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砺一剑——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积极推进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化审核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总流程图

设计单位编制初设和概算
拟定初设及概算申报函件
500 万元以下 500 万元以上 组织初步设计评审 委托评审任务
完成初步设计报审手续
评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 评审单位开展初设评审 组织初步设计评审会议 评审单位编报评审报告
审核评审报告 办理初设及概算批复手续
项目转入预备项目库
图 5 投资申报与预算下达工作流程图
组织项目实施 组织控制工程变更
材料设备招标 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办理资金支付
组织工程竣工结算
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
项目监管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
《项目管理月报》备案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审核工程重大变更 项目转入竣工项目库
图 7 投资概算分解工作流程图
项目主管部门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图限额设计已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单位
项目年度投资需求调研 编制项目投资需求申报表
部门拟定年度投资申报函件
办理项目规划手续 不增层,规划备案 增层,规划许可
与部门沟通年度投资需求 向发改财政申报资金计划
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年度年度计划 财政部下达部门预算
发改财政下达资金计划 分解年度投资计
注:视项目进展情况,国管局商财政部预算下达方式。
组织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
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核销项目财务账务
报送《自我评价报告》 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移交项目交付使用
项目结束 建设单位自我绩效评价
配合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信息通报
国管局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预算到位并办理施工证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财驻京监〔2009〕112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
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其他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公文签发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5]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5]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正确执行各种财经法规,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机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通过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财政监督检查权进行科学分解和有效制约。
第三条实行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政务公开的原则;三是质量效率的原则;四是协作与制衡的原则;五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六是反腐倡廉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核查、调研和较大的审核审批事项。
第二章检查工作程序及职责第五条财政检查实行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北京专员办实际情况,由各处室制定年度检查项目工作计划,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经确定的检查项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如遇财政部增加和调整重大检查事项,则及时增加和调整检查任务,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度。
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其人选由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提出,经分管办领导同意。
财政部安排的较大检查项目或异地交叉检查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
第七条建立检查工作前期调查分析制度。
检查开展之前,承担检查工作的处室,应对被查单位的组织结构、资产状况、业务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财务经营状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详实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人员,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含标准答案)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含标准答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A)正式成立的。
A、1983年B、1984年C、1985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 B )起施行。
A、1994年10月1日B、1995年1月1日C、1995年5月1日3.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A)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依法B、独立C、自主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C)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A、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2─B、上一级审计机关C、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5.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C)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A、财务人员B、财务负责人C、负责人6.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B)领导为主。
A、本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C、上级审计机关7.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C)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法律责任B、领导责任C、经济责任8.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B)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A、可以接受B、应当接受C、不接受9.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是否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A)─3─A、有权B、无权C、征得社会审计机构同意后可以10.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是否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B)A、不可以B、可以C、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可以11.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C)。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财政国库部门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时接收代理银行传输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交易信息,采集预算、计划、账户等管理信息,实现动态监控、智能预警等功能的综合性管理系统。
财政部国库司于202x年开始建设动态监控系统,202x 年8月一期系统开始运行,202x年6月二期系统开始试运行。
目前,该系统主要应用于对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动态监控。
一、组成结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主要由9个功能模块组成。
包括:数据采集、智能预警、日常监管、监控分析、监控信息发布、权限管理、政策法规、信息校验、通用查询。
二、主要功能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主要有6项功能。
包括:实时动态监控、多维智能预警、监控通用查询、信息数据校验、监控综合分析、专项资金监控。
目前6大功能中尚有部分功能处于设计和进一步完善阶段。
实时动态监控是指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时接收代理银行上传的财政资金支付交易信息,并采集财政内网预算、计划、银行账户等管理信息。
该功能便于监控人员在线发现疑点问题,并在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多维智能预警是指系统融合业务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财政国库改革实践,制定一次预警和二次预警规则,对海量数据进行智能筛选和自动预警。
该功能有效压缩了人工判断时间,大大提高监控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监控通用查询是指系统可以按照日常监控管理需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复合查询。
信息数据校验是将监控系统采集到的支付信息与银行清算信息进行校验和匹配,保证财政核心数据的一致性,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监控综合分析为财政资金流量和流向分析提供了灵活的工具,从而发现资金运行中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和苗头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是二期系统开发的重点。
专项资金监控实现了对中央专项资金全程跟踪和动态监控,确保资金支付及时、规范和专款专用。
三、运行原理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运行原理可以分解为五步。
第一,制定和维护一次预警和二次预警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