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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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高一璟
【期刊名称】《商展经济》
【年(卷),期】2024()8
【摘要】生物医药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云南省重点培育的八个千亿级优势产业之一。

《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提出,要
大力推动昆明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把昆明、玉溪打造成为现代生物医药生产研
发的重要基地和集聚区。

作为云南的省会和中心城市,昆明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
亚开放的门户,具有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生物医药产业也是昆明最
具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

然而,昆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存在产业规模相对较小、
产业层次和集群化程度低、创新驱动能力不足、政策支撑不够、产业生态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本文建议通过聚焦强链补链,迈向生物医药产业价值链高端;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关键领域未来增长点;加大招引力度,开展梯次企业培育与引进;抓实人才培养,加强生物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顶层设计,加强产业园区建设配套;注重研发投入,持续加大生物医药资金支持力度等措施,加快推动昆明生物医药产业科学化、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本研究仅供参考。

【总页数】5页(P128-132)
【作者】高一璟
【作者单位】昆明市社会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F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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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办法》等要求,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6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胡燕琴*************。

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

通讯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厅大楼804室,650051。

附件: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
(第二批)清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11日附件
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
清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云财教〔2014〕45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455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2014年12月31日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云人社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7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精神,加大劳务品牌建设力度,严格培训、考核、评价、取证过程管理,杜绝“山寨”证书,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提升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我们调整了《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培训《目录》实施培训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2022年度职业培训(含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任务,并享受州(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财政资金、东西部合作资金等资金列支培训补贴的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需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工种(专业)实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劳务品牌培训支持力度围绕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培育产业技能人才和产业推广人才出发,优选培训对象,开展劳务品牌培训。

结合“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云南特色小吃”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种植、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导组织学员考取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专项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加强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养,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坚决杜绝“山寨”证书。

最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最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云南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精神,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育一批骨干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和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四)通过努力,到2015年,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和10个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使我省生物医药经济总量超过100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到460亿元,医药商业实现总销售收入440亿,农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

二、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产业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产业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推进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云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结构调整工作全局。

紧紧围绕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突破一些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企业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体制和政策保证。

把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努力实现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

继续着力改变工业支柱产业单一的局面,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云药监办〔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持续推进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扛牢主体责任。

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

药品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安全负责人)要深刻认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做到知责、明责、尽责,带头学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立并确保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的具体实践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云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一)发展成效“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持续打造八大重点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培育五个万亿级支柱产业和八个千亿级优势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我省重点培育的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政策环境日益优化,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营业收入从2015年的1241.09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2521.4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5.23%,增加值从2015年的365.87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731.4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4.86%,营业收入和增加值均实现翻番,逐步形成以疫苗为重点的生物技术药研发生产体系,以中成药、中药饮片、提取物、健康产品为特色的天然药物(中药民族药)全产业链发展体系。

2020年,全省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实现营业收入516.11亿元;生物医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595.92亿元;生物医药商贸业实现营业收入1409.42亿元。

规模以上医药制造业企业163家(其中营业收入超100亿元企业1家,10亿—100亿元企业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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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战略部署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20年1月22日。

联系电话:0871—*******(兼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邮编:650011附件: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月9日附件: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战略部署,规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相关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8〕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化学仿制药等重点方向,聚焦平台打造,支持聚集发展,鼓励社会投资,为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以及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属地、所属行业的原则,加强审核把关及实地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化服务指导,组织好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四条专项资金围绕《若干意见》内容,对我省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支持,具体包括:(一)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产地加工:在我省范围内开展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经科学鉴定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且有一定临床使用评价的项目。

实施主体按照道地中药材采收、贮存及趁鲜加工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我省道地药材产区建设的趁鲜加工的项目。

(二)生物医药生产建设、技术改造及产业配套:在我省新建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生产建设项目;中药饮片、中药(植物药)、以中药材(包含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生产建设项目;细胞产品制备中心、医疗器械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化学原料药、辅料、制药装备以及药用包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医药仓储物流、智能配送、流通追溯、在线交易等建设项目。

(三)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能力提升:我省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项目;组织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整合资源要素(包括产业促进、产教融合、服务功能平台)等项目。

(四)平台建设及科技研发: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国家级口岸药品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机构建设项目以及边境口岸中药材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在我省开展细胞产品、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化学药、新型疫苗、抗体药物、蛋白药物和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等新药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质量标准、炮制规范研究,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及中药大品种再评价以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项目。

(五)品种引进:从国内外引进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并在国内开展药品注册的项目。

(六)市场拓展及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我省生物医药企业组织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或国外注册,推进产品国际化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百姓购买”形式,组织开展生物疫苗惠民工程的项目;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互联网+中药+中医+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经营管理,构建医药健康新业态新模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委托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省内外企业委托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等委托业务。

(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等其他推进产业发展工作的项目。

本条款所列支持金额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1%。

(八)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

全省范围内各类主体开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支持内容的,通过“云南省生物医药(含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征集入库,入库项目经州(市)工信部门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

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和覆盖面,提高项目征集质量。

重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每月填报项目进度,进度滞后、没有按期推进实施的,清理出重点项目库。

未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六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一)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申报单位在环境评估、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财务审计、统计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根据重点项目库储备项目数量、质量、进度等内容,合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绩效目标的支持方向、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人大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和各类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资金安排标准、不予支持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州(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通知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工业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或“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补充完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州(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逐级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意见通过网络提交。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形成州(市)汇总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安排计划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核查,对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支持。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资金安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同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奖补单位、项目名称及建设简要内容、金额、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信息长期保留,便于社会各界随时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主体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省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对制约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平台建设、标准研究等内容,并由相关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承建的项目,可拨付部分启动资金。

启动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

(二)达到年度申报指南投资(投入)标准或进度要求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奖补资金金额,配比相应自筹资金,共同用于项目的后续投资(投入)。

(三)建成项目、研发成果、市场拓展等取得年度或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奖补资金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支;事业性科研机构获得的事后奖补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内容,具体项目由科研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自行拟定,立项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年度绩效目标分解到省级直属单位和各州(市)。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按照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进一步将绩效目标分解到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一同下达,项目实施主体围绕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分为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以州(市)为对象的绩效评价、包括省级直属单位在内的全省总体绩效评估三个评价层级。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采取同类项目州(市)交叉评价方式负责组织每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州(市)工信会同科技等部门按照交叉评价工作方案,对所负责评价区域内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供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

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若干意见》政策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后续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州(市)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拨付资金。

第六章项目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各州(市)工信、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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