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法律风险防控

专利法律风险防控在当前知识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专利权的行使不仅需要有良好的专利策略,还需要进行专利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将从专利风险的来源、专利法律风险的类型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以帮助企业合理制定专利策略,降低专利法律风险。
一、专利风险的来源专利风险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1 侵权诉讼风险:专利权利人因侵犯其专利权而对侵权方提起诉讼,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旦卷入专利诉讼,不仅可能导致巨额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2 无效宣告风险:他人对已获得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导致专利的无效,进而削弱专利权益。
1.3 质权纠纷风险:专利权出质给他人时,如果出质人倒闭或违约,专利权的归属和权益保护可能面临风险。
1.4 国际专利侵权风险:跨国企业常常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专利侵权风险,涉及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增加了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专利法律风险的类型根据专利的法律保护体系,专利法律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2.1 侵权风险:他人对企业拥有的专利权进行侵犯,以生产、销售、使用等方式侵犯专利权。
2.2 无效风险:他人对企业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从而使专利失效。
2.3 反诉风险:专利权人诉讼他人涉嫌侵权,结果反被侵权方主张专利无效、权利人不是专利权利人等反诉,使专利权人面临被动局面。
2.4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泄露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从而被他人获取并利用,导致企业技术优势丧失。
三、专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专利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3.1 建立专利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应建立专利风险防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专利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和相应流程。
3.2 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对专利的认识与管理,培养员工专利保护意识,确保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3.3 定期进行专利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评估专利风险,分析和预测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专利战略之釜底抽薪

专利权 的无效宣告程序 , 是指被授予 的专 利权 因其不符合 然 已经“ 以使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 ” 却仍然制定 了慎 足 了, 专利法 的规定 , 由专利 复审委 员会根据有个单位或个 人请求通 密的诉讼计划 。在管辖权争夺这一回合 中占了先机 的双环 , 紧 过行政审查程序宣告其为无效的程序 。我 国《 专利 法》 规定 : 满 接着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本 田 c — R V外观专 足下列任何一条 即可宣告其专利无效 :() 于现 有技术使专 利权无效 的审查请求 , 1基 请求 0 3 9 2 . 1 15 3 9号整车外观 设计 专利 ,
利” 产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设计专利 , 由于不对其进 程 中 , 利 人 可 以 申请 临 时 禁令 , 权 即使 专 利 被 宣 告 无 效 , 时 禁 临
行 实质 性 审 查 , 不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情 况 下 而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令 仍 然 可 以把 被 告 人 拖 垮 。 在
一
- 济与法 经
专 利战 略之 釜底 抽 薪
姚 瑶
( 上海大学法学 院, 上海 2 0 4 ) 04 4
【 摘
要】‘ ‘ 釜底抽薪” 即宣告专利无效制度 。首先介绍 了专 利无效制度 的特点 , , 然后从企 业角度 分析 了这一制度 的使 用情
况, 以及使 用过程 中应注意的有 关事项 , 最后 阐述 了“ 釜底抽薪” 这一制度 的弊端。
的可 能 性 更 大 。
( 企业运用专利无效制度应 注意 的事项 三) 1企业要增强运用专利无效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企业要 .
