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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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

(一)劳务工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

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二章企业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并于申请施工许可时附上细化方案的条款。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工实行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劳资管理员,负责对建筑工地人员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用工主体未按规定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居所在建筑工地宿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填报。参建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实名制采集信息内容包括:人员信息、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注册证书、工种、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签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身份证、实名卡、二维码等个人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自行选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实名制设备费用,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费中列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提供识别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实现门禁考勤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鼓励优先采用人脸、虹膜等成熟、高效、便捷的识别设备。

第十五条各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平台”对接。项目参建单位按该平台首页公布的程序直接进行登记注册,免费使用。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该项目管理员账户和密码。各项目应按要求采集、完善实名制信息并上传,并使用其他考勤、薪资、访客等功能。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精确考勤及其工资支付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工伤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不得聘用未经“三级”教育且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劳务工人。进入建筑工地的劳务工人上岗前需接受建筑安全岗前培训,上岗一个月内需通过初级安全教育考核。培训单位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地人员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实名制管理系统。

结合实名制管理开展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和建筑工人星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实名制管理系统设置工人工资拖欠预报警及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格信息进行管理。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对按规定禁止进入工地的非施工人员实行风险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工地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实名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银行、征信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各用工主体可以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授权权限,查询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

劳务工人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应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地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出勤率进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弄虚作假、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的工程项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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