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生产设备清单核准事项流程图
永定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永定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权流程图(共7项)1、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3个工作日;股权转让、延期到资、减资8个工作日;其它变更事项3个工作日。
部门监督:5832258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2、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3个工作日;股权转让、延期到资、减资8个工作日;其它变更事项3个工作日。
部门监督:58322583、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3个工作日;股权转让、延期到资、减资8个工作日;其它变更事项3个工作日。
部门监督:58322584、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审核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部门监督:5832258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5、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的审核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部门监督:5832258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6、商务部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初审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部门监督:5832258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7、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前配额、许可证的初审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5938362(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地点: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部门监督:5832258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二、行政确认权流程图(共1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确认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服务:3151085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监督投诉:5832258(县外经贸局办公室)办理地点:县外经贸局外资股(县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1)企业申请报告;(2)按照步骤1填报并打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格(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3)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另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年检的《批准证书》、最新的《验资报告》等复印件);(4)加工贸易要紧生产设备清单;(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如属更新《证明》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证明》表格1份。
(流程管理)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流程管理)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业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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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记备案
(一)各类新老项目向海关申请设备减免税之前(包括增资项目),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仅限鼓励项目)(正本);
2.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及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 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 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6. 《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7. 验资报告;
8.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限制乙类企业除由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外,尚须提供由国家极相关产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意见。
(三)外商投资自有资金备案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
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使用四类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方能备案。
备案时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
1.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须提供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1998 年1 月1 日以前批准设立的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 2 -- 3 -- 4 -- 5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6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 9 -- 10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12 -- 13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 -- 15 -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
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
办理表编号:
附表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可提供项目申请报告;
2. 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复印件。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5.关于设备帐册(D帐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并在5年之内复运出境的设备,可至外经局申请作为不作价设备之审批,再经海关审批后核发D帐册,并作为保税方式加以管理和核销。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第二十七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一、定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设备”(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