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
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

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在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是分开的,庭审只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量刑是在定罪后的专门量刑程序完成的。
在量刑程序中,检察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而在被告人认罪的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更是以向法官建议较低的量刑作为与被告人进行交易的一种砝码。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则主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中。
一、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二是处罚令程序。
在德国刑事审判的辩论过程中,除非双方在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上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否则建议可能没有作用。
因此,对于建议是否有任何真正的目的是有疑问的。
理论上,检察官向法官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会增加刑罚还是减少刑罚。
既然检察官的建议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对法官的判决的裁量是没有宪法上的约束力的),既然在实践中只有那些受到尊重的和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的建议才会被接受,那么总体上看来只有很少的理由让检察官来建议一种刑罚的使用。
虽然量刑建议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检察官可能比法官更加了解被告人,因为法官只在法庭上见过被告人,而检察官可能己经见过被告人,甚至知道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以及家庭情况。
如果一个检察官更加有经验和更为专业化,为此,法官也会受到检察官建议的刑种和刑期的影响并且做出相应的回应。
正因为如此,那些缺乏经验的或者那些出了名的建议过于激烈的检察官所做的建议的直接影响就比较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规定了一种特别程序即处罚令程序,属于提起公诉的一种特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在此程序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依据法典规定,在属于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机关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
检察官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这个申请,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也就是检察官对定罪及量刑予以建议的内容。
联邦组织量刑指南

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引言联邦组织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是美国联邦法庭在判决刑事案件时使用的一套准则。
该指南于1984年开始实施,旨在确保刑罚的公平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背景、原则和应用,以及其对判决的影响。
一、背景1. 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制定背景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制定起源于对刑罚不一致的担忧。
在制定这一指南之前,联邦法官在判决刑事案件时有较大的裁量权,导致了刑罚的不一致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邦法庭决定制定一套准则,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和一致性。
2. 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法律地位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在判决刑事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法官必须参考这些准则来决定被告的刑罚。
虽然法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做出与指南不符的判决,但必须在判决中提供合理的解释。
二、原则和准则1. 刑罚计算的核心原则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核心原则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被告的罪行历史。
根据这一原则,刑罚的程度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
2. 考虑因素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考虑了多个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程度,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类型、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的个人情况和被告的罪行历史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将决定被告的起始刑罚水平。
3. 判决范围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将判决分为若干范围,每个范围对应着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官根据被告的评分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被告所属的判决范围。
然后,法官根据指南提供的判断因素来确定被告的实际刑罚。
三、应用和影响1. 司法公正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应用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的准则和标准,法官在判决时不再完全依赖个人的主观判断,从而减少了不公正的可能性。
2. 刑罚的合理性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应用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
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避免了过度惩罚或过轻判决的情况。
3. 判决的一致性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应用确保了判决的一致性。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概况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许多国家惩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奖惩机制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
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2. 国外典型做法
(1) 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普遍实行减刑和假释制度。
联邦法规定,在狱中表现良好的囚犯可获减刑,并有资格获得假释。
各州虽制度不尽相同,但大体遵循类似原则。
(2) 英国:英国法律规定,判处1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接受风险评估,表现良好者可获假释。
近年英国不断改革,提高假释门槛。
(3) 德国:德国对重罪实行"假释准备令",允许罪犯在刑满前有限期内留在监狱外过渡性生活,为正式假释做准备。
3. 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减刑、假释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细则,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减刑假释前应当对罪犯进行全面评估,防
范重新犯罪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
(3) 注重教育矫正和社区帮扶。
除惩戒外,更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减刑假释人员的社区融入。
减刑假释制度是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正合理的实施对于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亟需汲取国外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
中美现行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刑 没有现 实 危 险宣 告缓刑 的犯 罪 军人 , 许其 戴罪立 功 , 有立 允 确
功表 现 时 , 以撤 消 原判刑 罚 , 以犯 罪论 处 。这 一规 定在 刑法 可 不
