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中国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中国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近年来,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逐渐获颁获得了人们的认可,被广泛运用于司法侦查中。
它的用途主要就有六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认定罪犯嫌疑人或知情人;二是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人,澄清事实;三是有助于帮助侦查人员分析、解决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辨别真伪;四是有助于量身定制侦查方向,增加办案人员的市场信心;五是有助于增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为跨越案件奠定基础;六是有助于在法定时限内省却、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侦查案件的效率。
本文从内涵、原理、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一、索耶测试技术的内涵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又称“心理测试技术”)源于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谎言识别的案犯实践,因此也曾被称作“测谎技术”。
现代教育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叙尔热雷县科学等多门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
对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国内已有多位学者研究者进行了阐释,本文不再或进行一一罗列,结合多位专家的观点,将犯罪心理测试关键技术的概念概念阐述如下:主试人员经了解和分析案情,描绘出犯罪嫌疑人(或知情者)的心理痕迹、选择适当的减缓心理刺激并编制相关测题,通利用专门的心理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记录被测人对施测过程中所呈现刺激的心理生理反映,进而评判被测人员与犯罪活动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方法技术的鉴定对象是被测人员的心理痕迹,这种实现伤痕的侦查是通过被测人员生理指标的变化来心理,这些生理主要指标包括:皮肤电、脉搏、呼吸、血压、动作等;被测人员的范围包括区域经济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相关者等,应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范围不宜过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包含“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硬件”包括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子测试程序和合理编制而成的测题。
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制订过程包括六个阶段:犯罪心理痕迹的动态描绘;犯罪心理不合理测试题的合理编制;心理测试前的访谈;利用焦虑测试系统、智能计算机进行施测;对同步声像图谱进行综合型综合评判;测试后的心理讯问。
-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

-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各分测验的适用范围1、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简称测验Ⅰ):既可用作入监诊断量表,以了罪犯的个性特点及其社会心理缺陷;也可在矫治过程中和释放前用来验证改造效果,了解罪犯的个性变化。
还可用来与其它分量表进行对比,验证其真伪,并对罪犯予以综合评价。
2、罪犯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COPA-SCMI,简称测验Ⅱ):是罪犯入监诊断量表,以摸清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准确诊断其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和个别差异,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制定矫治、处遇方案打下基础。
3、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COPA-MPI,简称测验Ⅲ):是罪犯入监诊断量表,主要是了解罪犯的服刑态度和监禁心理状态,掌握其对刑罚惩罚的适应和态度,以便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其不良的服刑心态。
4、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COPA-TCMI,简称测验Ⅳ):是矫治效果和行为预测量表,既可用于矫治过程中阶段性的效果检验,也可用于罪犯释放前矫治质量的总体评估和行为预测,主要是了解罪犯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状况,判断其犯罪心理良性转化或恶性发展的趋势,预测其重新犯罪可能性。
5、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COPA-SAI,简称测验Ⅴ):是矫治效果检验和行为预测量表,用于罪犯即将刑满或假释出狱前,主要是检测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了解其对社会的态度和对现实社会的适应状况,以确定其回归社会后能否与社会、他人和谐相处,从而预测其重新犯罪几率的大小。
6、三个附加测验(简称测验Ⅵ):既可在入监时用来辅助诊断,也可在罪犯临近出监时用来辅助评估其改造质量。
(1)物欲型罪犯测验(COPA-PCI,简称测验Ⅵ—1):是针对财产型罪犯心理的辅助性测量工具,主要是了解该类罪犯强烈的物质欲望消长情况,以及用非法手段攫取财物的犯罪动机是否减退等情况。
(2)性欲型罪犯测验(COPA-SCI,简称测验Ⅵ—2):是针对性犯罪型罪犯心理的辅助性测量工具,主要是对该类罪犯强烈的、畸变的性欲和变态的性满足方式的变化状况作出判断。
