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有
财税2009年1号文件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以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税收政策管理,维持正常的财税秩序,有效地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
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扰乱了正常的财税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应对措施。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的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财税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要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7﹞35号【发文日期】2007-01-24【实施时间】2007-01-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返还资金使用范围及所得税适用政策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行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以及对返还税款使用范围的规定,现对北京地区相关铸件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还资金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返还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研究开发相关的项目支出,主要用途包括:1.设备购置改造费。
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所必须的计算机软硬件、专用加工设备、关键工艺设备、专用试验仪器及检测设备购置、改造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
2.技术合作费。
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需引进先进技术或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
指新产品样机研究开发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4.试验外协费。
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设计、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费用。
直接参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研发经费与奖励,外聘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费用及相关人员技术培训的费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
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6.23
•【字号】皖国税函[1998]114号
•【施行日期】1998.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
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14号1998年6月2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关 于再 生资 源 增值 税 政 策 的通知
财 税 [0 81 7号 2 0 ]5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 ( ) 局 、国
家税 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 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了促进 再生资源 的回收利 用, 促进再 生资源 回收 行业 的健康有序发展 ,节 约资源 ,保护环境 ,促进税收 公平和税制规 范,经 国务 院批准 ,决定调整再生资源 回 收与利用 的增值税政策 ,现通 知如下:
二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 资源 ,应当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以下 简称 增值税 条例 )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 ( 不含个体 工商户 )销售 自己使用 过的废 旧物 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 , 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 应
一
4 .自2 0 0 7年 1 1日起 ,未 因违 反 《 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或者 《 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 县级 以上工商、商务 、环保 、税务 、公安机关 相应 的行 政处罚 ( 警告和罚款除外 ) 。 ( )退税 比例 。 二 对符合退税条件 的纳税人 20 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 的增值税 ,按 7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 2 1 年销 0 00 售再生资源实现 的增值税,按 5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0 ( ) 三 纳税人 申请退税 时,除按有关规 定提交 的相 关 资料外 ,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按照 《 再生 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 》第 七条、第八 条规 定应 当 向有关部 门备案的, 商务主管部 门核发 的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ea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0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4号2007年12月29日)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支持首钢总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附件: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略)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
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大国税函[2009]23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大国税函〔2009〕23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局自9月份起,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
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
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各稽查局应做好移交案件。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数字水泥网更新日期:2008-12-19 【字体:小大】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 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2007-02-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鼓励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l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5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先
征后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驻辽监[2010]3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辽监[2010]31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9]147号)精神,切实做好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对辽宁省
(不含大连市)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期限和范围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规
定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享受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2 / 5
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经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年检、具有相关
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
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我办商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方可
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
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要求
1.各市财政局应按照《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
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05]60号)受理退税申请,及时办理增值税先
征后退初审工作。
2.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时,需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主体资格
认定所需资料明细表》(附件1)提供资料。我办在进行资格认定后,对符合退税资格条
件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3.符合退税资格的纳税人申报退税资料除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
细表》(附件2)的要求,提供退税资料外,对于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需提供样本和样刊。
(2)“中小学的学生课本”,需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
“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3)“中等职业教育课本”,需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
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需提供目录和样书。
3 / 5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需提供目录、样书以及样刊。
(6)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需提供印刷或制作该项目的目录和样
书。
(7)“租型”方式出版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与出版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
4.享受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的增值先征后退的纳税
人,除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供退税资料外,还需
提供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目录和样书。
5.纳税人在申报纸质退税资料的同时,需按照《财政部辽宁专员办转发<关于试运行
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的通知》(财驻辽监[2010]26号)要
求,申报电子数据。
三、退税申请受理时限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
>的通知》(财驻辽监 [2005]60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每年3月、6月、9月、12
月当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我办集中受理退税资料。
四、监督检查
我办将不定期对宣传文化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办理情况和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假申报骗取退税、不按规定使用退税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将依据
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退税主体资格认定所需资料明细表
2.宣传文化单位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
3.20 年月至 月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4.出版物销售明细表(退税率50%部分)
4 / 5
5.出版物销售明细表(退税率100%部分)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主体资格认定所需资料明细表
单位名称:
序
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2 通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3
通过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通过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通过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通过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我办归档
4
基本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成立时间以及历史沿革情况,上级主管部门,
出版范围、品种、数量,财务核算以及职工构成情况,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退
税政策,享受退税政策的时间、金额,退税资金使用情况及产生的经济和社
会效益。
5 申请退税理由:
5 / 5
1、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主要为享受退税政策出版物名
称、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申请退税出版物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哪
条哪款的规定。
2、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主要为享受退税政策出版物名
称、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
3、享受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主要为印刷或制作少数民
族文字出版物的名称、数量的情况
6 2010年3月申报出版环节退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2009年无违规出版物的证明。 原件
7 其他证明资料
注:各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后,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到我办办理变更手续,重新
进行资格认证。
附件2:
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
单位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市财政退税请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