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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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
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
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使市民用建筑符合市的气候条件、地理
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
量和技术水平,我局委托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完成了《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
年7月1日颁布试行。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
国土局。今后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
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省和
市现行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执行。试行期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
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
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1.总则………………………………………………………1
2.建筑………………………………………………………2
2.1一般规定…………………………………………2
2.2建筑设计…………………………………………4
2.3建筑分项设计……………………………………10
2.4汽车库……………………………………………17
2.5建筑防火设计……………………………………20
2.6建筑防水设计……………………………………22
2.7环保设计…………………………………………25
2.8节能设计…………………………………………25
2.9智能建筑设计……………………………………26
3.结构……………………………………………………28
3.1一般规定…………………………………………28
3.2结构选型…………………………………………29
3.3荷载………………………………………………30
3.斗计算软件及计算分析……………………………30
3.5地基与基础………………………………………32
3.6其它………………………………………………32
4.给水排水………………………………………………34
4.1给水………………………………………………34
4.2排水………………………………………………37
4.3室外给排水…………………………………………38
4.4消防…………………………………………………38
4.5其它…………………………………………………39
5.采暖通风与空调…………………………………………41
5.1室外。室空气计算参数及冷负荷估算指标……
…………………………………………41
5.2通风。空调系统及节能…………………………4 2
5.3空调设备的选型…………………………………44
5.4消声。隔震及环保………………………………45
5.5防排烟与通风……………………………………45
6.电气………………………………………………………47
6.1强电………………………………………………47
6.2弱电………………………………………………52
1总则
1.01为满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使市民用建筑符合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市民用建
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市民
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02市的民用建筑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对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国外及国其它省
市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可作为设计的参考。
1.03本规定解释权属市规划主管部门。
2建筑
2.1一般规定
2.1.1建筑设计方案应对其环境设计,平面功能。空间造型,结构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优选确定。
2.1.2综合设计
2.1.2.1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建筑专业应满足设备专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各种设备机房提供合适的位置和面积。2.1.2.2室外管道,支架等构筑物和室公共空间的风口,灯具及消火栓等布置,应由建筑师协调设备工程师进行设计。
2.1.3建筑物退红线
2.1.3.)地上建筑应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退足红线。如无规定时,按《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条执行。建筑退红
线原则上按建筑外围投影线计算。
2.1.3.2地下室退红线距离应满足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建筑物基础及基坑支护等方面的要求,且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5.2.2.4条的要求。
2.1.4建筑间距应满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1条和有关消防规的规定。
2.1,5民用建筑的室外空间设计应按《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作出详细的环境设计。
2.1.6总平面设计
2.1,6.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
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建筑设计未
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2.1.6.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围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2.1.6.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人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2.1.7可识别性设计
2.1.7.1民用建筑设计应突出场地的特性。功能的适用性以增强建筑和环境的可识别性,针对不同功场地和空间制约,进行建筑构思和环境设计,
以创造构思新颖,风格独特的建筑作品。
2.1.7.2住宅小区各组团的建筑设计既要统一也要变化,应在人口、日台、女儿墙等处以及体型和色调组合上加强可识别性设计。
2.1.8无障碍设计
2.1.8.1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区,学校等应按国家《方便残疾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