检文书;(5)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以个人名义申请进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入册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或专家推荐信;(2)专业资格证书;(3)主要业绩证明;(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原则上建立省、市、县(区)三级鉴定人名册。各级鉴定人名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鉴定机构入册。

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一般应在3至10家,总数约在45家;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一般应在3至8家,总数在30家以内;基层人民法院的鉴定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应在3至4家,总数在10家以内。各级名册中机构的数量均不含上级名册中按属地自动进入的机构。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省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加入市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加入县(市)区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定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已入册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省级名册;入册省级名册的,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相应市级名册;入册市级名册的,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相应县(市)区级名册。

第十六条省级名册的入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市级名册的入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县(区)级名册的入册由基层人民法院选定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经批准列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以所在法院的名义与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签订责任保证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入册单位和鉴定人应保证公正鉴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提起

第十八条审判和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或执行需要,可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业务庭应及时将《司法鉴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交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决定书》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相关材料包括(1)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2)应由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须证明真实或经质证认可);(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材料;(4)其它与鉴定有关的材料;(5)委托拍卖的,必须提供拍卖物的清单,相关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租赁等情况。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指派1至2名鉴定督办人,对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按规定交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鉴定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鉴定单位;需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确定相关专家名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规定。

第四章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

第二十条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应依据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督办人主持下进行协商,一般应在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范围内选定;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机构不在鉴定人名册内,应从其选定,但须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如该机构的鉴定资格、资质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选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放弃协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指定。指定时一般应首先从本级名册中选取,无合适的,再从上一级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确须从省内其他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中选定的,应经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非本级鉴定人名册的,应由建立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选定,并出具《选定推荐书》。

选定省外鉴定人名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刑事案件;(2)涉及国家机密的;(3)拍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接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某一日期(不迟于10天)在指定地点协商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协商。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后,应在《对外委托协商确认书》中签名,并表明对双方协商确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或放弃协商以及不适用协商的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择,可采用按登记顺序、电脑排位、摇号等方法确定。

刑事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拍卖由司法鉴定机构以摇号的形式,在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拍卖机构中选取,摇号时须本院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并在摇号结果表上签名。

遇有重大案件的鉴定,鉴定督办人可以报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确定后,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对外委托指定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未纳入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选定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但须书面向上级司法鉴定机构报告。

第五章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回避

第二十五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的权利:(1)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2)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鉴定的材料;(3)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4)拒绝受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委托;(5)

根据相关收费标准获得报酬。

第二十六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的义务:(1)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2)保守案件秘密;(3)及时出具鉴定结论;(4)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该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遇有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相关社会鉴定机构应调换该案的鉴定人员。

对涉及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回避申请,在选定时提出且各方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决定重新选定;选定时一方有异议或在接到《对外委托指定通知书》后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或参加庭前听证的,业务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落实鉴定人因出庭所需的合理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协助做好出庭质证工作,必要时鉴定督办人可就鉴定过程在法庭进行说明。鉴定人因特殊情况并经业务庭同意,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并且收回鉴定费用。

第六章委托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确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加盖司法鉴定委托专用章)及相关材料交给被确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预交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受委托的入册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原则上应予受理。对确实因故不能受理的,应向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给予一定期限内暂停司法鉴定资格。再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取消入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根据鉴定要求选派相关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人员名单告知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章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及时审阅材料,制定鉴定计划,对尚需补充的材料及其它须明确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予以补充;须业务庭提供或质证的相关证据,业务庭应及时提供或质证。

第三十五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可勘验现场、取样检验,并由司法

鉴定机构通知相关人员到场;需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帮助、协调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需业务庭出面协调的,由业务庭负责。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增加鉴定事项的,由业务庭决定后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送相应的补充材料,再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第三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提供与收集:

(1)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未能提供的、或认为不应由其提供的,应在期限内向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该证据的举证责任交业务庭决定。当事人既不提供、又不说明理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务庭,由业务庭决定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需要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收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告知业务庭,由业务庭处理。

第三十八条鉴定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与业务庭联系,由业务庭处臵。

第三十九条鉴定过程中发现标的物变化、权属变更及案外人异议等新情况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业务庭,建议对鉴定要求作重新调整。