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机会 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 ,
必须建立一种制度, 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 的发 明创造被授 予 明 白设立专利权 无效宣告程序 的 目的, 正是为 了纠正本不应授 专利权 , 以免损害 国家和社会公众 的利益 。这一制度是通过 在 权 , 被 授 予 了专 利 权 的 现 象 , 保 证 专 利 法 的 正 确 执 行 和 维 却 以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0科技 与法制 o
S I N E&T C N L G N O M TO CE C E H O O YIF R A I N
21 年 00
第 2 期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陈秀 英 ( 山东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00 ) 5 1 0
【 摘 要 】 利 权 无 效 宣 告作 为 我 国专 利 制 度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历 了 了一 个 逐 渐发 展 完善 的 过 程 , 国专 利 法 中 曾 经规 定过 专 利 授 权 专 经 我 异 议 和 专 利 权撤 销 两 项制 度 , 深入 分 析 专利 权 无 效 宣告 、 利 授 权 异 议 及 专 利 权 撤 销 的 关 系有 利 于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善 我 国的 专 利 制 度 。 专 【 键 词 】 利权 ; 利权 无 效 宣告 ; 关 专 专 专利 授 权 异 议 ; 利 权 撤 销 专
1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各 国 设 立 专 利 授 权 前 的 异议 程 序 , 要 目的 是 给 广 大 社 会 公 众 一 主 个提异议的机会 , 帮助专利局及时发现问题 , 免发生错误授权 , 以 以 从
专 利 权 的无 效 宣 告 是 指 被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 , 而 保 证 所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质 量 。基 于 这样 的 出 发 点 是 很 好 的 . 且 从 法 而 而 由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请 求 通 过 行 政 审查 程 序 理 上 讲 , 授 权 前 设 立 异 议 程 序 也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但 是 从 中国 专 利 局 在 宣 告 其 为 无 效 。 _这 在 我 国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均 有 详 细 的规 定 , 】 的 审 查 实 践 看 ,授 权 前 异 议 的 提 出 一般 只 占审 查 后 公 布 总量 的 1 %左 其 中 专利 法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自 右 , 样 一 来 , 它 9 % 的 经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也 都 要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异 这 其 9 之 日起 ,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的有 关 规 任 议 期 才 能 授 权 。 而 且 有 时 候 , 害关 系 人故 意 利 用 异 议 程 序 拖 延 一 项 利 定 的 , 以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利 无 效 。 此 看 , 国 的 专 利 可 由 我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授 权 , 质上 也 就缩 短 了权 利 人 所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实 权 无 效 宣 告 具 有 以 下 四个 特 点 : 的 期 间 , 害 了 专 利权 人 的利 益 , 不 符 合 专利 法 的宗 旨 , 以 大 多 数 损 也 所 11 必 须 由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 从 法 律 规 定 看 . 申请 人 可 以 是 “ 何 . 此 任 国 家 及 学 者 都 倾 向 于 取 消授 权 前 的异 议 程 序 , 而用 相 关 的 其 他措 施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这 包 括 法 人 、 法人 单 位 组 织 及 自然 人 。但 在 司法 实 , 非 救 济 错 误 授 权 带来 的 问题 , 中我 国 已取 消 此 程 序 。 其 践 中往 往 是 与 要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21 .. 专利 授 权 后 的异 议 2 出 申请 。 专 利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指 在 国 家 有 关 专 利 机 关 作 出 授 予 某 项 专 利 1 必 须 是 在 国务 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提 出 。 这 是 . 2 权之后, 有关 异议 申请 人 认 为 授 权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在 一定 期 间 对 申请 人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 时 间 限制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任 何 时 公 内 依 据 法 定 的理 由 向有 关 专 利 机 关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专 利 机 关 予 以裁 间 , 至 是 专 利 权 终 止 失 效 后 申请 人 仍 可 提 出 申 请 . 是 在 授 权 公 告 甚 但 决 。对 于授 权 后 的异 议 程 序 只有 少 数 国 家 采 用 , 且 也 面 临着 修 改 完 而 之 前 则 不 可 以 , 为 授 权 前 并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 就 根 本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因 也 善、 至是用其他救济程序代替 。 甚 的无 效 问 题 。 《 洲专利公约 》 九十九条 之() 定 : 欧 第 1规 自公 布 授 予 专 利 之 日起 1 必 须 是 向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这 是对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受 理 机 . 3 9个 月 内 , 何 人 均 可 以 通 知 欧 洲 专 利 局 , 其 所 授 予 的欧 洲 专 利 提 任 对 关 的 限 定 , 就 是 说 申 请 人 只 能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请 , 不 能 也 而 出异 议 。在 其 后 的条 款 对 异 议 程 序 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果 异 议 成 立 如 向任 何 其他 机关 提 出无 效 宣 告 申请 。 那 么 就 应 当撤 销 该 专 利 授 权 ; 果 异 议 不 成 立 , 驳 回异 议 . 持 已授 如 则 维 1 . 申请 人 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理 由必 须 是 该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4 予 的专 利 权 。口 外 , 另 日本 专 利 法 第 一 一 三 条 也 规 定 : 任何 人 在 专 利 公 专 利 法 规 的规 定 。这 主要 是 指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实 体 法 规 定 , 于 对 告 登 出后 的 6个 月 内 , 可 以 以 专 利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为理 由 ( 体 都 具 专 利权 的授 予 仅 仅 不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的 . 可 以提 出无 效 宣 不 条 文 略 )向 专 利 厅 长 官 提 起 专利 异 议之 申诉 。 _ , 4 J 告请 求 。 由于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针 对 已 经 合法 存 在 的 专 利权 提 出 来 的 , 以 所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发布时间:2022-03-10T02:28:53.91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叶文婷通讯作者:杨雄文[导读] 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摘要: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优选方式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可以结合使用,以实现双重或多重保护。
关键词:专利优选方式最佳方式披露商业秘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第17条提出了具体实施的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它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其认为的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1985年起公布施行,第18条第1款第(八)项要求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实现发明创造的“最好方式”,1992年的第一次修改延续了85年细则的规定[2]。
1994年我国专利史上发生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为协调和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作出了第二次修改,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求详细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好方式”改为“优选方式”,至此确立了优选方式披露要求[3]。
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17条延续了该规则。
从本质上讲,优选方式的披露要求为对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诚信要求,实施它的成员旨在提高披露门槛,提升专利文献的质量以及专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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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
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
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
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
”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
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
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
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