浅谈心理测试技术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案的手段越来越高 , 反侦查能 力越来越强 , 职务犯 罪案件呈 现出发现难 、 取证难 、 突破 难的特点。面对新 的形 势 , 如何破
解难题 ,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 走科技强检之路 , 向 科 技要 战斗力成为检察 机关提高 自身 侦查水平 和破案能力 的重 要 途 经 , 犯 罪 心 理 测 试 技 术 应 用 于 办 案 便 是 其 中一 个 将 方 面。实践证明 ,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是侦破职务犯罪 案件的有效手段。
四、 心理 测试技术 在侦查职 务犯罪 案件 中的应 用
于使用心理测试仪有关问题 的通知 》行 文全国公安机 关 , 对 1 除 无 辜 、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知 情 者 。测 谎 仪 的 主 要 . 排 认 测谎仪的使用提出了具体 的规定 , 因此根据我 国法律及相关 作 用就是准确地鉴别无辜和罪犯 。 真正的犯罪分子 由于对犯 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 、 公安机关具有进行测谎的主体资格 。 但 罪 情 节 一 清 二 楚 , 然 形 成 心 理 刺 激 从 而 能 发 生 生 理 参 量 变 必
的法律依据和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 阐述 , 推动心理测试技术在职务 犯罪侦查 活动 中的应用。
关键 词 : 理 测试 技 术 ; 理 和 应 用 ; 务 犯 罪侦 查 心 原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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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 6 l 7 4 ( 0 00 — 1 1 0 17 一 7 0 2 1 )4 0 9 — 2
为 判 定 被测 试 人 是 否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重要 科 学 依 据 。
二 、 察机关 引进 心理 测试技 术 的法律 依据 检
心理测试技术在狱内侦查中的应用①

心理测试技术在狱内侦查中的应用①Application of Polygraph in Prison InvestigationZENG Demei摘要:心理测试技术在公安、国安、军队及检察院等侦查部门中的应用发展迅速,实效显著,却在同样拥有侦查权的狱内侦查部门中鲜有提及。
心理测试技术的鉴定意见虽然在证据价值上一直备受争议,但作为一种侦查辅助手段,不能否认其在实践侦查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当前狱侦工作也面临复杂的形式,亟需挖掘心理测试技术在再犯罪嫌疑人排查、口供与证词真伪核查、确定讯问方向、狱内耳目审查及深挖余罪等方面的应用价值,以提高狱侦工作效率。
关键词:心理测试技术;狱内再犯罪;侦查心理测试技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只有短短二、三十年时间,但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刑事侦查中,促进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发展,帮助侦破了一系列疑难案件。
随后心理测试技术又在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展露拳脚,其应用价值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认可。
实践证实心理测试技术的确能够在鉴别嫌疑与无辜,鉴别证人口供真伪以及对于把握侦查讯问方向等方面提供很大的帮助,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同样履行侦查职能的狱内侦查部门却在实务中对心理测试技术鲜有应用,如何使用心理测试技术为狱侦部门服务,是监狱部门亟需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心理测试技术概述心理测试技术是由专业的测试人员依据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编制一定的题目,对测试对象进行提问,唤起其心理活动,并用心理测试仪同步记录被测对象的生理指标(心跳、皮电、指脉、血压等指标)变化,依据测试图谱来评判被测人与事件相关度、甄别心理事实的心理实验技术。
[1]心理测试技术以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心理生理学等知识为基础,其理论核心在于人的心理痕迹活动与心理生理反应之间的关联性,即言语问题唤起被测人的自我认知、理解、联想、思维对策等活动,这些活动伴随着心理生理反应。
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_2

---------------------------------------------------------------最新资料推荐------------------------------------------------------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各分测验的适用范围 1、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简称测验Ⅰ ):既可用作入监诊断量表,以了罪犯的个性特点及其社会心理缺陷;也可在矫治过程中和释放前用来验证改造效果,了解罪犯的个性变化。
还可用来与其它分量表进行对比,验证其真伪,并对罪犯予以综合评价。
2、罪犯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COPA-SCMI,简称测验Ⅱ ):是罪犯入监诊断量表,以摸清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准确诊断其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和个别差异,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制定矫治、处遇方案打下基础。
3、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COPA-MPI,简称测验Ⅲ):是罪犯入监诊断量表,主要是了解罪犯的服刑态度和监禁心理状态,掌握其对刑罚惩罚的适应和态度,以便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其不良的服刑心态。