第四十条委托拍卖中,拍卖公告的内容应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拍卖的保留价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并征求业务庭意见后确定。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在拍卖开始时由司法鉴定机构告知拍卖师,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拍卖保留价可以低于评估价(涉及国有资产及股权的除外),但首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三分之二(易腐烂、变质物品除外),第二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二分之一。禁止无保留价拍卖。业务庭法官和鉴定督办人可根据需要现场监拍。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返回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涉及多学科的司法鉴定或所涉专业尚无行业法定鉴定机构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入册鉴定人、相关技术权威、专家进行鉴定。对已有行业鉴定专家库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从中选定。

第四十二条鉴定人员应以科学的态度认真进行鉴定,在鉴定中以事实为根据,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鉴定意见和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对重大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组织鉴定听证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章鉴定期限、鉴定中止、鉴定终止与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鉴定期限是指受理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鉴定工作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书面向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征求业务庭意见后,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

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宜决定中止鉴定:

(1)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需要复查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2)鉴定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3)需补充鉴定材料的;

(4)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标的物权属、数量等发生变化的,需要业务庭重新确认的;

(5)因特殊检查需等待检验结果的;

(6)因特殊事由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或不能按时到场勘验现场的;

(7)鉴定文书初稿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后对相关问题需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项决定撤回委托,终止鉴定:

(1)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2)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

者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以给好处、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获得鉴定的;

(4)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5)鉴定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的;

(6)鉴定机构未经同意无故延长期限,导致法院无法及时结案的;

(7)不按规定预交鉴定费或拍卖前期费用的;

(8)经两次拍卖仍无人应拍或因某种原因确无法拍卖的。

第四十七条中止鉴定、终止鉴定的处理:

(1)属第四十五条(1)项、第四十六条(1)、(2)项规定情形的,由业务庭作出决定后交司法鉴定机构。

(2)属第四十五条(2)、(3)、(4)、(5)、(6)、(7)项、第四十六条(3)、(4)、(5)、(6)、(7)、(8)项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交业务庭处理;

(3)决定中止鉴定、终止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4)人民法院撤回鉴定的,鉴定机构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承担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九章鉴定文书

第四十九条鉴定文书应做到文字简练、描述准确、内容全面、论理充分、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对鉴定中查实的主要事项或数据,应附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图表或照片等。

鉴定文书参照各行业规定的文书标准,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单位名称、委托鉴定的要求和目的;(2)委托鉴定的材料;(3)案情及有关情况;(4)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明确的鉴定结论;(7)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8)鉴定人员及社会鉴定机构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条社会鉴定机构独自完成司法鉴定的,鉴定文书由该社会鉴定机构以其名义出具;鉴定人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独自进行司法鉴定的,由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的,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参加的各鉴定人员在鉴定文书上必须签名或盖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除外),鉴定机构必须盖章。

第五十一条鉴定完成后,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将鉴定书正本两份、副本数份(按当事人数量)和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正本一份、副本数份和相关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及时移交业务庭,正本一份留存司法鉴定机构备查。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移交《成交确认书》、拍卖活动细则,并移交扣去拍卖佣金后的剩余款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业务庭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章鉴定费用

第五十三条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均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预交(各50%)。

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交,各方的预交比例由业务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司法鉴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金额。对行业间收费标准不统一或无标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收费金额。

鉴定费用由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收取,并出具收据;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预收后转交。

第五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确定鉴定费用后核发交费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鉴定费。逾期未交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未交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对本级和下级鉴定人名册中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委托要求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明确、运用证据材料明显有缺陷的,可要求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五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不定期的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九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鉴定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可能造成鉴定不公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予指正,并给相关人员或机构以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相关鉴定人员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资格,对该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入册资格。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反本规定,擅自直接接受业务庭的委托,取消其入册资格。

第六十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他人串通,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后果的,取消其入册资格,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因疏忽、过失,未认真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取消相关鉴定人员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资格;后果严重的,取消入册资格。

第六十二条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认真履行鉴定人的义务而造成鉴定时机错过,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导致当事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施加影响,干预其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2)不得买受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也不得指使其亲属或者他人为其代买;

(3)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财物。

第六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和纪律,干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并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业务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视为审判、执行程序违法。

