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审批机关│├──┼────────────┼───────────────┼─────┤│││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 1 │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价格│││号,1989年3月发布)├───────────────┼─────┤│││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科技││││││├──┼────────────┼───────────────┼─────┤││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2 │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核准│民政│││1989年5月发布)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 3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审核批准│公安│││1989年10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民政│││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 4 │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 │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月发布) │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民政││││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林业、│││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业部门备案│乡镇政府││ 5 │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年3月发布)│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林业││││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1、就业证│劳动保障│││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 6 │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劳动保障│││府令第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5、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二)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省政府法制局组织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出庭应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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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更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是法治政府是否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我省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意见、诉求,更多是由于法规规章实施成效不佳,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导致的。
因此,如何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能,发挥制度规范的更大作用,日益成为一项更加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实施体系,明确一些必然的实施路径,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提升法规规章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认同感,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性任务(一)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法规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告省政府。
1、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新公布的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具体部署工作,确保法规规章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有效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皖政办秘〔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立即停止执行的决定,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并列明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等。
省政府各部门还要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对相关设定依据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
三、各设区的市(含所属县、市、区)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对本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由市法制办汇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梳理建议,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2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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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2003]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施行《条例》对于增加城市就业岗位,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涉及到规划、建设、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涉及相关社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主体的行为规范,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特别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部署,切实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学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促进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理解《条例》条文基本含义和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废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废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厅[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废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的通知(厅[2002]31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对1978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14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七日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1、皖发[1980]4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通知2、皖发[1980]1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规定3、皖发[1981]7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问题的通知4、皖发[1981]9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5、皖发[1981]1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林业“三定”期间木竹采伐问题的通知6、皖发[1981]1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决定7、皖发[1984]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8、皖发[1984]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皖发[1984]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10、皖发[198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尽快打开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工作新局面的通知11、皖发[1984]3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2、皖发[1987]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13、皖办发[1989]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全省报刊、出版社和书刊市场清查整顿的实施方案》和《全省音像市场清查整顿的实施方案》14、皖办发[199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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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
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4]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6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发〔201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分别进行梳理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梳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现行的省政府规章。
二、原则和标准
(一)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原则。
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努力做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2.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切实解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标准。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宣布失效。
3.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4.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与同位法不协调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建议修改。
5.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本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于5月31日前将是否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
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送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对本部门、本机构起草并已被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1979年以来公布施行的)和省政府规章(1982年以来公布施行的)进行汇总,一并送省法制办。
(二)对可以立即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具体修改方案,于5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对需要列入立法计划逐步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修改计划,按计划落实。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省法制办沟通。
地方性法规梳理后,由省政府将梳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附件:1.省地方性法规梳理意见表
2.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省地方性法规梳理意见表
(一)省地方性法规梳理统计表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省地方性法规目录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省地方性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