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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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京财农〔2013〕1519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财农〔2013〕1519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要求,我们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7月30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在京中央各有关执收单位: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审验和核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所设计的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具有收缴双重功能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在京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缴款书》的审验与核销工作。

二、《缴款书》审验申报、审核第四条执收单位要建立《缴款书》年度审验机制,加强对《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缴款书》审验申报程序如下:(一)从2011年起,执收单位在每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根据上年度《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7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8.09.19【实施日期】2008.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08]17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现就调整和加强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原则和方式按照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力量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适当调整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范围:对有明确授权的单一监缴项目,按照要求完善机制履行监缴职责;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统一调整为事后专项检查。

二、就地监缴项目专员办调整后的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以下12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港口建设费;5.海域使用金;6.中央单位土地收益;7.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8.银行业机构监管费;9.银行业业务监管费;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11.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12.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由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监缴项目授权文件依据见附件。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缴工作的要求(一)高度重视监缴工作,夯实基础工作。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的要求,以及各项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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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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