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及改善办法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及改善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税收征管的新挑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度,并提出改善的办法。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度1. 跨境交易难以监管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实体店面的地域限制,使得跨境交易成为可能。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和税收体系的差异,跨境交易的监管变得异常困难。
税收征管部门需要面临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差异、国际合作的难题以及税收信息的共享等问题。
2. 税收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其征管难度较高,使得税收漏税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很难准确掌握交易数据,征管部门容易遗漏一些交易或者无法追踪其中的纳税义务人。
另一方面,一些电商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和业务模式来规避税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漏税的难度。
3. 征管技术和人员素质不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还包括征管技术和人员素质的不足。
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速度快,征管技术滞后,导致难以及时应对新型电商模式和技术手段的税收风险。
同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以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求。
二、改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办法1.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为了解决跨境交易的难题,各国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和税收信息的共享。
通过建立跨国信息交换平台和加强信息技术合作,可以实现对跨境电商交易数据的共享和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税收漏税现象。
2. 加强征管技术建设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要与时俱进,积极应对新的电商模式和技术手段。
征管部门应加大技术投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征管系统和工具,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的能力,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风险。
3. 提升征管人员素质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需要提升征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电商发展趋势和税收政策,提高解决问题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影响及对策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影响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它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交易信息难以准确核实,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真实的交易数据。
而且,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轻易地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开展业务,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导致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大大增加。
其次,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由于税收征管的困难,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存在漏税、逃税的现象。
一些小型电商企业可能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者故意隐瞒交易收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也较为突出,例如一些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我国,可能规避了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再者,传统税收制度受到冲击。
现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实体经济设计的,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
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有效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也面临困境。
针对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日益频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防止税收利益的流失。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1. 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务活动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上进行。
然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政府和税务机构。
相比传统实体商务,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2.1 跨境交易征税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跨境交易变得日益普遍,但跨境交易征税却变得复杂起来。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位于海外,使得税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征税。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征税政策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征税难度增加。
2.2 消费税问题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商品和服务很多,但消费税征收的方式和标准却存在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跨越国界,征收消费税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对于海外购物和境外购买的情况。
对于消费税的合理征收,需要各国政府间的合作和协调。
2.3 数据和隐私保护在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需要获取和处理大量的数据。
然而,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税务机构需要确保在征税过程中,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确保税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3.1 加强国际合作面对电子商务跨境交易征税问题,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政府和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跨国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电子商务征税难题。
同时,各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标准,降低征税困难。
3.2 推动跨境税收协议为了解决跨境交易征税问题,各国可以推动制定跨境税收协议。
这些协议可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义务和责任,确保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相关税法征税。
同时,协议还可以规定税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跨境交易的监管和征税。
3.3 利用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税务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和识别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的交易数据,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有效监管。
同时,税务机构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来预测和分析电子商务行业的趋势和变化,更好地制定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国家税收政策也逐渐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
然而,电子商务征税仍然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困难1. 定位困难在传统商业模式中,企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范围相对固定,便于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征税义务。
然而,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跨境特点,很难准确确定销售地点和所得税的归属地。
这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2. 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通过网络进行,很难准确获取交易信息和相关数据。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实体交易凭证和发票等方式记录销售和购买的细节。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动很快,不易跟踪和核实。
这给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跨境征税困难电子商务具有跨境交易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服务到全球任何地方。
然而,跨境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征税难度极大。
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和征收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款,导致税收流失。
二、对策1. 建立统一征税规则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困难,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统一的征税规则。
各国税收政策应协调一致,通过互相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和有效征收。
2.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跟踪和核实电子商务交易信息。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建立合作机制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需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境征税难题。
国际税收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可以合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流和合作,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4. 强化合规意识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合规征税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在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一)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一)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在诸多方面提出了挑战,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均提出了自己的对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新体制并在国际税收的新格局中拥有相称的地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对策电子商务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以互联网为载体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一种全新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给企业和其客户提供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
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获得全球范围的各类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过程,实现瞬间交易。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全球统一的电子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传统的有形国界被打破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
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
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建议(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建议(一)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尤其是Internet的普及应用,作为未来信息社会商务活动主要形式的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发展。
短短几年时间,电子商务的各种形式,如电子商务。
网上股票交易、网上银行等都从无到有,飞速的发展起来。
根据美国商务部名为《新光的数字经济》的报告,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额预计将突破3000亿美元。
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将对未来的全球经济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新的形式带来了新问题,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给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以传统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如何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否发挥好自身的职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讨论。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依托电脑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广告商、中间商等有关各方的行为总和。
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商务信息都是数字化的,在网上以比特流的形式传播。
传统的帐册凭证不复存在。
(二)庞大的市场和潜在消费者群。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电脑网络。
据统计,到1997年底,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与互联网相联,网上估计有2500多万个数据库和9000多万用户,并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而且80%以上的网站已经商业化。
(三)高度自主。
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作为成长迅速的最新信息技术产物,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
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波及的税收问题从电子商务的实质内容来看,它应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性的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与对策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加快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2000年达到3770亿美元,2001年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200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
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流动的重要部分。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困难。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了冲击。
(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
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
(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
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征税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税收征管难点突出。
针对这些难点,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问题,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1. 税收征管难点:纳税主体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多样化,其中包括网店、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公司等各式各样的主体。
与传统企业不同,电子商务往往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因此纳税主体的界定变得十分困难。
征税部门难以准确追踪并确保所有纳税主体的税收合规性。
2. 税收征管难点:隐形经济电子商务往往以虚拟的形式进行交易,很难像实体店那样通过实物库存等进行监管,这为隐形经济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一些电子商务交易往往容易逃避税收的征收,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
3. 税收征管难点:跨境税收纠纷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跨境交易日益频繁,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存在难度。
跨境电商企业往往会利用国际税收体系的漏洞,逃避应缴纳的税费。
4. 税收征管难点:技术手段不足电子商务的核心是网络技术,然而当前税收征管中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很难实时、全面地跟踪和监控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无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变化和复杂性。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1. 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针对纳税主体不确定性的问题,征税部门应该与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纳税主体的监管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提高电子商务征税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加强税收侦查和税收稽查为应对隐形经济问题,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的税收侦查系统,提高查控效率和准确率,及时发现和纠正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偷漏税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3. 推进国际合作,加强跨境税收信息交换针对跨境税收纠纷,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主动推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加强对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征税监管,避免税收漏洞,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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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一)
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税务登记、税收征管等提出了挑战。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根据本国具体的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措施。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通过一组电子工具(如EDI、电子邮件、文件传输、BBS、智能卡等)实现商务交换的全过程,是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的商务模式。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因此,如何制定出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
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
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
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
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
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
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
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
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
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
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
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
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
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
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
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
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
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
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
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
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政府还没有哪国明确规定开征电子商务税,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初级阶段,各国政府对这一商业形式还持鼓励的态度。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提出了三项原则:即保持税收中性,尽量适用现行的税收原则,解决办法应具有灵活适用性。
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家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更改,但应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非歧视税收政策: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征税。
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net宣布为免税区。
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
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交税。
但按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决议和2001年美国众议院的决定,禁止各州在8年内对电子商务活动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