缓刑 有着悠 久 的历史 , 文 中 的缓刑 (rbt n -词来 源于 理论 中被 成 为特 别缓 刑 。 我 国的缓刑 适用 过程 中 , 英 poa o ) i 在 累犯和 危害 拉 丁文“ rbf ”指 的是 : 同意 进行 的考 验 ) po ao ( i 经 。在 美 国, 缓刑 是 国家 安全 罪 , 照刑 法规 定是不 能适 用缓刑 的 。 依 社 区矫正 (o mu i-aecr c os方 式之 一 , cm nt bsdor t n) y ei 也被 称为 社区 三 、 刑 的适 用 程序 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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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现行 缓刑制度 比较研究
江 朔
摘 要 缓刑是在判决时, 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 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 度 。其是 西 方刑罚人 道 主 义原则 在刑 罚执 行 制度上 的具 体体 现 , 罪行较 轻 宣告 缓刑 后 而无再犯 之虞 的 罪犯适 用缓 刑 , 对 不 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 矫正其人身危险性 , 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 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 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
刑“ 偶犯” 延缓刑 罚执行 的可 能性 , 其有 机会 在较长 的缓刑 考验 认 为暂 缓执 行 原判 刑 罚, 使 确实 不致再 危害 社会 的 , 定一定 的考 规 期中, 以其 良好 的表 现使 得所 判处 的刑 罚 实际 上不 再被执 行 ; 只 验期, 在考验 . 作 、 8工 居住 地变 更 向缓刑 官报 告 : . 付缓 刑 费用 9支 或最 近所 犯 罪行 的严 重 性及其 犯 罪前 科记 录等 等给 予考 量 。案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刑法的定义、刑事责任、刑罚与重刑、以及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等方面,比较国内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的定义是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有明显的异同。
在西方国家,刑法被定义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规范。
而在中国,刑法被定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及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对于刑法定义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为核心。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执行刑罚的前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刑事责任都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的适用上,中外刑法制度存在一些异同之处。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刑法倾向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心理和行为的评价,即强调主观过错的程度。
而在中国,刑法更注重对事实的分析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即注重客观方面的评价。
这种差异体现出中外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重点不同。
三、刑罚与重刑对于刑法制度而言,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方式也是重要的比较对象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中,刑罚与重刑的设置与执行方式有所差异。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中外刑法制度都设有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刑罚。
然而,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上,中外制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中国,死刑通常通过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死刑通常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执行。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死刑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采取了废除死刑或者停止执行的立法措施。
这些差异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刑罚执行过程及刑罚本身有不同的理念和态度。
四、对待特定犯罪行为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我们也可以关注不同国家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管理方式。
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采取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
美国量刑指南

美国量刑指南
《美国量刑指南》
哎呀呀,说起美国量刑指南啊,我就想到之前看到的一个事儿。
有一次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说有个家伙在超市偷了一块巧克力。
就这么一块小小的巧克力啊,你猜怎么着?警察居然来了,还把他给带走了。
后来才知道,按照美国量刑指南,就算是这么小的一个盗窃行为,那也得按照规定来处理呀。
这可把我给惊到了,我就想啊,这要是在咱这儿,可能批评教育一下也就算了,毕竟只是一块巧克力嘛。
可在美国,那可不行,人家有那一套严格的量刑标准呢。
就为了这么个小事情,得走一堆程序,什么调查啊,审判啊,搞得特别复杂。
我就琢磨着,这美国量刑指南也真是够厉害的哈,一点点小事情都不放过。
不过想想也是有道理的,要是没有个明确的标准,那不乱套了嘛。
就像咱平时做事也得有个规矩不是。
哎呀,总之呢,通过这个偷巧克力的事儿,我是实实在在感受到了美国量刑指南的厉害呀,真的是一点都不含糊呢。
这也让我明白,不管在哪里,都得有个准则来规范大家的行为,这样社会才能更有秩序呀。
嘿嘿,这就是我对美国量刑指南的一点小感受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介绍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
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
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
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
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
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
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
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
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
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
哎呀呀,说起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啊,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东西呢!就好像我们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规则,告诉我们该怎么做才好。
我记得有一次啊,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关于美国法庭审判的节目。
那个罪犯站在法庭上,法官就拿着那本厚厚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在那看啊看。
我就在想,这指南里面到底都写了些啥呀?是不是规定了偷一块面包要判几年,抢个银行又得判多久之类的。
然后呢,法官就开始根据这个指南来量刑了。
我看着那罪犯的表情,一会儿紧张,一会儿又好像在祈祷着什么。
感觉他心里肯定在嘀咕,这指南可千万别判我太重啦!就好像我们小时候考试,特别担心考不好被爸妈骂一样。
你说这量刑指南啊,它就像是一个大尺子,去衡量一个人的过错到底有多大,然后给出一个合适的惩罚。
不过呢,有时候我也在想,这尺子会不会也有不太准确的时候呀,毕竟人跟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嘛。
总之啊,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就是这么个神奇的存在,它在那里规范着美国的司法量刑,让一切都显得有章可循。
虽然离我们的生活有点远,但想想还挺有意思的呢!嘿嘿。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犯罪案件欧洲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欧洲法律体系在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独特的特色,其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渐发展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体系。