4、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COPA-TCMI,简称测验Ⅳ):是矫治效果和行为预测量表,既可用于矫治过程中阶段性的效果检验,也可用于罪犯释放前矫治质量的总体评估和行为预测,主要是了解罪犯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状况,判断其犯罪心理良性1 / 9转化或恶性发展的趋势,预测其重新犯罪可能性。
5、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COPA-SAI,简称测验Ⅴ):是矫治效果检验和行为预测量表,用于罪犯即将刑满或假释出狱前,主要是检测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了解其对社会的态度和对现实社会的适应状况,以确定其回归社会后能否与社会、他人和谐相处,从而预测其重新犯罪几率的大小。
6、三个附加测验(简称测验Ⅵ):既可在入监时用来辅助诊断,也可在罪犯临近出监时用来辅助评估其改造质量。
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

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罪犯心理评估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心理学调查和评估的一种方法。
通过评估罪犯的心理特征、心理状态和心理问题,可以帮助法律机构了解罪犯的心理背景,为罪犯刑事审判、判决和刑罚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罪犯心理评估施测方法。
1.临床面谈:临床面谈是评估罪犯心理状态的常用方法之一、通过和罪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心理评估专家可以了解罪犯的个人历史、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信息,并观察罪犯的情感、语言和言行举止,以判断罪犯的心理问题和犯罪倾向。
2.抗焦虑问卷:抗焦虑问卷是一种常用的心理评估工具,用于测量罪犯的焦虑水平。
通过罪犯自评的方式,问卷可以评估罪犯的情绪稳定性、紧张感和自信心等因素,帮助评估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
3.诚实度测量工具:诚实度测量工具是一种用于评估罪犯的系统性撒谎倾向的工具。
这些工具包括虚假回答比例测验和行为问题技巧检测等,可以帮助检查罪犯是否存在撒谎的倾向,评估其可信度和真实度。
4.知觉领悟问卷量表:知觉领悟问卷量表是一种用于评估罪犯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工具。
通过评估罪犯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知水平和对受害者的伤害理解程度,可以帮助专家判断罪犯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任的程度。
5.人格测验:人格测验是一种常用的心理评估工具,用于评估罪犯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
其中,著名的MMPI(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被广泛用于罪犯心理评估,通过评估罪犯的人格特点和异常心理状况,可以为刑事审判提供重要信息。
6.智力测验:智力测验是一种用于评估罪犯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工具。
通过测验罪犯的智力水平,可以判断罪犯是否具有理智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并为刑事审判提供参考。
除了上述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心理评估方法,如心理投射测试、行为观察、心理量表等。
这些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
同时,心理评估应该由专业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进行,并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和保密原则。
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概述

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概述作者:魏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即是交叉学科,又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项侦查技术。
本文主要从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做简要概述,以求大体展现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状况。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当前状况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31-02作者简介:魏子龙(1986-),男,汉族,新疆昌吉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犯罪心理学的国内外发展情况犯罪心理学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以及我国古代哲学家董仲舒提出的“性三品”说等等。
其实我国古代对犯罪心理研究比较早,只是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作为古代法制思想代表的“明德慎罚”、“原心定罪”等,都是有关犯罪心理分析的精辟思想。
只是近代西方的学者能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系统化了,所以我们现在说的犯罪心理学,都是指西方19世纪以来由犯罪学和心理学发展而来的一门学科。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是从20世纪初,随着犯罪学和心理学从西方的传入才开始的。
在193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孙雄编著的《变态行为》一书是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一本杰作。