第六十六条监察部门对本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业务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亠、生产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1、管理、服务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生产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生产系统在岗员工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培养一支业务能力过硬、操作技能水平过硬、综合素质高的一线员工队伍,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公司生产系统在岗及待岗员工岗位培训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员工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指导各部门编制在岗员工业务培训计划。并对各部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进行备案; (三)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岗位培训,参与各部门员工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机动设备部、工程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车间岗位培训教材、考题中涉及到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部分进行审查,确保职工岗位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内容准确无误。 (二)全面负责对各车间进行本专业的岗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负责组织编写本专业的岗位培训考试题库,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各车间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车间在岗员工岗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车间员工岗位培训年度培训计划、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负责组织编写本车间岗位培训教材、建立岗位培训考试题库,报请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和技术部审查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机动设备部、工程技术部应根据本部门对各车间的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车间应根据本车间生产、管理要求、以及员工的业务水平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在岗员工岗位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培训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岗位应知应会; (三)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 (四)相关制度、工作流程、岗位工作标准; (五)岗位安全环保知识、节能减排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管理知识等; (六)岗位设备操作、设备管理知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 (七)其他相关知识。

费用管理办法

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公司费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含的所有项目,包括制定费用开支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实施支出过程控制等费用管理内容。 第三条按照“统筹安排、预算管理、逐级审批、进度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预算控制原则:采取总额和进度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部分重点费用支出按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控制,促使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费用预算方案执行,严格限制超预算支出。 (二)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开支。 (三)效益原则:本着节约、合理、必须的原则安排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经营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主要费用项目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工资性费用 包括员工工资、保险、公积金以及员工享受的各类补贴等费用,由行政人力部归口管理。行政人力部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审核基本工资,确定员工工资发放账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费用;福利性费用、保险金、公积金等支出按公司政策和标准统一办理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用 包括招待餐费、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餐费以及其他相关招待性支出,费用预算落实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及预算额度进行开支,公司领导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招待费详细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各中心负责人对部门职员的招待申请进行初审。 2、总经理对各部门的招待申请及招待费用进行审批,总经理及总裁产生的招待费用用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审批,集团总部的招待费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二)内容与要求 1、公司职员因业务需要招待来访客户,原则上须到公司食堂进行招待。如因特殊原因须到其他酒店进行招待的,须事先征得总裁、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工作包括列车在车站到达、出发、通过,区间运行,调车作业等,因此,铁路行车事故分为列车(含旅客列车和其他列车)事故和调车作业事故两类。调车事故是在车站调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牵涉面较窄,而列车的行车事故是在线路和车站运行中发生的事故,牵涉和影响面大,危害也大。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的行车事故,均构成行车事故。并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 行车事故本着列车事故从严,列车事故与调车事故有所区别的原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1.1条规定,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其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即算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2.1条、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一1中后果之一时,均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表2—1行车重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3.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3.1条、第2.3.2条和第2.3.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2中后果之一时,构成行车大事故。 表2—2行车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运营部各部门费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及报销工作效率,规范各部门报销方法,保证报销费用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运营部所属订单采购部、仓储部、售后服务部及分销总部派驻运营服务的人事行政部。 三、权责部门: 运营部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及下级监督;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办法的执行、下级监督及报销前的初步审查,向运营部经理汇报; 各分仓负责人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下级监督,向仓储部主管汇报; 人事行政专员负责本办法各部门的执行监督及报销前的初步审查,向运营部经理及分销总部行政主管汇报。 四、管理办法: (一)、运输费用: 1、物流配送费用:各仓库及售后服务部物流配送应严格按照《各仓储物流配送方案》执行,并据实对账、报销、结算,开具正规发票,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跨月度报销。对于使用配送方案之外的其他承运商或运输方式运输,必须事先经由仓储部主管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2、人事行政部快递费用:邮寄发票、合同等重要资料或文件时,统一选用顺丰或EMS速递;邮寄其他资料和物品时,人事行政部将需邮寄的资料和物品,连同地址提供给仓储部,由仓储部统一邮寄。人事行政部每周邮寄资料和物品次数不得多于2次。 (二)、汽油费用: 1、自有运输车辆:各仓库自有运输车辆的使用严格按照《运营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过《运营固定费用明细表》规定报销上限,并据实报销、结算,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者跨月度报销; 2、办公使用车辆:办公使用车辆包括运营部自有办公车辆、员工私有但公司给予油费补贴的车辆以及公务用车外部承租车辆。其中,自有办公车辆及员工私有车辆的油费报销上限不得超过《运营固定费用明细表》规定上限,并据实报销、结算,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者跨月度报销。公务用车外部承租车辆之前,必须优先考虑使用自有办公车辆及员工私有车辆,或集团公司内部外借车辆,然后再考虑外部承租。对于公司给予油费补贴的员工自有车辆,当公司公务用车需要临时征调时,如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推诿,否则停止油费报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2015】

