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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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17〕140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6月30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本校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三条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核。
学生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的,有权获得成绩评价,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任课教师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评价学生修读情况,并独立做出学术评价。
第五条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六条学校建立荣誉课程制度,鼓励学生修读高难度课程。
学校鼓励以加强能力考核为导向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改革,鼓励任课教师加强学习过程性评价,实行教考分离。
第七条学校坚持客观、全面、综合评价课程成绩的原则,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指标。
第八条学校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教学大纲中必须明确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
在每学期选课过程中,必须注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未经教务处批准,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有关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科〔2011〕3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华 东 师 范 大 学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一、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号),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科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与区域发展问题的能力,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研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第三条、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我校的科研基地、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一流优秀团队、优秀个人工作室等可以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及辅助、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以及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助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三、岗位聘用与管理第六条、科研助理岗位的选聘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华师研【2008】24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对申请我校学位的非学历者, 其学位论文和以我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 适用本办法。
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3、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沽名钓誉、粗制滥造现象。
4、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劝阻和制止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1、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其工作获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署名为华东师范大学。
即使毕业以后,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
2、研究生署名华东师范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3、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20〕2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1月15日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开设本科生境外跨校交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学期学年修读课程项目、假期交流项目、境外实习项目,学校各实体单位开设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本科生出国个人访学大学名录》中所列的个人访学项目,教务处《国际组织清单》中所列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在单位的资助细则,确定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已获得境外交流院校或机构录取,派出时在校且处于标准学制内。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平均绩点3.0以上,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学习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计划与交流目标。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受理申请:(一)港澳台侨学生申请的项目地点在该生生源所在地。
(二)学生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国(地区)文化与教育部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社会机构或学校各单位的资助。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四)尚存欠缴学费。
第四章资助管理与实施第一节资助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交流资助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优秀交流生的资助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聘任为相应的教师岗位,取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学校受上海市教委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教师的教师资格。
学校适用的教师资格是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认定范围)(一)凡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等有关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也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具备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需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者,方可申请认定。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在申请前参加上海市高校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学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课程培训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六)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七)特殊条件已经取得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不需参加(四)(五)两项测试。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在受理期限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3、申请人在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4、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学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课程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组织与结构教职工学生经费、资产、后勤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附则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师大”,英文全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ECNU”。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材。
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以人材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辟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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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教〔2018〕250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1日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
资助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开设本科生境外跨校交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学期学年修读课程项目、假期交流项目、海外实习项目,学校各实体单位开设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本科生出国个人访学大学名录》中所列的个人访学项目,教务处《国际组织清单》中所列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在单位的资助细则,确定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已获得境外交流院校或机构录取,派出时在校且处于标准学制内。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平均绩点3.0以上,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学习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计划与交流目标。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受理申请:
(一)港澳台侨学生申请的项目地点在该生生源所在地。
(二)学生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国(地区)文化与教育部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社会机构或学校各单位的资助。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四)尚存欠缴学费。
第四章资助管理与实施
第一节资助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交流资助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优秀交流生的资助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类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交流学习目的,学校和学生所在单位应严格管理,确保交流效益。
第二节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学校在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发布境外交流学习资助申请通知,已录取尚未派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及推荐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一)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
(三)交流学习计划书;
(四)在校成绩单;
(五)境外交流单位的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含费用信息、具体交流日期、交流的形式及内容);
(六)获奖证书、外语水平证书、学业能力证书等(可选)。
各实体单位自设项目申请学校资助的,由申请单位统一申报,需提交项目说明书、申请的必要性、学生信息以及资助学生交流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成立评审专家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考核评定,拟予资助的人选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节资助额度与发放
第十条在学校层面,设立“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年境外交流项目资助名额由教务处根据预算在申请通知中发布。
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提供配套经费,以多种途径资助学生赴境外交流,具体实施方案与资助额度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一条学校层面资助额度:
(一)交流期限为一学年的项目,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6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7000元人民币/人,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9000元人民币/人。
(二)交流期限为一学期的项目,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4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5000元人民币/人,
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7000元人民币/人。
(三)短期项目的交流,赴港澳台地区资助为2000元人民币/人,亚洲(除港澳台地区)资助为3000元人民币/人,亚洲以外地区资助为5000元人民币/人。
(四)学校可根据所交流学校的世界排名情况、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等适当调整资助额度。
(五)为培养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深厚学术素养的卓越人才,学校面向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定制的交流项目,提供该项目的资助情况以项目通知为准。
交流期限的核算以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所列为准。
第十二条学生交流结束返校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资助发放至学生学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受资助学生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学生应符合第四条所列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经评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派出前签订《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协议书》(获得所在单位资助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交流期间学生应自觉维护祖国、学校以及个人的声誉、形象和利益,不得参与、不得发表任何有违国家和学校形象、利益的任何行为及言论。
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遵守交流学校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学生在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交流照片、出境证件签证(签注页)等材料。
各实体单位申报获批的资助项目,由申报单位统一提交项目总结。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每位学生每年可获得资助最多为一次,在学期间享受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交流期间有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情况严重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交流的,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2018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