[1]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才开始起步,但是经过30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在这个领域取得了较好的一些成绩,特别要提到的是我国是在八十年代将其逐步引进和发展的,1982年以法大的罗大华为主的国内政法院校的教师编写了第一本较为系统的《犯罪心理学》教材。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由当时在公安部任职的刘文同志在日本考察期间引进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后,[2]我国国内才开始接触犯罪心理测试这门技术,以前都是把它打入唯心主义的范畴加以否定的。
反贪侦查中的心理测试技术

反贪侦查中的心理测试技术作者:毛书贵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1期一、概念心理测试是借助专门仪器及行为观察、分析、判断人们遇到某种信号刺激引发的各种生理变化及言语、表情、动作与其内心体验是否保持一致,即是否存在谎言或欺骗的一项专门技术。
二、法律地位首先把眼光投向国外:(1)美国法院衡量心理测试结论是否具有可采性,正由“普遍接受”标准向“综合观察”标准转变。
有的州沿用“普遍接受”标准禁止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有的州则根据“综合观察”标准有条件接受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
(2)日本最高法院将心理测试结论看作“科学的证据”,但是法院接受的心理测试结论为证据需满足五个要求:①使用标准的测试仪器;②使用合理的测试技术;③测试人员拥有测试资格;④被测人员符合测试条件;⑤测试结果形成书面文件。
其次再认真审视国内:(1)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不可以作为证据,少数学者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认为可以“有限采用”,也有学者认为可以作为一种“补强证据”。
(2)目前比较权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0日针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以批复形式做出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
”(3)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心理测试规定(试行),强调“心理测试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三、应用(一)测试范围1.可测试的部门:反贪、反渎、批捕、起诉、民行、公安、安全等部门。
2.被测试人:案件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二)测试目的1.解读欺骗。
“欺骗”就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现实目的,故意做出与内心确认不一致的“言”和“行”。
所谓内心确认≠客观现实。
即一个人的内心确认即使在众人眼里看起来是错误、违背事实的,只要他的言、行与内心确认一致,就不能认为其存在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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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可,被广泛运用于刑事侦查中。
它的用途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二是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人,澄清事实;三是有助于帮助侦查人员分析、解决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辨别真伪;四是有助于提供侦查方向,增加办案人员的信心;五是有助于增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为突破案件奠定基础;六是有助于在法定时限内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侦查案件的效率。
本文从内涵、原理、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内涵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源于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谎言识别的实践,因此也曾被称作“测谎技术”。
现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科学等多门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
对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国内已有多位学者进行了阐释,本文不再进行一一罗列,结合多位专家的观点,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阐述如下:主试人员经了解和分析案情,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选择适当的心理刺激并编制相关测题,通利用专门的心理测试仪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记录被测人对施测过程中所呈现刺激的心理生理反映,进而评判被测人员与犯罪活动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鉴定对象是被测人员的心理痕迹,这种心理痕迹的侦查是通过被测人员生理指标的变化来实现,这些生理指标包括:皮肤电、脉搏、呼吸、血压、动作等;被测人员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相关者等,应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范围不宜过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包含“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硬件”包括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子测试程序和合理编制而成的测题。
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过程包括六个阶段:犯罪心理痕迹的动态描绘;犯罪心理测试题的合理编制;心理测试前的访谈;利用心理测试系统、智能计算机进行施测;对同步声像图谱进行综合评判;测试后的心理讯问。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脑对感知过的外界信息都会存留一定的心理痕迹,即我们常说的记忆。
