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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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心得体会•相关推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

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

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

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

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

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

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

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

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

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

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也要加以考虑。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为执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武器。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每家同仁堂药店的门口,都挂着这副对联。

同仁堂能做到长盛不衰,与该对联所表达的诚信经营理念有很大关系。

消费权益心得体会8篇

消费权益心得体会8篇

消费权益心得体会8篇消费权益心得体会篇13.15,是一个对消费者很重要的一个节日,对于那些欺骗消费者的人,我们要报告给国家,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年的3.15晚会也让我们看到了那些卖家的真正面目。

开场的第一个厂家就让我大吃一惊,居然是“苹果”牌的手机欺骗了消费者,别的国家的“苹果”牌手机如果在一年以内有问题会换一个新的手机,但是在中国却不换外壳,同样是一个品牌,为什么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差别就这样的大呢连“苹果”这样好的品牌都耍小聪明,那让我们消费者还会信哪一个品牌呢还有一个就是黄金掺假,在黄金里面掺上铱,就成为了千足黄金,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

而且那些商家还亲自给记者做了演示,记者大吃一惊,让我们看的也是大吃一惊,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可是事实就是这样,这样还让我们怎样去相信哪一家的黄金石真的呢厂家为了贪图这些钱,竟然去掺假,难道不觉得愧疚吗你们的良心就让你们这样的去做吗我表示质疑。

接下来就是一个更加不可思议的事情了,汽车的质量问题被很多人都打了一个问号,其中,质量最不好的,就是江苏的一家了,大众也不是很好。

汽车真让我们担心,这不是小问题,而是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严重性有100%最后就是做假宣传的了,现在电视上有很多都是一些老人自称是“神医”给我们推荐药品,其实,那些都是假的,那些老人,只不过是演员,而里面的一些东西,有很多不好的东西,比如:辣椒油……说道这里,我必须要提醒一下身边的老人了,不要对广告上的花言巧语给迷惑了,那只是一个陷阱。

3.15,一个给消费者诉苦的权利,我喜欢3.15!消费权益心得体会篇2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每年“3·15”就像乡下的赶集日一样热闹非凡。

我常常抱着看客的心态,猜测着哪家无良厂商又将被媒体曝光。

20__年11月4日国务院国办发〔20__〕81号文件发布,明确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这意味着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将逐渐加强。

责任意识告诉我,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即将走上为广大金融消费者积极维权的道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其他人也能有所启发。

首先,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理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消费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维权渠道的建立、虚假广告的禁止、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

同时,它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渠道不畅,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模板(四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模板(四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模板学习心得模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可以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还可以提高自己作为消费者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通过学习此法,我深感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更加明确了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一、学习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权利明确、合同保护、产品质量保证、价格公示、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公开等方面。

通过学习,我深刻了解到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以及在实际消费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方法。

二、核心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强调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其中,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法律的核心,包括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公正交易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意识的提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意识到,作为消费者自身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和维权,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四、维权能力的提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增强了自己的维权能力。

我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及时投诉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提供了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提醒经营者遵守法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建议和启示: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对自身的利益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在今后的消费中,我将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同时,我也希望经营者能够遵守法律,重视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10篇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10篇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10篇爱护消费者权益, 其根本就是运用完备的法律来治理消费市场,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有哪些你知道吗?一起来看看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 欢送查阅!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1“315”+“365”, 维权要有仪式感、有持续性。

315已成为一个符号和期盼, 成为守护消费者信念的舆论阵地, 也成为某些不良商家的梦魇。

我们期盼315央视晚会, 我们期盼315商家活动……满满的仪式感, 让消费者的315体验华蜜感满满。

然而重视消费与责任, 仅靠一天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消费维权须要常态化, 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行政监管, 须要源头化、全过程的保卫爱护, 须要常年化、环境化的维权气氛, 须要每一个人时时刻刻保持警觉负责任的心, 做到共同关注、共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才能使每个人的消费更放心、更安心、更舒心。

我们期盼315的到来, 更期盼每一个公民每时每刻都为之发出呼喊,让我们共同促进消费公允, 一起315!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心得体会2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消费持续复原”, 为此, 除了“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 完善收入安排制度, 提升消费实力”, 还要提高产品和效劳质量, 强化消费者权益爱护, 着力适应群众需求、增加消费意愿。

从中不难看出, “强化消费者权益爱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媒体力行监视报道之责, 守护的是消费者权益, 照应的是国家部署。

近年来, 国家为促进消费进展了一系列制度支配。

从出台《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看法》, 到《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安康开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看法》, 再到出台《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 每一项制度设计都有明确目标, 也与经济社会大局休戚相关。

要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要增加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生产、安排、流通、消费等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作者为大家分享了3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希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年年3·15,今年有不同。

因为疫情影响,具有仪式感的央视3·15晚会延期播出,与往年铺天盖地讲保护不同,这几天促进消费的动作一个接着一个,声音一浪高出一浪。

这并不代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重要,面临的形势不严峻。

疫情的发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视角。

新冠肺炎疫情这只“黑天鹅”的出现,给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从长远看,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有着强大的韧性,完全可以应付短期冲击。

但不可否认,当前经济受到了影响,尤其是餐饮等服务行业受到极大影响。

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消费压抑,必然会带来行业压缩。

正是为了推动消费市场复苏,多地发布倡议书,发放≤≥消费券,助力消费增长。

这些应急手段,到底会发挥多大作用,有待实践证明。

但稳消费就是稳经济,稳经济就是稳就业,这是确凿无疑的,其鲜明导向和强大决心贯穿于促进消费举措的全过程。

消费行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里有没有钱;也要看“粮袋”,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还要看“脑袋”,也就是由消费环境支撑的消费体验。

很难想象,在市场上到处充满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进坑里,消费者怎么敢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看似落脚在消费者身上,其实较终受益的是经济社会。

而这,对扫清制约消费的坛坛罐罐,对疫情背景下的消费环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永远的进行时,当下面临着“传统的消费痼疾未除,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崛起、新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又带来了很多新型消费纠纷”的局面。

一方面,在传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消费场景的变化,消费终端的转移,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作为一名学生消费者,我一直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下面我将就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自身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我认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如诚实信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等。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应该行使我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不贪图便宜,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服务,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知晓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了解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身的消费和法律意识,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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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5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

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

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

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

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

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

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

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

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

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

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

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

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

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

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

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

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

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

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

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2015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

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

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

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

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

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

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

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

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

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

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

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2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

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

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

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

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

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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