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样,当专利权存在瑕疵的时候,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审议后将其宣告无效,从而使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比较于国外立法对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美国的专利权的规定中,他们的再审程序,即相对关系人可以单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局在收到申请的材料和证据后,即根据相关法案再作决议。
同时,负责专利权纠纷的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决议,这样的制度可以在苹果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体现,即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赔偿中,美国法院直接就其中一项专利宣告无效,减少了案件的赔偿数额。
而在德国,他们的立法规定,将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纠纷分离为两种不同的案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开处理,这种分离的制度也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中借鉴的地方,我国沿袭了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上共同之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意义由于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那样会导致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了对这种瑕疵的一种补救。
首先,如果某项专利权涉及的科技含量或者技术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专利审查就必须要求审查人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专利审查人员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研究或者一定造诣,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专业性达到该种水平程度,所以专利权在有缺陷的审查通过后得到授权是存在瑕疵的。
其次,由于在审查的文献检索内容方面的局限性,审查人员不能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得到有效的资料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条件下,必然有可能存在因资料的不完整而错将专利的审查通过,于是在没有完整的资料背景下授权的专利也是存在瑕疵的。
那么,如果相对关系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本来有瑕疵的专利技术时,就会导致侵权纠纷,但事实上,这种侵权是一种不真正侵权,侵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这样,无效宣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专利权的质量。
再其次,如果某项专利在得到授权时,没有被发现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时使得专利申请人得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也是会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撤销的。
最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上具有追溯力,使得某项专利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改变,具体表现在:1.如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被判赔偿专利权人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停止支付。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被许可人可以不用支付合同约定数额。
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保证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相对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告知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期限内作出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作答复的,被视为不反对。
如果专利权人作出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无效宣告进行口头审理,若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即被视为撤回请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不影响无效宣告程序的正常进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由三名复审员组成并主持无效宣告程序。
2.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便是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
专利权审查原则中的规定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因为同一理由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专利权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无效宣告的事由和证据,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
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不会对于申请人放弃的无效宣告事由和证据再次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的,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时不做出审查决定,直至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3)保密原则,即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复审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议之前,合议庭的任何人员不能将其观点告诉给双方任意当事人,也不得与任意当事人做交流。
(4)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审查的内容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和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明确之前,请求人可以在收回请求,同时无效宣告程序即刻结束,但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则不会影响审查决定的效力。
(5)依职权审查原则,如果必须,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对请求人没有提出的事由进行审查。
该原则是对请求原则的补充,由于请求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根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这样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
所以依职权审查原则很好地对请求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
根据相关法律对无效宣告审查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和视为未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条件包括:(1)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专利,不能成为申请无效宣告的对象。
(2)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不予受理。
(3)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节所规定的事由时,不予受理。
(4)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情形的,不予受理。
(5)在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后,该决定在到达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没有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判决无效宣告有效,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6)无效宣告申请人没有详细理由的,或者申请人不能说明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或者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关于无效宣告审查需要补正和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也在审查指南中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①(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1.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制下,我国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首先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再由司法机关的通过两级审理的司法手段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予以确认或发回重新审查。
具体来讲,在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想要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来使自己免受侵权赔偿,势必会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段。
首先,侵权人需要向专门机关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在专利权侵权这个民事诉讼就会中止,并且审查期限为6个月。
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再作出决定的时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通常为一至三年。
假如专利权持有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时,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对一审不服上诉至二审的审理期限又有两个月。
如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查,如此,上述程序就会再次重复,这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中的循环诉讼,循环诉讼直接延长了诉讼期限,漫长的程序反反复复,对本来就任务繁忙的专利权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更冗长更复杂的审理工作。
如此,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结果来看,最①《审查指南》,需要补正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视为未提出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并且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