XX公司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版本:V3.0 生效时间:2015/01/01 编制: 审核:李红、李兰 批准:李刚 页脚内容6

目录 目录 (2)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定义 (3)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 (3) 5.1请款 (3) 5.1.1预付款 (3) 5.1.2 业务招待费 (4) 5.1.3 差旅费 (4) 5.2 费用报销 (4) 5.2.1 发票要求 (4) 5.2.2 所需资料 (5) 5.2.3报销程序 (6) 5.3差旅报销标准及补助 (6) 页脚内容6

5.4预留现金管理 (6) 6 附则 (6)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请款及费用报销管理。 3 定义 3.1 预付款:指因公司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费用而提前支出的款项称为预付款。 3.2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发生的需支付的应酬费用。 3.3 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4 职责 4.1 用人部门:负责各类请款、费用报销的审核。 4.2 财务部:负责各类费用的审核,负责公司资金的进、出管理。 页脚内容6

5 管理内容 5.1 请款 请款分为预付款、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借款。 5.1.1预付款 1)因公司业务需要,需预先支付各项费用的,应至少提前1天由申请人提交“公司预付款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付款。 2)所有预付款,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再借付。 3)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预付款。超出一个月不办理结算者,财务部有权扣发申请人工资抵偿。 5.1.2 业务招待费 1)如因业务招待需申请业务招待费的,应至少提前3天由申请人提交“公司招待费申请表”。金额<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1000元≤金额<4000元需常务副总审批;金额≥4000元,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 2)所有需报销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在单据所填日期的一周内报销。 5.1.3 差旅费 1)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出差人员应提前1天在明道动态上报出差申请,并可根据出差时间、距离及工作量的大小申请差旅费,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 2)如在出差途中需要打黑车的,需提交“打黑车费用申请表”。 3)出差人员须在差旅结束后一个星期内报销所有费用。 注: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 页脚内容6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15-11-18陈小北陈小北的杂货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一)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 结合公司培训制度, 特制定《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一) 》( 以下简称本细则) , 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进建议等, 均依本细则施行。 二、权责划分: ( 一) 、人力资源部部门权责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8、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9、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 二) 、各部门权责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5、确定部门内部讲师人选, 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 三) 、员工的权力与义务 1、凡本公司员工, 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 2、员工有在结合岗位职责及个人兴趣的基础上向部门经理 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合理的培训建议的义务。 三、培训管理: ( 一) 、总论 1、全公司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所有培训费用的预 算、审查与汇总呈报, 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 相关培训事宜, 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 各相关部门负 有提出改进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2、全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人事 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 并对全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 报的责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 二) 、培训体系 公司培训制度中的培训内容( 岗位技能培训和基础知识培训) 可具体细化为以下三种具体的培训方式: 1、新员工入职培训 ( 1) 培训对象: 所有新进人员; ( 2) 培训目的: 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和规范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有效控制经营费用支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和管理的主要范围为各种借支和成本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招待费和修理费及其它公共费用支出两个方面。 第二章借支管理规定和借款流程 第三条根据员工借支用途和使用频率,将借支设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一) 定额备用金的借支范围为: 1.司机: 根据每月油耗及路桥费测算备用金为5000元/人。 2.物资采购员和报关员:10000元/人。 3.其他需借支定额备用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 不定额备用金的借支标准: 1.差旅费借支: 借支额≦出差天数×住宿费限额标准+交通费,国内出差最高借支限额为5000元/人。 2.其他支出借支: 按借支用途据实借支,其中:对应实行预算控制的费用开支借款,按审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借支金额。 3.销售人员借支按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事项,要素必须齐全(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二) 审批流程: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签→财 务部签审(是否有未归还借款)→总经理审批→到财务部门领款。 (三)所有借支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持借据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款项只能支付到借款人帐户;特殊情况委托别人代理办理的,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借款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 定额备用金按月报销。 (二) 不定额备用金报销: 差旅费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还款,其他业务在业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帐还款。 第六条借款管理其他规定 (一)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备用金。 (二)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未销账且未说明原因的在次月工资中扣回。 (三) 财务部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借款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四) 备用金借款未清退终结者,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及离职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救援列车是铁路交通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为加强救援列车的管理工作,满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实现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2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日常训练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训练有素、快速出动、处置得当、保障救援”。 第3条救援工作总的要求:现场信息正确、信息传递快捷、救援出动快速、救援装备精良、组织指挥严谨、救援方案有效、分工配合密切、线路开通迅速。 第4条铁路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救援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实行逐级负责。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 第5条铁路各部门应结合铁路运输设备和救援机具更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救援机具、指挥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第二章救援列车设置 第6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救援列车。救援列车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到达事故地点快捷的原则。各铁路局所在地的救援列车设为救援列车基地(需另选址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批准)。逐步形成以全路18个救援列车基地为中心,辐射各救援列车的全路救援网络。 救援列车的增设、撤除和地点迁移由铁路局提报方案,报铁道部批准。

