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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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技术创新能力。

1.1 自主研发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研发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相关专利。

1.2 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应能将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1.3 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比例等指标,能够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二、市场竞争能力。

2.1 产品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能够在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2.2 技术领先性。

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领先性,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够在市场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3 品牌影响力。

企业应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三、管理水平。

3.1 组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

3.2 财务状况。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3.3 创新管理。

企业应重视创新管理,包括创新文化建设、创新机制建设等,能够不断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全面评价,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标准一、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手段,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条件。

1. 研发投入。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2. 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在最近一年内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授权数量不低于5项。

3.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4.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5.技术成果转化。

企业最近一年内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准备。

企业根据高企认定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技术人员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等。

2.资料提交。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

3.初审。

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现场核查。

初审通过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人员、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情况。

5.评定结果。

经过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将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相关证书。

四、认定效益。

1.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财务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支持,包括科技创新基金、科技贷款等。

3.人才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4.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五、总结。

高企认定标准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认定标准,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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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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