记忆包括瞬间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期记忆三种,划分的标准是记忆痕迹存留时间的长短。
而信息在人脑中保持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该信息对个体生活、生命意义的大小和个体感知该信息时感受到的刺激的强度、体验的深刻程度等因素。
对于作案人和知情人,尤其是对于那些实施杀人、爆炸、抢劫、贪污、贿赂、诈骗、强奸、纵火、投毒、特大盗窃、涉枪、涉毒、绑架人质等严重犯罪的作案人或知情人而言,案发现场会使他们感受到强烈的心理刺激,让他们的情绪处于应激状态,作案过程也会作为一个特殊生活事件,长期存留在他们的记忆中。
因此犯罪分子和知情者心里必然会留下痕迹。
犯罪记忆是一种长时记忆,这种记忆储存的内容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认知经验和情感经验。
情绪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在情绪处于应激状态时会出现一些生理反应,如呼吸速度异常,甚至出现屏息;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前额、手掌等位汗液排泄增加;肌肉微颤,声音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
有些变化明显,可以肉眼感到或通过其它方式感知,有些则较隐蔽或细微,只能借助灵敏的电子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
这些生理反应一般不受个体主观意志的控制,因此这些生理指标的变化对于鉴定心理痕迹具有可靠性。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要做的就是检验被测者特定心理痕迹的有无。
主测人员在测试过程中给刑事案件相关人员呈现适当的刺激,如果被测者是案犯或知情者,就会唤起他们的相关记忆,激发他们的情绪反应。
而心理刺激与生理刺激反应之间存在对应伴生的关系,即只要有
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因此,呈现适当的刺激就可以诱导出案犯或知情者的心理生理反应。
这种诱导技术的核心是选择适当的心理刺激,并正确地组织心理刺激。
为了灵敏的捕捉这种由心理痕迹引起的生理反应,专家设计出了专门的仪器,即多通道心理测试仪。
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引进、学习和改进等几个阶段。
由我国公安部审定监制的PG-I、A型心理测试仪自1991年6月问世以来,在基础实验和应用办案中已发展成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心理测试系统。
该仪器的开发基于中国人心理测试的基础实验、基于中国人心理实验研究的报告。
基于心理学众多专家学者的实验研究数据,尤其基于中国近20多年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开掘,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中国人的言语心理过程、语言思维习惯模式、民族心理特点、文化传统背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具有很强的本土适用性。
有关数据表明,该测试系统排除无辜准确率达100%;知情相关、作案相关认定准确率98%;测后讯问使案件取得突破占已办案件的80%。
可以看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主要理论依据为情绪心理学、记忆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案发现场记忆相伴随的是一定的情绪状态,主测人员通过心理刺激来唤起案犯或知情者的犯罪记忆,进而可以激发相应的情绪状态和生理反应,然后用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记录下被测者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这就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基本原理。
三、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从参与人员、仪器、施测过程三个层面来进行阐述。
第一,从测试仪器来看,应选用原理正确、设计科学、禁得起检验的正规仪器,这是测试结果有效地重要保证。
不同仪器在设计时都会依据一定的原理,会考虑拟测对象的具体情况、群体特征,因此在仪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施测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二,参与人员包括主测人员和被测人员两个方面。
为保证测试的正当、正确实施,首先测试人员应是具备法律资格的侦查人员;从业务素养来看,主测人员应掌握该技术的原理和使用程序,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心理学知识、犯罪学知识和侦查学知识,还应了解国人的个性特征及言语思维规律,同时还要具有访谈能力和编制测题的能力;最后,主测人员应具备科学精神,能认真对待测试的每一个环节。
从被测人员来看,被测人应为心智正常者,对心理变态者和智能低下者不适合使用该技术;另外,被测人员接受测试应是出于自主自愿,这样才能保证测试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三,从施测过程来看,要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编制恰当、科学的测试题目。
在测试中,被测试人应当处于正常的身体机能状态下,无患病、醉酒、服药、受伤等不良情况;言语表达能力正常,听觉、视觉正常。
这样被测试人才能对试题的刺激作出常态反应。
同时还要通过测前访谈,达到与被测人沟通的目的,掌握被测人的思想动向及心态,使被测人能够科学地认识犯罪心理技术,了解测试的规则,缓解被测人紧张的心情,消除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使被测人达到适合的状态,以达到最好的测试效果。
测试环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适当的温度、湿度;现场要尽可能与外界隔音,排除多余噪音,除测试人员2-3人外,旁听人数不宜太多;室内光线要柔和,周围无多余刺激物。
在测试前也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定它们处于正常的状态,防止不必要的错误发生。
在解释结果时,主测人员既要尊重由仪器得出的结果,又要把测试结果与既有线索结合起来,做到有理有据。
总之,主测人员要严谨、认真地对待测试过程,正确使用测试仪器,科学看待测试结果。
中国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