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完整资料)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庐政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4日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资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
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及二级机构自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一、清查目的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特制定本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清查范围本次国有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单位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宿舍等房屋及建筑物。
占用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
2、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3、专用设备科研仪器、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7、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8、对外投资三、清查基准日本次国有资产清查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清查基准日。
四、清查工作原则1、全面清查原则对纳入清查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不重不漏,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完整。
2、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不虚报、瞒报、漏报。
3、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清查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4、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清查,保证清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清查工作组织1、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___副组长:_____成员:_____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研究解决清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设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_____,主任由_____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查工作,汇总清查结果,撰写清查报告等。
3、各部门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组长,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清查工作。
六、清查工作步骤1、准备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工作原则、组织分工和工作步骤等。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清查工作的要求、方法。
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国有“三资”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中持有的资本、资产和资金。
由于长期以来的发展,国有“三资”存在着数量庞大、管理不规范、效益不佳等问题,亟需进行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
这项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国有资产全要素收益的保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清查处置为主线,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为重点,实现国有“三资”优化配置、高效管理、合理增值的目标。
三、具体举措1. 清查阶段:(1) 制定全面清查方案:明确清查的资本、资产和资金范围,建立清查工作组,明确清查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确保清查工作有序进行。
(2) 资本清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有资本进行清查,包括权益、出资比例、分红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核对。
(3) 资产清查: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核对。
(4) 资金清查:对国有资金进行清查,包括存款、投资、贷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核对。
2. 处置阶段:(1) 制定处置方案:根据清查结果,制定国有“三资”处置方案,包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合理配置资金等方面的措施。
(2) 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各类资本、资产和资金的特点,采取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注资、改组、兼并等,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
(3) 推进处置工作:建立处置工作组,明确处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推动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处置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3. 改革阶段:(1)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加强国有资本的全要素收益保障,推动国有资本的政府退出和股权多元化,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完善国有资金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国有资金,加强对国有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考核,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3) 提升国有资产质量: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净收益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潮府[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6〕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闲置的资产;(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完整版)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派驻省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一致。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是省财政厅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事业单位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形式、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内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按照统一管理、阳光交易、全程监督要求,通过对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登记梳理和公示,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及交易项目网上目录,细化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可能诱发的权力寻租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廉洁高效。
二、工作对象各乡镇、街道(社区)、市直单位x年6月30日前的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产权登记。
对乡镇、街道(社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股权等国有产权(实物资产)、拟处置项目、处置项目进行登记,掌握国有资产处置现状,主要包括拟转让、已转让(履约尚未完结)产权,己出租、拟出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和纳税(费)等内容。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二)项目公示。
在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对登记的各类国有产权处置项目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即时更新国有产权状态,加强投资、招商、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进场交易,杜绝体外循环。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市公管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三)自查自纠。
对已登记公示的各类国有产权处置项目进行自查,包括转让、出租、招商、投资过程中审计、评估、审核、备案、履约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产权不清、审批程序不规范、场外交易以及标后监管失位缺位、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等问题,分析制度漏洞和管理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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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由于区划调整及其他原因,为促进经济发展,部分国有资产急待处置.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有资产权证不清,为使国有资产的处置符合政策性、法律性,更具公开、公正性,其处置途径建议按下述方案:一、确权1、调查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在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政策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处置前对所有要处置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到清晰、明了,为将来的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2、确权国有资产中涉及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按证载内容确权,相对较容易;两证中不齐全的,需进行测绘,然后根据相关文件补齐资料,进行补证确权。
3、评估对确权后的房地产,由国家认同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其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下一步处置房地产提供价值依据。
4、实施——周密策划,规避风险要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不仅是做好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卖完之后的工作,如将来的过户,有关税金的缴纳等等,这就需要充分做好处置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每一个可能引起纠纷、争执的问题都充分考虑,将问题尽量在处置前解决好。
二、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及挂牌等方式,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采取拍卖的优点1、公平。
拍卖是一种公平的资源分配制度。
价高者得,童叟无欺.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参与者的人数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竞价,价高者得。
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败发生、杜绝各种关系影响。
是政务部务及相关管理机关推荐的一种市场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认可的方式,也称“阳光操作”.2、依法办事。
拍卖是依法办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的备案,公告、审核、小结等监控下操作,合法合理地规范了交易步骤.3、快速、高效。
拍卖交易效率高,资金回拢快,结算无忧。
