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西安市黑河引水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运行后灌区地下水位及土壤次生盐渍化分析[J], 张新寿
2.黑河引水--构筑西安发展生命线--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J], 王辛石;彭祥;姚艺泓
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J], ;
4.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J], 薛银花
5.西安市引汉济渭与黑河引水工程多水源联合调配模拟 [J], 刘玒玒;李伟红;赵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2x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202x年8月15日(xx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2x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管控制度

西安市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管控制度
为加强对西安市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管理,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稳定和生态安全,保护水生态资源,确保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本管控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控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河湖水生态保护区。
三、管控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河湖水生态监测系统,定期对河湖水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严格控制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排放,禁止非法排放废水和废气;
(三)加强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和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四)加强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植被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五)促进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进行监管和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测标准。
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的认识和意识。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管控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求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
六、附则
本管控制度由环保部门制定和修订,经过相应的程序后正式实施。
其中细则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予以实施。
同时,本管控制度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市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6日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黑河水源地水质,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河水源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目标(一)工作原则。
1.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2.库区供水安全原则;3.统筹规划与分段实施原则;4.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5年底,通过库区水质改善工程、建设区域小型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清运等工程措施和加强水源地监管等管理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和减缓水质异常现象的发生。
2.远期目标:到2020年底,通过生态移民与生态修复、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等措施,力争水库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任务分解(一)近期水质保护措施。
1.工程措施(1)库区打捞清运。
组建打捞、清运队伍,对库区600米高程以下水体表面及沿岸枯枝、落叶、垃圾等漂浮物进行打捞、收集并外运。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2)修建拦污索、拦渣坝。
加快在库尾修建拦污索、拦渣坝的前期论证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有效拦截汛期漂浮物和上游泥沙,减少汛期冲入水库淤泥量。
(牵头单位:西安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3)工程措施改善水质。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黑河引水工程概要

黑河引水工程概要及其对周边地区水资源利用的作用摘要:本文介绍了黑河引水工程的概况及其对水资源的利用,事实表明,黑河引水工程是一项跨流域引水、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并且每年给西安市提供的水资源相当于三个“西湖”,水质达到国家饮用地表水二级标准,而且黑河水库不仅为西安市黑河引工水程提供主水源而且每年可灌溉37万亩农田,年发电7308万度。
关键词:黑河水库;黑河引水工程;水资源一.黑河水库及黑河引水工程的简要介绍黑河水库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秦岭山中,重力堆石坝坝顶设计高程600 m,水库坝高130米,蓄水水位高程594 m,水库面积4.55平方公里,总库容2亿立方米。
周至县的黑河发源于太白山的二爷海,于终南镇老堡子村流入渭河。
黑河引水工程是一项跨流域引水、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黑河引水工程是以西安市城市供水为主,兼有农业灌溉、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
黑河引水工程是以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
可从根本上改善西安城市用水难问题的黑河引水工程,日前二期建设的水库大坝筑高已达第二拦洪高程。
二.黑河引水工程概况黑河引水工程是以拟建的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已建成的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最远引水距离143km,工程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向西安市供水4.0亿t,日供水规模110万t,相当于西安市现有供水能力的1.6倍。
这项工程建成后,将有效缓解西安用水紧张,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西安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城市之一,由于近年来西部地区持续干旱程度的增加,以及城市发展对水的需求的增加,一段时间内西安曾出现严重的水荒现象。
供水紧张已成为多年来制约这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黑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秦岭深处。
1987年西安市启动黑河引水一期工程,已建成输水管道86公里,城市配水管网56公里,日净水60万立方米的水厂一座,先后将包括黑河径流在内的西安周边五大地表水源引入城市,初步缓解了西安水荒问题。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薛银花
【期刊名称】《陕西水利》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西安黑河引水工程由五部分组成:一是金盆水利枢纽,二是输水渠道,三是曲江水厂,四是城市配水管网,五是农田灌溉工程。
当前,金盆水利枢纽工程由黑河指挥部负责,向西安市供水的输水暗渠由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负责管理。
近日,记者赴管理处和输水沿线进行了采访。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薛银花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为学生撑起一片蓝天——记黑河市第3中学教师徐文平 [J], 牛小源
2.丹心一片系水情--记昌乐县水利局总工程师石德成 [J], 李平;张守生;高凤喈
3.黑河引水--构筑西安发展生命线--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J], 王辛石;彭祥;姚艺泓
4.黑河引水渠道工程历年投资上涨原因剖析 [J], 张长印
5.一片丹心育桃李——记黑河市第五小学教师尹丽红 [J], 张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2005年07月09日10:29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
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黑河引水管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黑河引水管渠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坏有关永久性识别标志、排气孔、通信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从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对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抢修。
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造成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阻碍引水管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