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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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
的住宅(该住宅业主
为)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项目。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该证明由住宅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服务)该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