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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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一、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到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2)采购单位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

(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

(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

(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

(6)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谈判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谈判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谈判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要求组织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递交和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谈判(评审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谈判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文件)执行。

6、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拨付。在立项前一个月,采购单位须填报政府采购月计划。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办

项目负责人将项目运作过程、评标结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制作成项目拨款表,经主管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连同合同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款表复印件送采购人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发票、拨款意见按照项目拨款表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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