在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欧洲各国法律体系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本文将简要概述欧洲法律在犯罪案件处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欧洲犯罪案件法律体系概述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明确性。
在犯罪案件处理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且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2)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除非经过法庭审理证明其有罪。
(3)证据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2. 欧洲普通法系欧洲普通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实践性。
在犯罪案件处理上,欧洲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以下原则:(1)公正审判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2)辩护权原则: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3)公开审判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欧洲犯罪案件处理程序1. 起诉在欧洲各国,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通常从起诉开始。
起诉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查取证在起诉后,法院会指派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手段收集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3. 审判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法院将案件提交法庭审判。
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一审是案件的基本审判程序,二审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异议的案件。
4. 执行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四、欧洲犯罪案件法律特点1. 重视人权保障欧洲各国法律体系在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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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
关键词: 量刑建议/提出主体/提出根据/约束效力
内容提要: 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
英国没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由缓刑官提出。
美国设科刑前的调查制度,缓刑官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通常都被法官采纳。
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但不享有起诉决定权,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具体的量刑建议。
德国检察官非诉讼之当事人,而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或不利于被告的具体的量刑建议。
俄罗斯检察官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但不得提出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并且“所提措辞建议对法庭没有约束力”。
不同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共性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
共性与差异并存是对该制度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量刑建议”源自西方,在我国属于“新概念”。
当这个“新概念”被发现之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甚至象当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地惊喜,并着手积极的尝试探讨。
①对此,我国刑诉法学界也反响热烈,对根植于西方的这项制度展开了广泛的讨论,②抛洒出大量的介绍文章和论述文章。
而畅游其中,笔者深感对于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有进行再考察之必要。
为增强对该制度的认识,本文仍以介绍为主,兼以比较。
量刑建议有助于被告方作出量刑辩护,有助于法官准确量刑。
在此意
义上,量刑建议制度具有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功能。
西方国家早期的刑事诉讼不重视保护被告人人权的价值,被告人属于诉讼之客体,无权利可言,因此,早期的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没有量刑建议制度。
近代西方的启蒙主义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之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逐步注重人权保护问题,量刑建议制度才在两大法系国家相继建立起来。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判例法和成文法没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明确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和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
在美国,1945年起草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该条同时规定了量刑建议制度。
美国法史学家劳伦斯·M·费里德曼认为,“本义上的辩诉交易至少于100多年前就在美国出现了”。
③ 20世纪60年代以前,辩诉交易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小秘密”(little secret)不为美国民众所知晓。
60年代后期,美国学术界开始关注辩诉交易问题,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0世纪70年代,辩诉交易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同,④同时在判例法上取得合法地位,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随之取得合法地位。
可以肯定地说,“量刑建议”(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经常提及和讨论的概念,而作为一项制度,其起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却较为晚近。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在量刑建议制度上,这两个有代
表性的国家又有着迥然的差别。
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检察官是否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问题。
(一)英国
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也是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刑事诉讼的源头国家。
在19世纪以前,英国奉行“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自由主义,⑤刑事指控主要是由犯罪被害人承担,治安法官可以为被害人调查犯罪签发搜查证或提供其它帮助。
19世纪以后,警察机关逐渐担负起侦查犯罪和起诉罪犯的双重职责。
⑥当时的英国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检察制度,尽管于1879年建立了“公诉长官制度”(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但公诉长官只就刑事案件的起诉制定规范意见,提供法律指导,而不亲自施行公诉。
⑦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保留被害人私诉方式同时,通常由警察作出决定,再由警察聘请事务律师(solicitor)、由事务律师委托一名出庭律师(barrister)作为控方律师代理进行。
警察与律师的关系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对于警察委托的起诉事项,即便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有不同意见,也必须依约执行。
控方律师可以提出某项罪名的指控,也可以在量刑程序中提出被告人的前科等量刑资料,而不得就具体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量刑被看成是法官的专有职权。
量刑上的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自1985年建立起王室检察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由王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制度。
原来的“公诉长官”成为王室检察院的总检察长(DPP)。
王室检察官取代了原来的出庭律师,在法庭上亲自施行公诉,并参与量刑程序。
在量刑程序中,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