第7条铁路局机务处应设救援列车专职管理人员。救援列车的日常管理由机务段(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由公司指定机构)负责,实行段长(合资、地方铁路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制。 第8条配属救援列车的机务段设救援车间,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1.救援车间设主任(兼任本地救援列车主任)、副主任(兼任异地救援列车主任,数目按所辖异地救援列车确定),工程技术人员2人。 2.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人。各工种实行三班倒班制,定员按附表一配备。救援列车基地培训工作人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救援列车主任和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新调入人员,必须是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及以上,年龄不得超过40岁(除特殊需要者),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不适应救援列车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予以调整。 4.救援列车专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伤残、深度近视等人员不得从事救援列车工作,如已在救援列车工作的,必须尽快调离救援列车岗位另安排工作。 5.救援列车主任的调整,须报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9条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铁路局应组织有关站(段)专业人员,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日常管理、救援机具配备、培训演练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救援队长应由铁路局指定与行车有关的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救援队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人员组成,并编制人员名册,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知队员及所属单位。人员名册、联系办法及设备配置情况等资料应提交给所在区段的救援列车备案。本单位救援队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告知救援队长,保证救援队伍相对稳定。 2.救援队长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日常联系、召集和出动办法,制定管理制度。救援队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

培训管理实施及考核细则

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 培训管理实施及考核细则 (一)职责分工 1、部门经理负责审核本部门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及培训通知、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2、内训师:负责制订本部门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及培训通知、并提交部门经理审核,同时组织实施及其它临时性专项培训工作; 3、各部门员工为培训的主要参与者,应积极配合部门内训师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工作,认真参加各类培训,按要求填写各项培训调查表格,并对培训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4、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所报培训计划制订培训督导计划,对各部门培训进行培训过程监控及培训效果跟踪工作。 (二)培训的实施 1、在岗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 (1)每月28日前,各部门内训师拟定部门《月度培训计划》(见附件1),由部门经理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各部门《部门月度培训计划》及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部门《月度培训计划》需包含在岗员工培训计划及新员工岗位技能培训计划,内训师授课不得少于2课时,班组主管授课

不得少于4课时。 (2)每月1日起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月度培训计划》实施本部门培训计划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培训计划的,需填写《培训计划调整审批表》(见附件2)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后,执行调整后的培训计划。 (3)各部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求部门经理现场监督,由培训师填写《培训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4)每月2日前,各部门内训师汇总本部门上月《培训情况记录表》填写《月度培训报告》(见附件4),由部门经理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汇总,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文旅集团。 2、部门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 (1)内容涵盖:新员工所在岗位的上班时间、地点、作息时间、工作职责、质量控制标准介绍、本部门基本情况介绍、部门同事介绍等与其本人工作相关的一切内容,人力资源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新员工入职培训检查清单》(见附件5)进行记录,员工本人、实施培训人、人力资源部抽查人签字确认; (2)培训时间:由各部门经理根据岗位要求,安排部门内训师或班组主管在新员工上班之日起一周内完成; (3)新员工在上班之日起15天内由部门内训师对其进行考试打