易于积聚人气,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大都在采用这一方式。
在一些发达城市的新楼盘、新别墅区销售,也大量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成为现代不动产重要的新型交易机制。
4、安全。
拍卖可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到位,建立诚信的交易秩序,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5、高价.一家好的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良好策划、一个好的卖点还将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价值,为委托人创造意外的惊喜。
通过公开竞价,往往可以获得一个理想价格.6、营销手段充分。
可以公开公告,充分广泛招商,通过市场炒作等手段提高标的知名度,吸引社会关注。
特别拍卖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有针对性的寻找目标客户,更利于土地招商。
7、句号工程.资信良好的拍卖公司解决瑕疵的能力,可以保证拍卖工作成为“句号工程”,即拍卖成交后无任何后遗症,这将为投资者、竞买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引导投资和购买。
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引进拍卖公司将会有助于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二)、招、拍、挂的对比从社会影响力、公开度来看,拍卖远远优于招、挂牌制度。
《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在举行拍卖会七日前于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否则拍卖无效。
不动产拍卖还可适当延长发布公告与拍卖会举行时间间隔,使各有意竞买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实地勘察、仔细考虑。
加之社会专业拍卖公司在宣传手段上的专业化、多样化,比起挂牌只在指定场所公告,宣传效果、受众人群、社会公开度、透明度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将直接影响资产最后的成交价格。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不难看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拍卖是最能体现市场化运作的交易手段。
拍卖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依法办事,承担法律责任,以各种有效途径对拍卖标的进行社会公开的宣传招商,以专业的操作力求达到“信息对称化、公开化”。
所以国有资产处置走拍卖这条“阳光大道”,能避免内幕操作、暗箱操作,只要能严格审查竞买人竞买资格,制定相应的竞买人资质审查制度,就能使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良好的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国有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中,拍卖是最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高效可行手段,是我们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可有效提高资产的价值,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昆明奥克星拍卖有限公司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国有企业富余资金投资建议书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GDP发动机的国有企业更是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态势,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每年的产值和净利润都在不断增加,企业手中积累的货币资金也在不断增加。
除去正常的营运资本和预留的风险金之外,很多企业都有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富余资金。
但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这些资金往往仅靠银行存款的形式获取利息收入,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如何将企业手中的这些资金盘活,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正是本建议书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富余资金投资的原则在讨论具体操作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利用国有企业富余资金进行投资的原则。
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保值增值、风险可控、退出灵活、统一管理、专业团队。
1、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增值。
国有资产如果因投资不善而流失,将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时,首先必须考虑保值增值问题。
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增值问题,即所投资的项目的收益率不能低于同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否则即便投资的项目有收益,也会视同为一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2、风险可控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投资行为还要做到风险可控。
按照经济学的原则,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较高收益率的投资项目往往同时也意味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基本无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其收益率也较低。
国有企业富余资金的资金量很大,而大额资金的投资往往要求以稳健为主,所以投资行为不能追求过高的收益率,而是要在保证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控制风险。
评估和控制单个项目投资风险的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分散投资的形式来规避投资的系统风险.所谓分散投资,通俗地讲就是“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某个投资项目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风险控制的手段有多好,都不能把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这个项目中,否则一旦发生极端情况,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全部收回,将给国企带来巨大损失.最稳健的方式是将资金分散投资到多个项目中去,在保证每个项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数量和种类越多,投资行为的系统风险就越低.这样即便某个项目因意外情况导致投资本金和收益未能全部收回,也可以依靠其他项目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在总体上的保值增值。
3、退出灵活国有企业富余资金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要考虑到退出问题。
因为这部分资金从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看,是属于富余资金,但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技术升级的需要,可能会需要收回这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能投资或技术改造。
这就要求在投资项目时,必须要同时设计好资金的退出机制,从而保证投资资金回收的灵活和方便。
目前,有很多企业把富余资金用于国家大型基础项目建设的投资(例如高速公路等),虽然项目收益率相当可观,风险也很低,但是本金要20年才能收回,这样的投资项目就无法保证资金退出的方便和灵活,一旦遇到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生产建设的时候,就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4、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是从一个地域的国资委的角度看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具备富余资金的国企很多,都有对外进行投资的意愿,那么进行统一管理就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每个企业在对外进行投资时,都要组织相应的团队、花费同样的精力;同时,由于投资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很难保证整体的投资收益水平,而且还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由国资委出面,将同一地域内的各个国有企业的富余资金统一进行管理,进行对外投资,不但可以提高投资行为的效率,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每个国企的投资风险。
因为在未进行统一管理时,某个投资项目的失败可能会对该企业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但在统一管理时,由于总体资金量的扩大,其影响将会变得十分微小。
5、专业团队目前有些国企在对外进行投资时,是由企业的财务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来负责的。
由于不是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同时还要负担企业的其他业务,所以很难保证投资管理水平和企业投资行为的专业性。
在进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由国资委出面,通过从各企业中抽掉精兵强将、从社会上招聘专业人士,就有可能组织起一支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这支团队的建立,不但能保证较高的整体投资水平,同时还能为各国企精简人员、节约开支做出贡献。
二、管理机构-—国企投资管理公司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富余资金投资的管理机构就成为投资行为的主体,该机构的名称可因地而异,为方便期间,我们暂且称之为:国企投资管理公司.下面将从监管部门、出资主体、管理团队和投资顾问四个方面来讨论该公司的架构问题。
1、监管部门国企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为该地域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负责将该地域范围内有富余资金和投资意向的公司组织起来,通过协调利益关系,成立国企投资管理公司.国资委负责该公司的批准建立,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实现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管。
2、出资主体国企投资管理公司的出资主体为各个国有企业,每个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出资额的多少。
出资额的比例将决定该企业在国企投资管理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也就决定了该企业在国企投资管理公司中的利润分配比例.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当各出资方的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投资时,将无法分辨哪一笔投资用到的钱是属于哪个出资方的。
所以每年进行利润分配时,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
国企投资管理公司成立后,也可以按入股企业的需求进行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或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份的转让。
这样就可以充分满足企业对富余资金的充分利用,有的企业可能希望放进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投资,有的企业则希望收回资金用于生产建设,灵活的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份转让机制将更有利于国企投资管理公司的健康运行。
3、管理团队前文已经提及,国企投资管理公司将聘请专业的团队来进行投资项目的管理,但这支团队还只是公司业务层面的管理团队,在此之上,还有公司决策层的管理团队——董事会.由于国企投资管理公司的自身特点,公司董事会将由国资委指派人员和股东会推选的人员共同组成。
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将由国资委派出人员或股东会推选人员担任,如国资委派出人员不担任董事长,则也必须在董事会中任职,并具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也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以保证公司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稳健性.4、投资顾问除了公司内部的专业管理团队之外,国企投资管理公司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