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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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政策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的形成和实践上.这种理论同剩余型模式与制度型模式的区别在于,它促进了"生产性的"、有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干预.发展型社会政策结合经济议题,力图通过协调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来改善所有人的福利.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若干实际的社会投资策略和资产建设策略,实现社会政策从以消费和再分配为导向的服务转向提高受助者能力、扩大经济参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干预方法,这使发展型社会政策明显有别于福利领域的其他方法.中国正力图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处于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改革的反思时期,社会政策的作用凸现.怎样在"社会转型"与"全球化"双重叠加的背景下,发挥社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是当今中国面临的重点政策议题.发展型社会政策对中国的启示意义是:

(1)要重新重视和确立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主导角色;

(2)在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安排上要具备长远性、战略性眼光.

社会保障在西方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件由来已久的事情,但它在西方国家所释放出的能量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把整个社会经济比做一艘乘风破浪的舰船,社会保障就是遭遇风暴时的避风港,它消除了人们处于不确定社会中的恐惧,减少了社会成员面临的种种风险。可以认为,西方国家发达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最近几十年以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

市场经济的补充与法治精神的体现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在英、法、瑞典、加拿大等国家中得到正式确立与发展。各国相继以社会保障形式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缓和随工业化的发展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一贯扮演的角色,其实就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结果的合理修正,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

西方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历程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1881年德国首次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开了世界各国通过法律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随后颁布了《事故保险法》、《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职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样,瑞典、法、英、美、加、日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无不伴随着大量详细的社会保障法规的颁布与实施,这成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一大特色。

“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

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不同而异。但不外忽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在国民遭遇疾病、受伤、生育、死亡、年老、残废、失业等情况,造成收入中断或丧失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帮助以保障其生活来源的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保障制度,它是在个人与雇主缴费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支持运作的,带有国家强制性。其中社会保险的四大支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故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部分。以瑞典为例,它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1994年支出能够占到当年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86%,其核心地位可见一斑。

社会救济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提供的保障制度,一般由财政拨款。具体的救济

标准随各国的生活水平不同而异。各国对于社会救济的项目及领受的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如日本规定大城市一个4口之家的救济标准是每月14.3345万日元,这样受救济家庭的生活标准可以达到普通家庭消费支出的60%。而且领受社会救济的人和服刑者一般不能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是保证社会成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设施与服务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住房、医疗与教育等方面。也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福利补助与休假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是高福利国家。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服务对象相对较窄。例如农民最初就没有被列入社会保险范围内,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这一职业不需要国家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走向完善,所服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目前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已扩大到全体国民。以日本为例,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制度”(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奠定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基础。这也是继北欧诸国之后,世界上第12个建立“全民皆年金”的国家。又如法国,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既有覆盖80%人群的“共同制度”,又有农业人口、国营铁路工人、银行职员、海员、矿工、神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务员等20多个特殊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主要是西北欧国家,相继宣布自己已经建成了针对本国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虽然这种说法不免含有夸大之处,但足以表明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广泛地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中去,涉及到的项目也几乎是无所不包。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从总体来看,各国社会保障资金基本来自雇主、雇员、财政三方。各个具体项目的资金来源又依各国具体情况而异。例如法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财政补贴,其他特种税和利息收入。而美国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雇员和雇主共同交纳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美国财政收入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源。此外,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还从一般税收中划出一块用于社会保障项目。一般情况下,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方面的开支主要从政府的一般税收中安排。这种缴费方式,调动了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面的积极性,

各国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普遍承担以下职责:1、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支持。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拨款。例如1997年德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约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地25%。2、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德国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比例,该比例一年一定,费率的制定经测算后须提交由财政部和劳工部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3、采用灵活的财税政策促进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进行调控监督。例如瑞典把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同时把社会保障收入纳入社会和议会监督范围,这些措施的推行,既全面、准确体现政府对社会保障所做的贡献,又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避免被挤占和挪用。

“福利社会”带来的烦恼

西方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但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在一些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支出过于庞大,加重了财政负担。

高福利政策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出现了巨额财政赤字,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例如1992—1995年,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出现2300多亿法郎的赤字,1996年又有500多亿法郎的亏空。如不设法解决这个缺口,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将无法继续运转。

其次,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少数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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