(确认稿)销售提成与费用管理办法

2016营销政策及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保证公司市场营销工作更好地开展,最大限度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外部市场,规范公司销售费用的使用,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按销售业绩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销售费用的使用须以市场目标为导向,一方面要发挥销售费用的积极引导作用,促进市场销售额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要稳妥控制销售费用的高增长,使其与销售状况相互协调,发挥最大的边际效益。 3、适用范围 双能公司营销中心 4、管理职责 公司的营销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营销总监依据公司年度管理目标和公司年度预算负责营销常态工作,营销部具体实施,营销总监是公司销售工作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5、组织架构

第二节 2016年目标任务及分解 2、渠道分解 3、月度任务分解 3.1比例根据2014年、2015年分解如下: 3.2根据公司现状及2016年年度规划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 、营销中心管理难,莘县总部营销空白,1、2、3月份基本为自然增长期,故整体目标任务后移;

B、考虑4、5、6、7月份为行业淡季及公司拓展经销商关键期,以开发客户数为龙头,故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促销力度导致大量的出货;第二营销中心的焦点放在大客户身上。故2016年度的“淡季”,比例要比往年增加10-15%的销售额,所以比例倾向于中心移动; C、因本年度经销商数量的多倍提升,会导致散户数量在冬季会爆发式增长。且前期促销活动力度的加大,也会蓄水至冬季爆发增长,故本年度旺季销售额应比例最低增长30-50%以上。 综合以上因素,本年度任务分解调整如下: 4、区域任务分布 全国养殖大省:东三省、华北平原、成都平原、珠江三角洲、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 全国农业大省:江西,山东,黑龙江,河南,四川,安徽,湖南,湖北,河北,江苏,吉林,浙江;全国工业大省:上海、江苏、广东、山东、浙江、天津、辽宁、北京、河南、河北。(供参考)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第一章名词解释及行车人员的作业标准 第一节行车名词解释 1、车列:将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的编组; 2、列车;车列挂上机车,配备上乘务人员并在区间运行时; 3、调车:在车站内进行列车编组、解体、转线、车辆摘挂、转场;采排场专用线的取送;机车出入库作业等,使机车车辆有目的的移动(列车、单机、动力车在车站的到发、通过并在区间运行时,不属于调车)。 4、区间:为了安全有效地组织列车运行,铁路线路以车站和线路所为分界点划分为许多线段,分别叫站间区间和所间区间。 5、占用区间:区间已进入列车或办理闭塞,封锁区间、已溜入或停有车辆,区间岔线开通反位时。 6、闭塞:为防止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冲突或追尾事故,在同一区间或双线区间的同一方向内,同时只允许有一列车运行时。 7、闭塞设备:为施行闭塞而采用的设备。 8、进路:列车或调车列在车站内,由一点运行到另一点的全部行程。 9、通过进路:为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之间的一段线路。 10、接车进路:接入列车由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起至接车线末端(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为止的一段线路。 11、发车进路:发出列车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 12、调车进路:由调车信号机(手信号)至次一调车信号机(手信号)的一段线路。 13、冒进信号;机车车辆的任何一部分超过显示停车信号的位置。 14、越过警冲标:超过不准向线路交叉点方面的地点警冲标。 15、妨碍接发车的有关进路:直接妨碍接发车的调车作业活动或邻线调车时可能越过警冲标,侵入接发车限界。 第二节线路名词解释 1、站线:指站界内的线路。有:到发线、通过线、翻车线、车库线、停车线等。 2、干线:指连接车站及通往各工作面或连接厂房专用线担负运量较大的重要线路。 3、岔线;指按作业用途而确定的专用线路。如:安装线、电铲线等。岔线分为站管岔线、区间岔线、干线岔线。 4、站管岔线:指与车站衔接的线路。 5、区间岔线:指与区间干线衔接的线路。 6、干线岔线:指与干线衔接的线路。 7、固定线:指担负运量多又不移动的线路。 8、移动干线:指担负运量多而移动较少的线路。 9、移动线(活道):指采排场工作面上的活动线路。 10、定位:道岔向某一线路经常保持开通的位置。 第三节行车人员的作业标准 1、行车用语:清楚明了,认真复诵; 2、程序动作:准确、熟练、不颠倒、不简化; 3、信号显示:位置适当、显示及时正确、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 4、立岗接车:不分天气好坏,提前出场,服装整齐,姿势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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