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财驻京监〔2009〕112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
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其他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公文签发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5]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北京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审理和处理“三分离”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5]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正确执行各种财经法规,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机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通过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财政监督检查权进行科学分解和有效制约。
第三条实行检查、审理和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政务公开的原则;三是质量效率的原则;四是协作与制衡的原则;五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六是反腐倡廉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核查、调研和较大的审核审批事项。
第二章检查工作程序及职责第五条财政检查实行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北京专员办实际情况,由各处室制定年度检查项目工作计划,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经确定的检查项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如遇财政部增加和调整重大检查事项,则及时增加和调整检查任务,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度。
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其人选由负责检查或牵头组织检查的处提出,经分管办领导同意。
财政部安排的较大检查项目或异地交叉检查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
第七条建立检查工作前期调查分析制度。
检查开展之前,承担检查工作的处室,应对被查单位的组织结构、资产状况、业务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财务经营状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详实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人员,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京财税[2002]20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02.10.22【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2]2065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
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退税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税的出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顿)行政处罚,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处罚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单位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四)违反国家《。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5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自
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56号)
各相关退税单位:
近期,我办发现部分出版单位申请退税的图书分类号与新闻出版署CIP数据中心批复的类别不一致,将不属于退税类别的图书进行申报退税。
为加强退税资金申报管理,确保国家财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办决定在京范围内全面开展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自查工作的对象是在京办理了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一般增值税退税的出版单位。
自查范围包括2003年7月以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的所有退税图书类别。
二、自查主要内容
(一)2003年7月以后申请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款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6]11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京监[2006]112号)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为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各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强化资金监管、维护财政金融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要措施。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审批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行政许可,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现场调查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监管,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监督查前调研和上报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2]4号)精神,经研究,我办决定对部分电力行业中央企业组织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和查前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你集团公司接到本文后应组织本部及所属二级子公司、上市公司对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自查,如有必要也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内容1.国家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3.“小金库”治理情况4.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执行情况5.会计基础工作情况6.财务软件的使用及与业务软件的衔接情况7.其他三、现场调研在你集团公司组织自查的同时,我办将对集团公司本部开展查前调研,了解集团组织架构、赢利模式、财务管理、内控设置等情况并督促自查落实情况。
四、相关要求1.请你公司安排专人组织落实,充分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对现场调研给予支持与配合。
2.自查结束后,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及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办,自查出的问题由企业自行调整,不纳入重点检查报告的范围。
自查范围内的企业同时上报所列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表格电子版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驻京监〔2017〕195号
关于报送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
相关资料的通知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测算流程》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审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1.2018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
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不用重新提供;如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需提供变化的资料;如上年未提供,需提供相应资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实发工资表仅需报送电子版);
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
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
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预计增人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
(三)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1.2018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2.单位截至2017年6月1日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资产台账及相关说明(资产台账仅需报送电子版);
3.单位关于申请新增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说明,与新增资产相关的项目文本,另外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申请,应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
4.单位拟报废资产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证明材料;
5.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则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四)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
1.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详细说明;
2.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3.截至2017年7月31日分职级人员统计表及说明;
4.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需详细列明各项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金额(仅需报送电子版)。
二、有关要求
1.上述资料请于8月14日之前报送我办对口处室,如未能按时上报,影响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
责任。
工资表、台账电子版资料,需为EXCEL格式;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各预算单位要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在京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资料均由在京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收集后一并上报我办。
二级预算单位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总体审核把关。
三、联系方式
我办各处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北京专员办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联系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7年8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7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北京专员办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