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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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
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9]第7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3.05
【实施日期】199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外字[1999]第74号1999年3月5日)
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原则。

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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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 制定 《 财政 监察 专员 办 事处 开展 基
层 单 位 综 合 财 政 监 管 实 施 办 法 》 配 套 等
财 政 资金 运 行 全 过 程 的动 态 监 控 。研 究 开 发 数据 分 析 系 统 ,建 立 规 范 的监 管成 果 利用 机 制 ,不 断提 高 和 完 善财
政 管理
制。
基层 单 位 ) 的财 政 监 管 , 合 财 政 部 驻 结 各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 以下 简称 专
员 办 ) 构 设 置 和 职 能 定 位 . 据 财 政 机 根
部《 关于 推进财 政科 学化 精 细化 管理 的
所 属基 层单位 管理 , 充 分发 挥派 出机 应
理念 , 整监 管方 式 , 调 统筹 兼顾 、 内外 推 第 二 , 立综 合 监 管信 息 系统 。要 建 利 用 现 有 的金 财 工 程 等 信 息 化 系 统 , 建 立 高 效 便 捷 的 信 息 采 集 和 管 理 系
统 , 现 专 员 办 与 财 政 部 、 管 部 门 管 实 主
求 为 指 导 ,发 挥 专 员 办 就 地 监 管 的 优
薄弱 , 政策 执 行不 到位 、 金使 用效 益 资 不高 、 资产 闲置浪 费 、 设 “ 金 库 ” 私 小 等
记 者 : 政 部 对 下 一 步 的 中 央 基 层 财
势 , 分 利 用现 代 信 息技 术 , 变 监 管 充 转
基 层 单 位 占 有 和 使 用 。 从 近 几 年 情 况 看 , 层 单 位 预 算 、 产 、 务 管 理 相 对 基 资 财
实科学 发展 观 , 着力 推进 财政 科学 化精 细化管 理 的总体要 求 , 合基 层单 位 财 结 政管 理现状 , 员办 开展 基 层单位 综 合 专 财政 监管 的指导 思想 和总体 目标 是 : 以 全 面推 进 财政 科 学 化 精细 化 管 理 的要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财驻沪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财驻沪监[2009]73号)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组长:杜悦妹组员:卞文甫、李明、董建平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主任:卞文甫副主任:李明、董建平成员:徐瑶玲、邵依群、李家骅、李名震、潘力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专员办二处。

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财政部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指导上海专员办内部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组织做好“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沪财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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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

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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