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版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2000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2001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2001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2001》(以下简称“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公民健康,提高焚烧效率而制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装置,首先针对在同一处理装置中处理的不同容量的垃圾给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设备应当满足的技术要求,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炉温度,排烟气组成及排放浓度,烟气排放时的温度和压力,灰烬的收集、处理和贮存,垃圾组成等细节方面的要求。
其次,本标准要求吊柜、壁挂、保温、消费等设备的工艺和技术要求,以及动压机制、自动排放、提取体系的设计内容等内容,以防止垃圾在焚烧过程中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满足环境要求。
再次,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工艺的各项要求,包括垃圾破碎、垃圾分类、清理、排烟、脱硝、脱硫、垃圾选别、燃烧、清洁气体处理、灰烬处理和垃圾组合等细节,除了维护操作安全外,还要求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气体排放要求,以及尾气排放后要达到的最高排放水平。
本标准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备测试方法,并标准了业务操作流程,为不同地区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
以上就是有关《生活垃圾焚烧标准2001》的内容。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生活垃圾可以有效的处理,我们的政府应该
加强对其相关技术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标准,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有效实施。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批准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6-01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那么、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差不多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阻碍评判、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操纵及监督治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 . 2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单位时刻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刻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刻。
3.5 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截了当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运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0)(征求意见稿)

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10
4.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10 4.2 常用烟气净化控制技术..................................................................................................11 4.3 常规污染物排放水平与标准执行情况..........................................................................17 4.4 二噁英排放水平与标准执行情况..................................................................................2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2000批准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6-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 . 2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烟尘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
HJ/T 27-1999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99.9
≥99.99
<5
多氯联笨
≥1200
≥2.0
≥99.9
≥99.9999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
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HJ/T 43-1999
8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1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
12
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13
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4
锑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1)
15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6
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5危险废物的贮存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环境问题可以得到很好地改善。
•谢谢大家!
新标准执行解读
1、从原来的末端控制转向过程控制;
2、医疗废物和渗滤液、污泥、一般 废物明确可以同时处理; 3、即时接受公众监督。 新标准还规定,在厂区外应设立公示牌,显示检 测数据,即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
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原标准未明确公示牌、联网方面
运行要求
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的持续时间 末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 、频率、污染控制方法、采纳方法进 段进行规定 行了详细要求。 颗粒物为80mg/m3 为 20mg/m3 ( 由 于 二恶 英监 测费 用很 高,很难开展连续监测,所以通过颗 粒物间接控制)。 二恶英为0.1ngEQ/m3
排放控制要求 二恶英为1.0ngEQ/m3
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不同点
不同点
类别 现行标准 新修订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 体废物参照本标准执行;禁止将电子 入炉废物要求 圾焚烧厂处理 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危险废物 在垃圾焚烧厂处置。 技术要求 一氧化碳作为污染物指标 一氧化碳作为焚烧炉工况正常运行监 控指标,并需要连续监测。
监测要求
NOx,HCl, 颗粒物、 SO2要求进行连续监 NOx,HCl,颗粒物、SO2 末要 测;其他大气污染物包含重金属类项 求进行连续监测;监测频 目每季度监测一次,二恶英每年监测 次没有要求。 一次。 只要求遵守相关原则 提出了具体的选址要求
选址要求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5.
技术要求
a.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设施内气体应优先通 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 c.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 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 d. 焚烧处理能力(吨/日)<300,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 45m,≥300,不得低于 60m,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 200 米半径距离 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处理能 力为厂内处理能力总和。 e. 飞灰(净化系统、烟道、烟囱排出)按危废管理,可自己处置,但转移外委时一 定注意控制很严,必须进行处理才能进入填埋场。炉渣(炉床、过热器省煤器排 出)收集注意,只强调灼减率。 (原标准:焚烧飞灰按危废,尾气净化装置做浸出毒性试验来鉴别是否为飞灰)
OK《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宣贯解析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5. 技术要求
a.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设施内气体应优 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 c.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 d. 焚烧处理能力(吨/日)<300,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m,≥300,不得低 于60m,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 200 米半 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3m 以 上。处理能力为厂内处理能力总和。 e. 飞灰(净化系统、烟道、烟囱排出)按危废管理,可自己处置,但转移外委 时一定注意控制很严,必须进行处理才能进入填埋场。炉渣(炉床、过热器 省煤器排出)收集注意,只强调灼减率。 (原标准:焚烧飞灰按危废,尾气净化装置做浸出毒性试验来鉴别是否为飞灰)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2.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下达了《生活垃圾焚烧污 染控制标准》的修订任务,这一修订过程长达六年。近 几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发展很快。根据《城市建设
统计年报(2011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为109座
,焚烧处理能力规模达到9万吨/日,焚烧能力所占比例达 到23%。比2001年的6520吨/日增加了14倍多。这说明焚 烧技术在中国垃圾处理的份量越来越重。
b.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
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
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原标准未有此部分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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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室温后的质量,g。
3.7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则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
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
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滤液和其他污水。
7焚烧炉技术要求
7.1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7.2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
7.2.1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7.2.2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
7.2.3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7.2.4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用平台。
7.3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8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8.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
1)
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 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8.2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8.3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9其他要求
9.1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9.1.1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9.1.2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9.2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按GB12348执行。
10检测方法
10.1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10.2焚烧炉性能检验
10.2.1烟气停留时间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
10.2.2出口温度用热电偶在燃烧室出口中心处测量。
10.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测定
按HJ/T20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采样,依据本标准3.7所列公式计算,取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10.2.4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烟尘和烟气监测
10.3.1烟尘和烟气的采样方法
10.3.1.1烟尘和烟气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1.2本标准规定的小时均值指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本标准规定测定均值是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10.3.2监测方法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见表4。
注:1)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2)暂时采用《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10.4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6.1~5086.2做浸出试验,按GB/T15555.1~15555.11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定。
11标准实施
1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试行。
2003年6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11.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注: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