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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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济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9日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我市商业品牌首店和连锁经营企业发展,打造消费提质升级“新引擎”,推进国家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实现到2021年商业品牌首店每年增加100家,全市连锁经营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其中总部在济南的规模连锁企业达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1500个以上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发展商业品牌首店(一)加快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建设。

1.对在我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20万元。

2.对在我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0万元。

3.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

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一)房屋所有权证;(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人在道路、广场、景点等地点使用专用的摊位、亭体、流动房(车)的,提交城管执法等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使用的证明文件,作为合法使用证明.第七条申请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住所承诺书

住所承诺书

住所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
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
(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济政办字〔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规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活动。

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职责,厘清部门间涉企行政检查的权力边界。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1年1月13日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暖、供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济政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设立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开办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3.取消机动车辆交易验证的管理职责。

4.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监督济南火车站、机场市场秩序及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下放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的职责下放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增加和承接的职责。

1.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2.增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职责。

3.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

3.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鲁工商企规字[2015]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鲁工商企规字〔2015〕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登记管辖,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公司登记机关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公司登记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宽进严管、简政放权、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改革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理清监管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准入,营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股东(发起人,下同)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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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

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一)房屋所有权证;(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在道路、广场、景点等地点使用专用的摊位、亭体、流动房(车)的,提交城管执法等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使用的证明文件,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转租房屋的,需取得产权人同意。

租赁军队、武警房屋的,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应当另行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在住改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区或开发区)域内的(包括对外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生产、加工车间和仓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除外。

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区或开发区)域内或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本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备案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或者终止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动(撤销)备案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目内加注“(经营场所:具体地址)”,换发相应数量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可适当简化,不标注市、县(区)行政区划。

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允许将能够物理分割的区域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但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利用物理分割区域或集中办公区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租用物理分割区域或集中办公区开办企业的,凭与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

第十二条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凭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合同(协议)和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住所后加注“(由××托管)”。

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济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4.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附件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局:(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附件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附件4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六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3、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5、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6、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7、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8、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9、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0、其他约定:。

第九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11、其它约定:。

第十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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